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文书理的功能与意义

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751 浏览:55976

摘 要检察文书是检察院行使法定职权的重要载体,加强对检察文书的释法说理是检察改革的要求和检务公开的发展方向.我国目前检察文书的说理性由于各种原因存在欠缺.加强检察文书说理能够使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更好结合,对于提高办案质量、接受公众监督、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检察文书释法说理功能与价值

作者简介:刘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57-02

一、检察文书说理欠缺的原因

检察文书是人民检察院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使检察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写作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公文,在法律文书体系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各个阶段中,必不可少地会大量制作和使用检察文书.这些检察文书反映了检察权的运作程序和方式,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重要载体与凭证,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使用的检察文书多数为格式化语言,缺乏释法说理的内容.近年来,随着司法公开、检务公开要求的提出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检察文书说理性欠缺的弊病也逐渐暴露出来.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提高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但令人遗憾的是,检察文书说理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概括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受现行检察文书格式规范的影响

按照形式的不同,可以把检察文书分为两类,一类是填充式文书,一类是叙述式文书.前者格式相对简单,检察人员只需按照要求援引法条、填写相应事项即可,基本不存在说理的问题,而后者,则往往需要检察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事实的阐述.我国检察机关现行适用的《检察法律文书格式》,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统一发布、供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职能时遵照执行的标准文本格式,非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废止,各级检察院应当遵照执行.而据统计,在现行共159种格式中,除刑事起诉书、民事抗诉书等十余种法律文书外,90%以上均为填充式文书.P填充式文书固然能够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但同时也打压了检察文书说理的空间.填充式文书过多,容易给检察人员造成检察文书释法说理不重要的感知,再加上思维惯性等原因影响,导致了即使在叙述式文书中,检察人员也往往不进行释法说理或者三言两语简单带过,极大影响了检察文书说理工作的开展.


(二)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影响

“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种传统法律思维,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检察人员往往更重视证据的搜集、事实的认定,而把检察文书的制作视作办案工作的一项附属任务,对实体正确的单一追求使得他们容易忽略对认定结论的解释和说明,认为只要结论是公正的,文书写得简略一点也没什么关系.现行检察文书中填充式文书占据绝大多数的现状,实际上也正是过于关注写作格式这种外化的“形式”、而对于写作内容这种内在的“实质”却关注甚少的体现.这使得检察人员在撰写和制作检察文书时,往往潜意识里认为释法说理不重要,而有意无意的忽略了对有关法律和事理的阐释和说明.

(三)受案件数量多、办案人员工作量大的现实情况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期,各类纠纷频发、矛盾突出,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而检察办案人员数量有限,平均每人每年几乎要办40-50件案件.这意味着一个案件只有几乎不到一周的时间,其中还要包括领导批阅的时间,能留给检察人员制作检察文书的时间和精力更是有限,严重制约了检察人员在检察文书中释法说理的的热情和质量.且检察机关对于办案期限有着严格的规范要求,如果要求办案人员字斟句酌、鞭辟入里地详尽阐述每一起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无疑进一步增大了检察人员的工作量,加重了按期结案的难度和压力.

二、检察文书说理的功能

尽管检察文书的释法说理在实践中存在各种适用上的困难,但是适当的释法说理对于推动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

通常而言,检察人员案件是一个逻辑三段论推理的过程,法律规范是大前提,被认定的法律事实是小前提,得出的审查结果是结论.因此,为了得到一个公正的结论,检察人员案件的首要任务是正确认定事实.但问题在于,一个案件首先是一系列客观事实的组合,需要司法机关用法律的专业眼光进行审视、分析和解读,才能成为法律事实.而在客观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的过程中,检察人员的眼光需要在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游弋,并且不可避免的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筛选.也就是说,法律事实是检察人员通过对各项证据的分析推理而形成的对业已发生的客观事实的认识,带有自由心证的认识特征.这就意味着,法律事实与当事人所认为的事实是有差别的.尽管检察人员对法律事实的这种认识活动并不是任意的,而是以充分可信的证据为根据,经由严密的逻辑推理才得出的结论,但是由于现行检察文书大多数并不将这一认识过程向当事人阐明和说理,往往只是简单的罗列证据,却并不说明对证据进行取舍的原因,也不做具体分析和论证,因而使得这一认识过程在检察文书中无法被正确全面的反映出来.对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训练的当事人而言,他们所认为的事实突然“变了”,往往就不易理解、难以接受.因此,有必要加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以充分的释法说理来支撑检察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有道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无论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必须借助司法机关的适用来作用于实践,才能发挥现实意义,否则就只是一纸空文.检察文书说理的功能,就是在法律与现实之间构架起一座“桥梁”,将概括、固定而深奥的法律规定正确适用于生动而纷繁复杂的现实案件,将法律的精神和规范融入具体的现实案件之中,使得法、理、情能够和谐交织,完美共融,让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更能理解和认可检察机关的案件结论.

三、检察文书说理的意义

加强检察文书说理,能够提高案件质量和检察人员业务水平

检察文书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重要载体,是案件的客观记录和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事实上,每一个案件的都是检察人员对案件进行释法说理的结果,释法说理本身就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加强检察文书说理,就是把平时就在做的工作用检察文书的形式规范化、制度化.详尽的释法说理是对检察人员法律职业素质的全面考验,有利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语言表达能力、分析论证能力等,促进其对法律和事实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学习,从而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同时,加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就要详细阐述对事实的认定过程和原因,以及审查结论的推理过程.在这种详细的阐述之下,疏漏、矛盾或错误更容易被发现,因此检察人员必须对案件进行细致严密而全面的考量和分析论证,从而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

(二)加强检察文书说理,能够更好的履行检察职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

检察人员对案件的审查结论和相关决定,必须以当事人和社会的理解、认可与接受为归宿,否则就难以收到良好的实际效果.加强检察文书说理,就要细致详尽地阐释对据的判断、取舍,对事实的认定依据,以及适用该法条的根据和理由.相较于模糊抽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种一目了然的审查结论显然更有说服力、公信力,更容易被当事人认可和接受,缓解和消除双方当事人的怀疑和不信任情绪,从而更为彻底的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缠讼现象发生,促进社会和谐,对于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也大有助益.

(三)加强检察文书说理,能够体现司法,接受民众监督,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

同其他任何一种公权力一样,检察权也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和可能.而身为法律监督机关,“谁来监督监督者”更是一个热门话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检察法律文书赖以存在的基础,就在于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检察权的行使要符合法律规定、以理服人,这些都要通过检察文书的释法说理展现出来.加强检察文书说理性,实施检务公开,将检察决出的过程和原因透彻、充分的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说明,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更好地进行监督,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降低冤检测错案的几率和滥用检察权的可能性.同时,大方坦然的接受社会监督,也有助于巩固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提升检察机关的威信,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注释:

①鲍同义.检察法律文书中的说理问题.人民检察.2006(10)(下).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