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在民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450 浏览:131293

一、案例教学在民法学教学中的作用

(一)实现教学互动.案例教学能很好地实现教师“教”与学生“学”的课堂互动,教师变身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学习的主体回归于学生.学生在接受知识过程中,体验学习知识、探索知识、运用知识的快乐.

(二)理论密切联系实际.对民法学的学习必须与实践联系起来.案例教学就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在案例中运用民法学的理论知识,使得学生倍感民法学与自己生活实践联系的密切性,从而激发学习民法学理论知识的兴趣.

(三)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对法学学科的教学而言,法律素养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民法学的教学来说,一方面让学生树立权利平等、私权神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民法观念,树立权利行使界限意识、民事活动自负其责意识以及人文精神.另一方面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包括法律思维技能、法律分析技能等.

二、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

(一)“亲切性”

所谓“亲切性”,是指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要真实、要紧贴学生的民事生活实践.“案件的情节虽然可能是虚构,但其必须是现实生活的缩影.”“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深深植根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中.”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标.

(二)“典型性”

所谓“典型性”,是指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要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具体而言,“典型性”对民法学案例的选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紧扣教学目标.民法学教学案例的运用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教学目标,所以案例的选取要与具体知识、所要实现教学目标密切相连.其二,避免冗长.案例要有一定的概括性,当事人身份情况、琐碎的前因后果等与案件分析处理无关的细节在案例里要全部删除.其三,难易适中.案例太简单,学生容易心生懈怠,案例太难,学生无从下手,容易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三)“综合性”

选取的民法学案例不能仅局限于某个知识点,要有多个知识点的交叉渗透.“综合性”的要求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是由民法学的学科特性决定的.民法学学科特性在于知识的前后密切联系性,某个知识链的脱节会影响其他知识的学习.其次,是由教学目标决定的.民法教学不仅要传授专业知识,也要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案件的“综合性”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判断与分析能力,使其形成较开阔的思维.同时,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细致思考的意识.

三、民法学案例教学中的教学模式

笔者认为,民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有以下两种:

(一)案例到理论模式

1.引入教学模式.所谓的引入教学模式,是指通过案例激起学习民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兴趣,既可以通过案例引导学生预习即将讲授的理论知识,又可以让学生带着没有解决的案例投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寻找案例的分析、处理路径.对于复杂一些的案例可以提前布置给学生,让学生先行预习、思考,为后面学习理论知识做准备.

2.案例自学模式.所谓的案例自学模式,是指对于相对较简单的、学生容易掌握的民法教学内容,布置一个或两个案例,让学生带着案例去自学新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己找出分析解决案例的路径,针对学生分析解决案例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教师再做总结性发言.


(二)理论到案例模式

1.加深理解模式.加深理解模式的运用适用于比较抽象、难懂的教学内容.为了帮助学生加深理解教师的授课内容,在民法专业理论知识讲授之后,教师可以选择合适的案例加以阐释,使得抽象、难懂的教学内容变得具体、易于接受.

2.案例总结模式.案例总结模式,是指在一节或一章或一编的内容教学之后,为了帮助学生巩固已经学习到的民法专业知识成果,为了培养学生开阔的思维方式、养成全面的分析案件的思维习惯而运用的一种教学模式.一节课讲授完毕后,教师可以布置相关案例让学生课下思考,学生通过分析案例进一步理解教师所教授的专业知识,同时,教师还可以通过这个途径了解教学目标的完成情况.一章或一编的教学内容讲授完毕后,通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将一章或一编的知识点都串联起来.

3.模拟法庭模式.模拟法庭模式是指选取典型案例,模拟民事法庭的真实场景,将学生所学的民法知识综合运用于模拟法庭的一种模式.通过选取典型民法案例模拟民事法庭审判,是让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综合地运用于实践的最好课堂.学生在模拟法庭里扮演各种诉讼角色,通过原告、被告和法庭三方的综合“演习”,使学生在激烈交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在参与“庭审”过程中体悟法律的真谛.

四、案例在民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程序

(一)课前准备.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比较,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要做好案例教学的课前准备:1.对案例本身有透彻的理解,有客观、准确的观点.2.拟好提问提纲.提问提纲是引导学生分析案例的重要手段,包含了案例的争议焦点,指明了案例分析路径.

(二)提供案例.因为教学模式不同,所以案例的引入可以放在理论知识讲授之前,也可放在理论知识讲授之后,可以在课堂上引入和分析,也可以课后布置,让学生课下分析,然后再在课堂上讨论、总结.

(三)思考案例、确定争议焦点.在课堂上引入案例时,思考案例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分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维习惯和思维能力.时间过长学生容易懒散、放任,浪费课堂教学时间.每一个民法案例都有争议焦点,而每一个争议焦点都能吸引、启发、引导学生去寻找分析案例的路径.

(四)分析讨论.由持不同观点的学生分别对案件的争议点发表意见,提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理论依据.在学生分析讨论过程中,教师要发挥引导作用,引导学生围绕关键问题展开思考,避免在细枝末节上浪费时间.在讨论方式上,还可将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让每个小组拿出讨论的意见来,使大家共同受教育.

(五)总结点评.案例分析讨论完毕后,教师应对学生讨论的结果进行详细的归纳和总结,明确指出案例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当事人,指出本次案例所涉及的专业理论知识,提出案例处理的意见,这样不仅可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还可以反思自己的分析过程,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

(六)撰写小论文.案例分析、总结完毕后,教师要求学生围绕案例撰写一篇小论文,通过小论文的撰写,不仅可以锻炼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才所需要的文字表达素养、法学思维素养,还可以让学生自己对案例分析过程进行总结,牢固掌握所涉及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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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不履行告知义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编辑同志:

我院受理一知情权案件,原告近亲属经被告相似度检测到国外做渔工3年,合同期满后一直未回家.在长达多年寻找中,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其下落,被推诿,形成诉争.后经法院多次通知被告履行告知义务,然而,被告仍拒不告知.履行告知义务,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读者王叶

王叶读者:

近年来,随着以人为本理念深入人心,和人民群众物质文明提高,“知情权”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知情范围也越来越大,结合本案分析,原告近亲属经被告相似度检测到国外务工,被告应当履行告知原告近亲属下落的义务,被告拒不履行告知义务,才迫使原告寻求司法渠道解决.被告的行为,实际上是蔑视法庭,应当先根据《民诉法》第103条进行民事制裁,人民法院可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倘若在该期限内被告仍不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对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犯罪的,可移道机关,追究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迫使被告履行义务.

如果人民法院在进行民事制裁后查明被告加害、偷渡、贩卖原告近亲属,则中止本案审理,移送机关侦查,构成犯罪的,追究其负责人刑事责任.(内乡县法院张建伟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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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在内乡审结

河南省乡县赤眉镇庙山村曾是恐龙的故乡,周边农民在田间劳作时多次发现恐龙蛋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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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法院郭晓菊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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