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用的法律经济学

更新时间:2024-01-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362 浏览:118574

摘 要:征收、征用是一种利用公权力对集体或私人的财产权进行强制处分的行政手段,由于公共利益与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两种价值追求的紧张关系,成为了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的视角,对征收征用进行别样的分析,从法经济学角度加深对征收征用权的认识和理解.

关 键 词:征收征用法经济学资源优化配置

作者简介:罗蔷,天津工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83-02

一、征收征用的界定

(一)征收征用的概念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第2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的补偿.”P我国《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和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或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或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Q

通过对现有法律的分析,我们得知,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为;征用则是指,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公民私有财产的使用权等,并给予适当补偿的法律制度.

(二)征收与征用的关系

征收、征用都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通过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对集体或个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他们的相同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征收征用手段限制个人和集体的财产权就不需要征得被征收或征用人的同意,因此,征收与征用都具有强制限制所有权的特征;其次,根据法律的规定,征收征用权的正当性都离不开给予被征收、征用人一定补偿的要求.因此,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强制实施、以及给予补偿成为征收征用的当然的构成要件.二者的不同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征收行为将会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征用只是会引起被征收财产使用权的转移.这也是征收征用最根本的区别,正因为征收征用存在本质上不同,因此我国关于征收征用的法律制度安排了大相径庭的规定;(2)二者在补偿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征收行为以转移被征收财产的所有权为目的,被征收人将承担对其原有财产所有权消灭的不利后果,理所应当对其进行高于征用行为的补偿.这种补偿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被征用财产的市场、被征用人的实际情况等.相形之下,不以转移所有权为前提的征用行为,只要征用结束时没有造成被征用财产的毁损、灭失,征用人只需履行返还原物的责任和适当的经济补偿即可.

综上所述,征收征用行为是国家依靠强制力对公民权利的干预,从《宪法》有关“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角度以及《物权法》对征收征用作出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处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行为也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而我国的社会性质、社会发展阶段又要求政府通过行政或其他手段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和征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在对征收征用进行权利设置时我们就应当充分考量行为本身存在的价值,理性的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求得到合理的资源配置结果.

二、征收征用内涵的法经济学分析

我们都知道,清晰、确定的财产权有助于便利谈判的进行,并为合作和交换创造剩余.相反的,模糊不确定的财产权将阻碍谈判的进行,并丧失社会剩余,政府占用财产以及管理其使用的能力减少了财产权的清晰度和确定性,最终社会剩余的减少是政府占用财产和管理其使用的经济成本,减少这种经济成本是在较低的成本下提供公共产品收益.在许多国家,宪法限制国家占用私人财产的权利,以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占用条款为例:“在没有得到公正的赔偿下,私人财产不得被占用以作公共使用.”也就是说,政府占用私人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私人财产被占用以作公共使用和所有者得到赔偿.

政府为了提供公共产品如军事设施、飞机场、高速公路和野生自然保护区,必须要从许多所有者那里购写大片的土地.这些计划常常需要“连续性”,即意味着地块必须相互毗邻,譬如,不同的告诉公路路段除非紧密相连,否则无法联结在一起,连续性给土地所有者进行“要挟”创造了机会,从而会阻碍谈判.例如,检测设政府提出在横跨三块由不同所有者拥有的地皮上建造一条马路,政府决定为了建造这条马路,开汽车的人的支付200000美元,以高于建造公路的成本,因而,如果地皮的少于200000美元,政府承担这一建设项目将满足效率要求,三个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的评价均为30000美元,所以公路建设将产生110000美元的社会剩余,检测设政府获得一个以30000美元购写其中一块的地皮选择权,政府可以为其他两块地皮最高支付到170000美元,项目仍然可以进行,知道这种情况,每个所有者在出卖他的土地时会要价100000美元,如果政府必须购写这块土地而不是占用(征收)它,则该项目就会被搁浅.当政府在完成公共项目建设获取必备的连在一起的地皮时,最后一个所有者常常会进行“要挟”,在现实的例子中,一个丹佛市建造棒球场的开发商购写除了一个“要挟者”的财产之外的所有的土地,报纸将这个要挟者称作抢到“第一垒的小子”.即使当所有者不再要挟,但这样做的可能性戏剧性的提高了购写连在一起的地皮的交易成本,占用的权利可以消除这个问题,政府只有在很多卖者的情况下,每个卖者控制了项目必备的资源的时候,才可以求助于强迫性出售,因此,占用用应该根据一定的原则,即:一般地,政府只有在交易成本阻碍购写必备的财产时才能采取有赔偿的占用用来提供公共产品.

政府的管制限制了财产的使用,但并没有将财产从所有者那里拿走,执行管制涉及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政治斗争,由于结果取决于政治而不是成本收益分析,所以管制的总成本常常大于总收益.管制一般会导致一些目标财产价值的下降,这可能引起赔偿的起诉,譬如一个实业家获取土地建造工厂,可能会在当地政府禁止工业使用的禁令下受阻,该实业家可以起诉,声称政府虽然没有占用财产的所有权但却占用了财产,当法院找到支持原告的证据,他们判定占用的存在,但如果法院支持被告,则会判定存在管制.如果政府不必为限制进行补偿则他将施加更多的限制,从而导致资源不会流到对其使用评价最高的地方,因此,非补偿限制将导致非效率使用.相反的,如果政府必须为限制进行完全补偿,则财产所有者将在政府是限制他们还是不限制他们之间无差异,若财产所有者在受限制和不受限制之间无差异,他们改善他们的财产就同在没有任何限制会阻止使用改进成果的风险一样.如果限制随后阻止了改进的使用,投资将被浪费.因此补偿性的限制将导致浪费改进.另一方面,管制的非补偿性给予政府官员进行过渡管制的激励,而占用的补偿性要求使得政府官员内部化了征用私人财产的总成本.因此,当政府行动有可能被判定为占用,政府将内部化行动成本,因而限制了其对私人财产的占用;另一方面,当政府行动有可能只被判定为一种管制,政府缺乏保护有价值财产权使用的物质激励.政府为征用补偿所有者,财产所有者有进行过渡改进的激励,政府对其征用行为不进行补偿,政府有激励对私人财产进行管制,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补偿悖论.


综上所述,征收、征用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以一定补偿为代价获取私人财产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征收、征用行为应当是通过补偿行为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

以用土地为例,对征用行为进行法经济学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政府的补偿是引导土地投资水平的信号,最优的补偿应该是使土地价值最大化的补偿,即政府补偿应当等于最优投资决定的土地价值.因此,土地所有者当征用行为发生时,要想得到政府的合理补偿就必须要满足其投资水平是使土地价值最大化的投资水平的要求.其次,由于政府征用土地的行为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当政府的管制行为符合最优征用时,就不需要对土地的所有者进行补偿,即土地所有者要想得到政府就征用行为而应当给予的补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证明土地所有者的投资是最优投资;其二,证明政府的管制行为是大于最优征用(管制性征用)的过渡征用.土地征用的核心在于通过征地制度优化和重新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由低边际报酬率向高边际收益率的部门和产业转移,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利用.

注释:

①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②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