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关系在现实中的具体应用

更新时间:2023-12-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213 浏览:45743

[摘 要]法律与道德在生活、立法、司法与守法中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两者在各方面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是法律与道德关系在具体应用过程中的重要体现.

[关 键 词]法律;道德关系;应用

冲图分类号]D90-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6-0066-0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指的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具体来说就是两种规范在各自运用中如何相互区别、相互影响.两者在立法、司法、守法生活方面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是法律与道德关系在具体应用中的重要体现.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一)法律与道德起源的时间不同

道德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作为独立的或与宗教、(习惯)相混合的形态而存在,道德是逐渐形成的.但国家的实在法(国法、法律)只是随着一定的条件的成熟,如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语言文字的发达等等,才在一定的社会阶段出现的,由国家通过一定程序才产生的.

(二)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但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的调整对象.有些问题,如法律技术、程序的规定,与道德评价就有直接的关系.而且,道德调整的对象不仅是人们现实的行为.而且还包括人们的思想、品格和行为的动机.在此方面,尽管法律在惩罚违法犯罪时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它不能惩罚这种主观过错本身.同时还应认识到,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及二者的界限,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它们的范围可以相互转化:原本只属于道德调整的某些问题,将来可能由法律上来调整;或者相反,原本属于法律调整某些关系,将来可能由道德来调整.

(三)法律和道德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

一般地说,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严谨,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且通常以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条件.道德的内容不同,它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也不要求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因此,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说法律具有‘两面性”(既重权利又重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只重视义务),道德侧重于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的义务.

(四)法律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地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即使通过文字表述,以诸如社团章程、公约、守则、决议等形式存在,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法律是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而存在的,其成文形态多为法典、法规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它们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五)法律和道德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重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可见,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道德正是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法律则不同,它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力保证,以国家机关为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法律制裁)来强迫人们遵守.

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一)道德转变为法律的形式

1 立法时,将抽象的道德原则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具体化.就过程来说,是掌权者将一部分社会主流道德加以规范化、系统化、以规范或非规范文件表现出来,并将原来由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控制转化为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将其行为模式确定化并加之以法律后果.这样,道德的要求通过法律的手段得到实现,道德的某些功能也相继转化为法律功能.

2 道德准则本身成为法律的一部分,相应的社会关系由两者共同调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在这里,‘(正当”就是一种道德准则.我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诚实信用的条款也体现了这一点.适用于这种转化的,一般是那些社会和财产相结合的关系,如婚姻、家庭、监护等,在涉及政治、经济、科技成果的运用流转方面的社会关系以及有关人的思想情感、精神文明、社会风尚方面的关系,分别由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调整.

法律与道德在司法活动中的关系

1 对司法者的道德要求

(1)法律的解释对道德价值进行取舍.要将法律应用于具体案件,就需要解释法律.司法判决,尤其是重大宪法意义的判决,往往涉及到道德价值之间的选择,而不仅是某个单一道德原则的运用.通过比较考虑相关道德原则,分析它们与各自与立法目的和原则的联系,从而确定道德的取舍.因此所选择的道德原则必然是体现立法目的和法律条文精神的规则.一旦选择某种道德,法律实施时便会对它进行宏扬.


(2)司法中实施法律宏扬主流道德.法律的实施活动对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观念进行宏扬.由于法律中包含一定的道德因素和道德取向,通过实施法律就可以使其得到推行和发扬.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拾得之物,拾得者有归还失主或交公处理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法律对为社会与国家作出较大贡献,为保护国家财产与公民权益作出的公民予以奖励,对为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公民给予必要的补偿,通过法律的警示与鼓励,引导人们的道德行为;另一方面,法律通过制裁违法行为,威慑偏离道德轨道的人们,以端正道德的正确价值取向.如刚刚尘埃落定的王进案以其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而告终.法院的判决不仅否定王进的个人行为,也是对不劳而获的否定.法律就是基于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引导人们认同符合法律价值取向的道德原则,帮助树立、培养和巩固人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情操.

(3)无法律规定时的价值取舍.对于具体案件,若无具体法律条文,司法者面临的就是如何在多种价值之间取舍,此时法律原则中体现的道德标准便是最终选择.因为它与法律精神联系最为密切,而法律具有最高性和稳定性,自然其中所体现的道德标准理应成为判决依据.当然,这就是法律与道德在调整范围内的重合之处而言.

道德与法律在守法中的价值选择

法律规范之所以为民众所遵守,不仅是因为规范背后的国家强制力,更主要的是法规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即道德目的同法律目的具有相关性.但如前所述,法律与道德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冲突而必须择其一,这也就是存在守法中的价值选择问题.柏拉图的对话录《克里同》里对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的描述就是此类典型.学生克里同认为雅典法律不公正,因为没有遵守的义务而劝导其越狱.但苏格拉底认为,指控不公正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正当理由.就司法而言,法律由于代表社会主流道德且具有权威性与稳定性,因此‘做法”自然成为司法者的道德要求,法律与道德发生矛盾时更是如此.而法律一般反应了秩序和正义,遵守法律自然成为内心的道德要求,因此通常情况下公民均有守法的道德义务,即使个别立法不公正不道德,公民也要遵守,否则将会使整个社会秩序受到冲击.正如庞德所说:“法律既需要有确定性及普遍性,在其适用时,需要一致平等,遇有特殊情况,只有予以牺牲.因此,就一般情况而论,运用法律所得到的结果与社会大众的道德观念可以吻合,但法律的机械运用既不能免,故在许多情形下,往往与道德相矛盾了”.当然庞德的这段话是从司法中法律与道德取舍方面来说,从守法方面理解也同样适用.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也不是绝对的,当法律不公正到一定程度,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正当自由和权利时,公民便解除了守法道德义务而取得对该法律的反抗权.

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两个不同部分,法律与道德在立法、司法与守法中的关系错综复杂.只有导之以德,齐之以法,相辅为用而不偏废,才能达到良好习的调整效果.

在法律实践中,要正确认识法与道德的关系,既要看到它们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又要看到它们的区别.不能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简单混淆,把本来属于道德调整的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处理,或者相反,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对待,从而将违法行为与不道德行为、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混为一谈.另一方面,也不能把法律与道德区别绝对化,甚至否认它们之间的必须联系.

总之,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及功能上联系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