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现状完善

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383 浏览:32627

摘 要公告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特殊送达方式,具有强制通知的信息传递价值.但公告送达在立法完整性及司法适用中的程序瑕疵致使公告送达在目前的运用上遇到一定的困境.完善民事公告送达在立法上可以从适用条件审核、缩短公告时间等方面入手.但在立法暂时难以推动的情况下,可以借助抗诉、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手段改进公告送达方式.

关 键 词公告送达公告时间公告程序

作者简介:王华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西北政法大学民诉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51-02

作为拟制送达,公告送达存在的价值在于其通过媒介可以进行诉讼信息的传递,并以此发挥着联结法院和当事人、促进程序展开的作用.可以说,公告送达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中最特殊的送达方式,但也是出问题最多的送达方式.

一、民事公告送达的价值蕴含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公告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法定送达方式之一,是指“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即视为送达的方式.”P

作为最特殊的一种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具有别于其他送达方式的特殊功能:第一,信息传递功能.公告送达是通过在法院的宣传栏、报纸杂志等媒介上张贴或刊登公告的方式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这一操作模式使得公告送达具有开放性的信息传播功能.与此不同,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所传递的诉讼信息是封闭的、单向的,文书经手人以外的其他人,有时甚至是文书经手人(如送达诉讼文书的邮递员、法院法警等)是不能了解诉讼文书内容的;第二,强制通知功能.公告送达是法院通过登报、张贴公告等方法将诉讼文书的内容公之于众,经过一段时间后,不管受送达人是否真实地看到公告,即推定文书已经送达,法院已经完成了通知的义务.而以公告送达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法院必须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否则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困惑及困境:民事公告送达的现状及实践中的适用瑕疵

(一)民事公告送达的现状

从现行立法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仅有两个条文对公告送达有规定,其中一条还是对涉外送达的规定,加上司法解释,也不过是五条.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人口流动的速度不断加快,基层法院的公告送达适用率也在不断上升,公告送达总量也十分庞大,以普通程序中针对被告的公告送达为例,据统计,平均每天有多达120多条的送达公告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法制日报》每天刊载的同类型公告送达也有100条左右.Q

(二)公告送达制度之适用瑕疵

通过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情况看来,司法中公告送达制度的适用瑕疵主要体现在:(1)发送主体不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告送达时,公告上署名应是某某人民法院.但实践中,个别法院的内部庭室却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公告,显然不当;(2)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把握不准,公告送达被滥用.有些法院并不严格审核公告送达的理由,基本不到被告人住所地去调查、核对是否真正的“下落不明”,而是图方便、省事,在可以采用其他送达方法的条件下,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一登了事,一贴了之;(3)受送达人的称谓不规范,使得受送达人的身份难以确定.有些法院在公告中未写明受送达人的全称及详细信息,这在重名现象相当普遍的我国,更容易发生争议;(4)通过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应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但实际往往没有公告送达合议庭成员通知书;(5)公告文书中内容不规范.如起诉要点未全部列明,判决书主要内容不全,或者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受送达人等;(6)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往往未在法院卷宗中明确记载.

三、前途与路径:公告送达制度改革的前进方向

公告送达制度的立法完善

1.建立公告送达适用条件审核制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就公告送达适用条件的宽严程度来说,现行立法是比较合适的,也比较符合国际的通行做法.但是现行立法对如何审查符合实体条件件的审核程序没有进行规定,这也正是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被滥用的症结所在.

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由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并由法院作适当调查以核对相关情况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具体来说可以做如下设计: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必须出具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派出所提供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这些证明材料法院必须派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只有在核实无误后方可依法定程序裁定进行公告送达.

2.加强公告送达的信息传递功能

首先,建立复合型的、立体的送达方式.我国目前采用的送达方式是“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这是单一的、选择性的送达方式.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公告送达应由法院书记官保管应送达的文书,在法院公告处粘贴公告以提醒受送达人随时来领取.如果应送达的法律文书是通知书,法院应将该通知书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并同时刊登于公报、新闻报纸、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生法律效力.”R这是一种复合型的、立体的送达方式.相较而言,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显然更加有利于诉讼信息的传递,有利于受送达人及时地了解公告送达,值得我们借鉴.

其次,拓展公告送达的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告送达的方式也不应局限于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而应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适当拓展公告送达的手段.一方面可以在各区县的法院网上发布送达公告,另一方面可尝试利用移动通讯方式通知当事人,在法律上用事后补充完善手续或用现代科技手段固定送达程序等手段作补充.S

最后,公告送达的刊登报纸不应局限于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适用对象,以“最有效地传递诉讼信息”为标准来确定刊登公告的报纸.如被送达人是商业界的人士就可以考虑在全国或地方性的商业性报纸上刊登公告;如果受送达人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并且住所地也在农村,那么可虑在地方性报纸以连续刊登的形式送达.

3.缩短公告送达的生效时间

由于公告送达在更大程度上所具有的是程序意义而非实体意义,实践中受送达人通过公告获取诉讼信息的概率极低,从这个角度考察,公告时间的延长对增进送达效果亦是无益.目前2个月的公告期过长,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因此有必要缩短.T笔者认为,将公告送达的生效时间缩短至1个月为宜.

强化民事检察对公告送达的监督力度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为数不少因公告送达不当而引发申诉的民事案件,从检察机关的职能要求出发,我们必须加大对公告送达程序不当民事案件的监督.

1.抗诉

抗诉是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的法定形式,也是最常见最有效的手段,通过多年的运作已形成了成熟的办案机制,并且为检法两家所接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列举的再审条件,因违反送达程序规定可能引起抗诉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179条第一款第(九)、(十)、(十一)项规定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写作技巧人代为诉讼或者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写作技巧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的;第179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等”.对于上述四种情形,若法院公告送达程序适用不当,并且对实体判决产生影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抗诉职权进行监督并纠正错误.


2.纠正违法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

对于公告送达程序中存在较为明显的违法行为但不影响实体判决或申诉人未对公告送达问题提出申诉的情形,可以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监督意见书等形式予以监督.

3.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程序简单,灵活性强,是司法实践中对公告送达程序不当最常用的监督方式.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类问题监督,即可以对公告送达中反复出现的同一类问题进行分析,以详实的案例为基础,说明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时不符合规定、操作不规范,并建议法院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纠正的建议;第二类是个案监督,它只针对个案公告送达中出现的不规范、不合法发出的纠正建议.

注释:

P何文燕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5-226页.

Q何四海.民事公告送达的媒体选择.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6).

R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中).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91页.

S赵友新.民事公告送达的实践困惑与价值实现的路径选择.法律适用.2009(5).

T陈濯.再议公告送达制度.法制与社会.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