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

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41 浏览:7041

摘 要诊所教育在法学教育上有其重要的实践意义,是传统教学模式的有益补充,本文主要介绍了法律诊所在具体建立及运行过程中所应当注意的流程及相关评价方式.


关 键 词法律诊所法学教育教学模式

作者简介:孙艳蕾,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法律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35-02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1977年5月,根据我国的指示,当时的西南政法学院和湖北大学法律系得以复办,至此拉开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序幕.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30年增长了260多倍.2008年,中国法学博士毕业生人数1700余人,法学博士招生人数2500余人,法学博士在校学生人数8500余人;法学教师已达55000余人,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近10倍.在法学教育形式如火如荼的背后,社会各界也看到了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据调查统计,2007年法学学科毕业生的就业率竟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究其原因,一方面,在发展的指导思想上,法学发展过程中过于浓厚的经济导向性使得尚未成熟的法学教育逐渐失去了内在的发展平衡,盲目性、功利性的行为充斥于法学教育中,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后天发育;P另一方面,在教学实践中,我国的法学教育目前存在着诸多缺陷.首先,教学方法单一.目前绝大多数学校在法学教育上还是采用的传统课堂讲授法.以书本为依据,以课堂为依托,倘若老师未从事一些额外的实践工作的话,学生所得到的知识仅限于理论和课本.其次,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不分层,含混不清.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似乎既涵盖了通识教育说、学历教育说、应试教育说、基础性教育说的内涵,又同时希望达到精英教育说、职业教育说的功能,但是这种希望面面俱到的教育模式,导致培养的学生面面不到,定位不清,无法针对人才市场的需求,似乎哪里都需要,又似乎哪里都没有优势,无法产生核心竞争力,法学就业难就是最真实的验证.

二、法律诊所教育的必要性

基于上述现状的分析,我国的法律教育应当分层定位.可以针对通识教育型、职业教育型、精英教育型的不同对象和需求设计不同的培养方案,或者在基本培养方案中针对不同定位的学生设计不同的倾向性的教育方案.不过,无论是哪种培养方式,有关法律的实践性教学都是必不可少的.理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进一步千锤百炼,而大量的实践也是激发理论发展的温床.因此,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专业实习以及2000年以来兴起的法律诊所教育都是实践教学的有益模式.法律诊所以其“真刀”的优点成为了法学学生最难的的实战机会.诊所教育以实用主义哲学作为其产生的思想基础,以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作为其制度目标,它的出现适应了我国法学教学改革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法律援助的一个有益补充.

三、法律诊所教育的具体开展

(一)采取适宜的模式,构建学校的法律诊所

对我国现行的设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来说,如果要开设法律诊所课程,首先在硬件上要有法律诊所设立的场所.这个场所的设置模式,可以采纳以下两种方式,一种为内置型法律诊所,即以本学校为主体,在学校内部,占用学校的场所并且主要利用本校师资设立,名称上经与学校沟通协商,冠以学校的名头.第二种方式为外置式型法律诊所,这种方式就需要发挥法学教师的社会资源,与社会其他法律机构展开合作,如知名的律所、妇联、等.外置型的诊所在选址以及诊所的业务范围等方面都会受到合作方一定的限制,但是外置型诊所由于其专业性、针对性、以及广泛的社会性,会更容易获得案源,社会反响也会更容易产生.

(二)选配有实力的指导教师

“诊所法律教育是在律师或法学教师的监督下,在学生从事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培训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技能及职业观念的一种法律教学方法.”Q由于法律诊所接到的案子都是真实的案子,办案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正如医学院的学生实习时关乎的是人的健康一样,法学学生的诊所实践,关乎的是当事人的利益甚至是社会的利益,因此学生办案时一定要有具备一定实力的老师去指导.法学教育一定要从老师做起,尤其是法律诊所的老师.

指导法律诊所的老师一定得是具有较强实践经验的老师.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在《普通法》中说道:“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我国《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这个规定给高校教师做律师提供了一个制度上的口径,照顾到了法学的实践性学科的本质要求.事实上,目前高校教师中,做律师的不在少数,有些还做的甚为不错,这些老师就是法律诊所教育指导教师的绝佳选择.

当然,出于法律诊所半学校性半社会性的特点,教师也可以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法律诊所的发展,例如可以聘请校外的知名律师做学生的指导教师,可以利用便利的条件聘请法官、检察官以及办案人员到诊所来给学生以案说法,就会见、取证、辩护等方面的应注意的事项以及相关的实践技巧做针对性的讲座和指导.这些从业人员的宝贵经验都是学生在课堂上难以获取的.

(三)合格学生的参与

在目前的教学体制下,法律诊所教育只是现行教育手段的一个有益补充,还没有成为法学教育的主导模式.因此它可能不会覆盖到所有的学生,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学校是以选修课的模式来设置法律诊所这门课程的.由于法律诊所的案子都是真实的案子,所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诊所的学生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社会经验以及与人沟通的相关能力,同时真实案子的动辄几个月,抑或上年,因此对学生的时间和精力也有一定的要求.所以,经过诸多学校的实践看来,大三的学生比较合适.大三的学生基本上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合同法、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已经基本学习完毕,对法律及相关诉讼程序有了理论上的认识,因此相对大一大二的学生来说,知识结构相对完善,且大三的学生离考研、司法考试尚有一定时间,在精神上和时间上都比较宽松.“法律是一种艺术,一种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R这个实践是需要精力和时间以及相应能力来作为支撑的.

(四)多渠道获取案源

案源就像诊所法律教育的血液和灵魂一样,如果没有案源,诊所法律教育就像缺水的河流一样,无法运转.但由于诊所法律教育的特性,许多当事人由于不放心学生的办案水平,可能不会把案子交给诊所;同时诊所也要考虑到案子的风险度、复杂度以及案件的预期时间,对有些标的巨大、案情格外复杂、风险很大、预计周期很长的案子要舍弃,因为毕竟学生的能力和时间是有限的,有些案子超出了能力,或者可能会拖上几年的案子,对学生来说,可能有些勉为其难.

其实对诊所来说,比较适宜的案子如谈判和调解、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弱者权益保护、农民工法律怎么写作、农村法律怎么写作、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青少年违法行为矫正、地方立法、社区法律怎么写作、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艾滋病患者权益保护、有选择的民事讼诉和刑事诉讼等领域.

在争取案源过程中,要注意与基层单位建立联系,注意与所在的社区等单位打好交道,或者可以在平时搞一些普法宣传等活动,扩大法律诊所的影响,增进居民的法律意识.另外加强同社会上其他部门的联络.比如说妇联、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工会、劳动局、仲裁委等机构,这样有事可以直接从这些单位获得一些案源,或者是得到一些支持.除此之外,法律诊所也可以加强同一些中小企业的联系,有些中小企业可能没有专门的法务部或者专门的法律人员,但是由于业务的繁杂,难免会遇到法律问题,这时法律诊所的同学就可以为他们助一臂之力,这样既为学生提供了公司、合同、劳动等方面争议的案源,同时也是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有益支持.

(五)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评价

诊所法律教育既然作为一门课程,那么最后就应当设计一定的评价标准.在课堂伊始,应当告知学生本门课程的评价方法.经过实践,比较恰当的诊所教育的评价方法可以从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两方面评价.职业能力可以用如下指标来衡量:法律咨询,定性准确、条理清晰、结论客观;法律文书格式规范、主旨鲜明、引用法条准确、说理充分;收集证据合法、细致、全面;写作技巧意见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各种档案文件保存规范、细致、有序.职业道德可以用如下指标来衡量:法律咨询时,态度端正、语言得体、立场中立客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依法取证,不伪造证据,不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检测证词,不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检测证据.通过学生互评、教师评价、当事人评价三方评价主体的评价结果综合考评.

注释:

P焦富民.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与法学教育的改革.中国民商法律网.

Q罗伯特科德林著.袁岳译.实案法学教育的道德缺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0页.

R毛清芳.基础与条件: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探析.人大研究.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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