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制度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335 浏览:142745

摘 要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律之规定和个人的申请,依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以及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现实生活中,发生继承时或者涉及到继承的民事行为时,许多人都选择继承公证的方式.为适应继承公证的大量需求,我国继承公证制度有必要完善,本文在论述继承公证特征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继承公证制度的建议.

关 键 词继承公证继承人证据效力

作者简介:刘真全,河南省新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40-02

一、继承公证制度概述

(一)继承公证的涵义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受理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申请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相关法律行为、事实状态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等的证明活动.具有权威性、可靠性的特点,一般来说,不受行业、职业、行政级别以及地域等条件的限制,具有独立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公证作为公证的一种,具有公证的一般特征以及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二)继承公证法律制度的特征

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继承公证的特别规定,目前继承公证仍主要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实践中继承公证活动是公证机构的常务性事务来源,数量较大,程序也较为复杂,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专门性.继承公证是属于公证事务中的一个专门的事务,继承公证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针对继承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需要而设立的,它虽然要严格遵循一般公证的程序要求,还要专门考虑继承公证的特殊性质和情况,以规范的方式安排相应的公证程序.

2.关联性.继承公证制度虽然具有专门性,但是其与其他的公证制度还是有密切的关联性.都要遵循公证的一般程序,有相同的公证原则以及业务操作技巧,因此可以说,继承公证制度中每一项规则都与其他规则彼此相关.

3.保障性.继承公证活动因为其复杂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使得在公证过程中的风险较大,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程序来降低继承公证的风险,维护公证的威性和证明效力,故继承公证程序制度设计可以有效保障公证员规范的进行公证,并出具合法的法律证明文书.

二、继承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

现实生活中,我国的继承公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解决公民在继承方面的若干需求以及防范纠纷的产生,稳定继承民事法律关系.但是由于目前继承公证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在继承公证活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和问题存在的根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遗漏继承人

在继承公证实务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遗漏继承人的问题,这实际上是损害了合法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往往会引发了不必要的新的纠纷.出现该问题的根源在于:第一,在继承公证活动过程中公证员往往只能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来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向有关的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等调查,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遗漏继承人的现象.如公证员按程序向户籍管理部门,即机关发出了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调查函,虽然机关也依照程序进行回函,为相关的人员出具了亲属关系的证明.但是,由于我国户籍管理并未实现统一联网,信息共享,当几个亲属的户口不在同一机关所在地时,机关出具的证明就会存在遗漏继承人的情况.第二,有些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材料审核不严,未尽到严格谨慎的审查义务.特点是在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情况时,经办人员可能对复杂的继承法律关系没有梳理清楚,出现遗漏合法继承人的工作漏洞.比如,当公证员承办的遗产继承公证人数众多,可能会同时涉及到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以及转继承等继承法律关系,这时公证员审查不够细致,对相关的法律关系分析得不够透彻就很有可能出现遗漏现象.第三,由于当事人个人的行为导致遗漏情况出现,如有的继承人不懂法律和公证程序,嫌麻烦,想及早办完手续而有意无意隐瞒其他合法继承人;有的当事人是出于多占遗产的目的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故意隐瞒了其他合法继承人,甚至提供检测证明,此时出现遗漏继承人情况时的过错就不完全在公证机关,恶意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调查核实力度不够

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上规定了公证机构的独立责任与义务,但是却没有赋与公证机构进行独立调查的权力.因此,公证机构因为法律上保障与支持的力度不够,其并不重视调查核实的工作.实际上公证机构对相关重要信息的调查核实多是走走形式,而且公证机构的调查方式也只是发函之类的单一方式.这种情形下,使得公证活动的可靠性打了折扣,公证文书的公信力也难以提高,与国家公证制度的设立宗旨相违背.实务中还有其他原因使得公证机构无法加大核实的力度或者造成调查核实难度大,如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许多行政部门都提高了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为了避免出具证明失误而导到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越来起多的行政部门对外出具证明进行严格的限制,或者说不愿出具相关证据给公证机构.还有相关的行政部门由于管理以及历史原因,一些材料档案缺失,使公证机构无法查找到相关的信息.

(三)继承公证制度不完善

在公证制度方面,相比西方国家我国起步较晚,如西方的公证制度已有近200年的历史沿革,而我国则仅仅在2006年才有了第一部公证法.因为起步晚,包括继承公证在内的各种公证制度都还远远不够完善,没有确立完备而成熟的继承公证制度,许多继承公证实务中出现的问题都缺乏相对应的规定和操作依据,在实践中公证机构主要依据《继承法》规定以及参考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又非常宽泛、概括,存在程序设置简单、不科学的问题,给公证实务中的继承公证事务带来一定的难度.如在股权的继承公证方面,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相于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在进行股权公证时,只有引用公证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在股权继承公证时,也没有专门的具体公证规则.由此,公证员在股权继承公证时,缺乏可统一适用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各公证机构大多根据自已的相关经验,由于对继承公证制度的理解不一,观点各异,因而出现对同一公征事务而出现不同公证结果的混乱局面.

三、完善继承公证制度的建议

要解决我国目前公证实务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健立建全继承公证法律制度,加强理论研究,统一继承公证的适用规则和程序,具体建议有:

(一)赋予公证机构公示催告权

由于存在着上文所述的诸多遗漏继承人的问题及原因,为了树立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和公证文书的权威性,减少法律风险的产生,可以在继承人的查明问题上借鉴民事诉讼程序的查明被告的成熟方式,引入公示催告制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示催告制度经长期适用,已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和认可,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公证程序中继承人查明的问题,因为公告期满而未申报继承权利者即被视为放弃继承权,但同时也为被遗漏的善意继承人留有救济途径,故在公证中引入公示催告制度有利于维护公证文书的权威性以及保障并维护相关继承人的利益.在国外的公证制度中,就有公示催告制度,其在实务操作中,也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而在我国公示催告制度则是人民法院才可以运用的,即人民法院在无法查明当事人的情形下,通过公开告示,要求不确定的或者不明确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申报相关权利的,则相丧失相应的权利.

因此,在继承公证中,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与公证机构相应的公示催告的权利.在公证机构通过各种调查核实方式仍然无法确认继承人的时候,出于对合法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公证机构可以选择公示催告的方式.这样不仅能够减小遗漏继承人的情况发生,也有助于解决继承公证中的诸多问题.

(二)改变单一程序模式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从现代正义理论的角度来说,程序正义应优先于实体正义,因为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则是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因此,在继承公证中要重视程序上正义,需要从程序上入手,改变目前单一的程序模式,以完善的体现公平性与合理性的程序,维护公证的公信力、权威性以及独立价值.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社会背景下,公证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更是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应尊重客观,以规范的程序处理公证事务,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公证结果,以此化解民事纠纷,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继承公证制度中要增设公平、合理的程序设计,如在遗产数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的继承公证时,专门设置特殊程序,可以实行重要事项的集体合议,并扩大调查规模.

(三)确立公证机构调查权

公证实务中公证机构对相关事实和情况的调查核实力度不够大,调查核实工作难度大的突出问题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地赋与公证机构调查取证的权利,公证机构调查取证行为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即没有法律的刚性支持作后盾,从而使得公证机构对事实情况的调查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够,给公证工作顺利开展增加了难度,也给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带来了法律风险,最终可能会降低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应通过立法,明确赋与公证机构调查取证的权利.比如,可以在公证机构内部单独设立一个部门,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与该部门独立的调查权,将公证与调查核实程序相分离,由该部门专门负责公证事务的调查核实的工作.

(四)完善继承公证立法

在国外一些公证业较为发达的国家,有专门的继承公证程序法,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继承公证程序法律法规.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承担了较大的执业风险,与其工作中的权利相比极不协调.因此,应通过立法方式,来提高公证行业的法律地位,并设计科学合理的公证事务处理程序.从继承公证业务来看,我国社会开始进入了社会财富的积累阶段,公民的生、老、病、死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而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是遗产,将被继承.因而,继承公证将有巨大的社会需求,而继承公证立法应当与时俱进,及时跟上社会的发展变化,通过继承公证立法程序促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快速而健康地发展.

四、结语

目前我国继承公证制度还有待完善,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继承公证的关注度不够.由此,在社会生活中,继承公证实务过程中出现了遗漏继承人、对事实的调查核实力度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增加了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同时,也会降低公证机构和公证文书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由此,有必要研究继承公证实务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促进我国继承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