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076 浏览:38721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0年10月28日获得表决通过,并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用专门条款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主要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被请求保护地”是从公权力的角度对“权利请求保护地”的不同角度的另外一种说法.该规定接受了国际法律先进思想,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关 键 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被请求保护地

在现代社会,跨国知识产权案件普遍存在,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进行调整,如果成立国际公约,可能会因为调整对象少,规制的国家主体少而使其达不到普遍适用性的要求.于是冲突私法的软处理方法便被普遍采用,它主要用于单边解决跨国私权关系中的以下问题:法律冲突、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专门条款的形式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以下几个条款: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相关规定如下:第五十一条.知识产权,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也可以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通过比较立法的前后,我们可以发现,细究上述规定,可以提出以下几个疑问:第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知识产权主要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被请求保护地”又如何加以界定?“被请求保护地”与“请求保护地”又有何区别?第二,最终表决通过的文本与草案(二次审议稿)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区别是草案中的系属公式为“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也可以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而表决通过的文本为“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选择“被请求保护地”这样一个连接点有何优势?是基于何种考虑?两者有何区别?第三,上述规定将知识产权的归属内容、转让许可、侵权的适用分别设立了连接点,套入不同的系属公式,这样的规定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二、关于知识产权的考虑

1.“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是指注册登记地法律或者侵权行为地法律.如前所述,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准据法表达公式主要为“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如何对该准据法公式进行精确的界定和理解,“被请求保护地”这一连接点如何确定,是当下实务中必须要研究论证的问题.以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为例,论证如下:(1)对“被请求保护地”与“权利请求保护地”区别.本文认为,“被请求保护地”与“权利请求保护地”两个连接点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只是说法不同而已,一个是从公权力的角度,即从国家保护的角度来说,是“被请求保护”的对象,因此称为:“被请求保护地”,而“权利请求保护地”则是从权利人的角度,其权利保护药向公权力机关提出请求,因此称为“权利请求保护地”,综上,两者所指的连结点其实是一致的.(2)对“被请求保护地”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确定为“使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并且在民法典起草中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部分,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还是《民法典专家建议稿――涉外民事关系部分》,甚至中国政法大学建议稿(第四稿),都将知识产权侵权条款中的均规定“适用请求保护地法律”.所谓“权利请求保护地”,从字面意思去理解,应当指的是: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被侵害时,其请求法律救济的地方.一是保护国法,指立法保护也指司法保护的国家即法院地法;二是仅指立法保护国,可以是权利授予国、注册登记国、或侵权行为地法.以上两种观点表明,如何理解确定“权利请求地”是有争议的.但本文认为,“权利请求地法”并不等同于“法院地法”.如果两者是相同的,那么直接规定适用法院地法就可以了,“被请求保护地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本文认为对“被请求保护地”的正确理解应该是“注册登记地”或者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的产生也是基于侵犯了某国法律认定的权利才被认定为侵权的,该权利才有了“请求保护”的必要,才产生“被请求保护地”的确定.“被请求保护地”也即某侵权行为侵犯了权利人根据某国知识产权法律而在该地获得的知识产权权利,进而权利人为恢复此一项权利而请求对其在“该地”的知识产权权利进行救济的地方,这个“该地”,也即“侵权行为地”.这也表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所以将“被请求保护地”列为主要的连结点,也是基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考虑,将“被请求保护地”列为主要的连结点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

2.选择“被请求保护地”这一连接点是优先适用国内法的要求,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要求.为何不选择“权利来源国”这一连接点,主要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允许.对权利来源国的基本理解是权利人在本国主张的知识产权权利是由他国法律所赋予的,该赋予权利的国家即为权利来源国.如果适用权利来源国法,势必就会造成权利人在保护程度最高的国家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其就可以在适用该准据法的国家享受到与在该授予权利的国家同样的最高级别的保护.一旦这样的情况发生,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高的国家将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弱的国家将无法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加剧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极分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在技术贸易、文化交流上的不平等状况将更为严重.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和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两个理论的差别主要是国内法优先还是国外法优先的问题.随着国际交流的日趋深入,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保护显的越发重要,就综合比较而言,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更能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这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终表决通过的文本将其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系属公式“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也可以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改为“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的原因.

3.将知识产权的归属内容、转让许可、侵权的适用分别设立连接点,是对知识产权本体和知识产权之债进行细致区分的结果.这是立法者认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分割说的表现,即将知识产权之本体法律关系与知识产权之债法律关系分割对待.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所以将知识产权的归属内容、转让许可、侵权的适用分别设立了连接点是采取了该分割说的观点,并且,是将知识产权对应知识产权的物权关系(归属内容)、知识产权的合同关系(转让许可)、知识产权的侵权关系进行分别规定,这也是软性方法的一个体现,表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技术相对成熟.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规定,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相对于“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也可以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这也是现代各国的通行做法,表明我国的立法符合现代法律发展的潮流.但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定还是有待完善和进一步研究,如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归属内容、转让许可、侵权责任的适用,但是并未规定知识产权其他方面的适用,如何使之有法可依,还有待学者立法者们的进一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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