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民族大学生法律知识问题调查

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860 浏览:44527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西部民族院校的民族地区大学生.之所以选择这一特定的群体作为调查对象,除了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外,主要是因为,西部民族院校的民族地区大学生以后择业的主要途径是在西部民族地区,而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振兴、文化的发展、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主要是靠现在还在民族地区院校的大学生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的大学生.有学者在调研时发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少数民族干部包括毕业于民族高等院校的大学生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甚至不知民族法规为何物的尴尬现象”.[1]所以,他们法律意识的水平,从某种程度上讲,直接决定着我们“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在西部民族地区的有效实现.

―、调查概况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抽样调查、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本次问卷的设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专业等共四项.设计性别选项的目的在于了解性别对法律意识的影响;设计年龄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同的年龄段对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设计民族的目的在于限定这次的调查对象;设计专业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参与此次调查问卷;第二部分共计26道问题,可以分为六类:第一类(1~5题) 问题的设计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知识.第二类(6~9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理想.第三类(10~14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情感.第四类(15~16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意志.第五类(17~23题) 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评价.第六类(24~26题) 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信仰.

为保证答卷内容的真实性,被调查者以匿名的方式答卷.我们共发放问卷500份,实收478份,其回收率为95.6%,符合统计要求,保证了抽样调查的可靠性.

二、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

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籍贯、专业等共四项.

性别问题的调查表明,性别因素并未对此次问卷调查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由于本次调查是随机抽取,这从另外一个侧面也表明研究者设计这项调查项目是欠考虑的.

关于年龄问题的调查表明,被调查的民族地区的大学生,其年龄段都在18~22周岁之间,其中18~19周岁的有405人,占被调查总数的81%名.20周岁以上(包括20周岁)的有73人,占被调查总数的14.6%.这表明民族地区大学生从法律责任能力上来讲,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本次研究者主要研究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问题,故而研究者在培训调查员的过程中就已经明确指出被调查对象必须是民族地区大学生他们占被调查人数总数的100%.

关于专业问题的调查表明,专业和法律意识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专业对法律意识的影响是非常小的,或者说几乎不产生影响.

三、被调查对象对“法律知识”回答的相关分析

法律知识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活动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法律知识是公民形成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2]显然,法律知识也是民族地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认识和理性基础.

为此,我们设计了5道问题.它们包括:(1)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反分裂国家法》吗(2)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吗(3)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吗(4)您知道我们国家正在准备制定《民法典》吗(5)您知道我们国家已经修订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吗

研究者在这里用“听说”、“知道”、“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熟知”和“不知道”来验证被调查者对于上述问题的认知状况.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听说”是指“听人说”,[3]也就是听别人说;“知道”的解释是“对于事实或者道理有认识”;[4]“熟知”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清楚地知道”.[5]按照语言学的一般常识,我们得知五者认知程度的一般关系是:“熟知”>“知道”>“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听说”>“不知道”.

通过调查,研究者得出的初步结论是: 

(一)爱国和维护祖国统一意识非常强烈

众所周知,《反分裂国家法》是我们国家对台政策的法律化,而其本身也是对台政策的新发展,体现了我党执政水平的发展和提高,获得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理解,为反对和遏制“”分裂势力作出了重大贡献.[6]从调查结果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6.9%,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37.1%,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2.8%,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22%,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1%.这说明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对于国家政治层面的大事是十分关注的,这体现出其完美的政治理想、强烈的爱国精神和强烈的维护祖国统一的精神.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深入人心

我们知道,《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对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考察民族地区大学生对于这项法律的认知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考察他们法律意识的基础问题.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5.6%,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42.3%,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0.2%,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21.2%,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0.5%.这说明民族地区大学生除了极个别的同学不知道外,99.5%的同学最低限度均知晓这项法律,而这对于他们将来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共同繁荣,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高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与自身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之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甚多

从“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吗”这一设问的调查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19.2%,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55.1%,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1.5%,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7%,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7%.这说明对于像《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与民族地区的大学生之间有切身的影响和关系的法律,即便是新修订的,他们也会及时的予以关注.所以他们回答不知道者仅占总数的7%,这也就不足为怪了.

(四)对个别部门法了解甚少,部门法意识较为淡薄

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学者苏永钦教授认为,民法典至少有五个方面的历史功能:统一国法、揭橥价值、建立体系、集中资讯、整套继受.[7]对于这样一部对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民法典来说,民族地区大学生群体应该了解和掌握.但从问题的回答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3%,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17.9%,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3.8%,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1.2%,回答“不知道”者竟然占调查总数的53.8%.这说明民族地区大学生对于仅次于宪法的基本部门法的民法的相关内容并不十分了解,虽然知道民法与自己有很大的关系.这反映出我们在对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最新的法律法规动态方面还存在不足.这从另一个层面说明了西部民族地区大学生群体对于我国部分法律的漠视,法制意识在某些部门法中相对较淡薄,还说明了民族院校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相关内容并没有及时更新,教师在讲授时也缺乏对新知识的吸纳.

四、最终结论和讨论

通过对作为形成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的法律知识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

(一)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对法律知识的吸纳主要来源于《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的讲授,故而对《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形式和新时代的需要就显得尤为必要.有学者建议,对《法律基础》课程改革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对教材的内容进行新的编排,可将教材的内容分为五部分:政治行为编;经济行为编;日常行为编;家庭行为编;专业部分.其次是教学方式的改革,在教学中要突出四种教学方式:一是与社会的重大时事热点结合起来;二是通过让学生更多的走出课堂,参观公开的司法行政部门的活动;三是设立相关校外法律实践基地;四是指在课堂教学中亦应将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式方式转变为双向互动的模式;最后需要改善的方面是考试模式应采取开放的命题形式.[8]对此,笔者甚以为然.

(二)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虽然有着强烈的爱国热情和维护祖国统一的决心,但对于诸如像《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与其将来从事的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缺乏相关的认知度.如上文所指出的调查结果,“知道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精神”者仅占调查总数的10.2%,这样的结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中,加大诸如像《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与其将来从事的岗位或者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通过相关的知识竞赛、社团活动等形式来更为深入的学习和交流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如上所述,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振兴、文化的发展、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主要是靠现在还在民族地区院校的大学生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大学生.

(三)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受市场经济“利益”价值取向影响较大,应在实际工作中对此群体予以必要的正面引导.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7%这个调查结果来看,有93%的民族大学生群体“知道”或者“听说”或者“熟知”这项法律,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数据.而这样的调查结果与西方法社会学中对于这个问题提出的两种基本的解释视角是基本吻合的.

西方法社会学认为,在研究人们的法律意识中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视角:一种是工具性视角,即认为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基于实际利益的考虑,人们是否服从法律,取决于他们在法律服从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和所付出的代价.另一种是规范性视角,即认为法律服从的动因是内在的价值取向.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不是因为这样做对自己“有用”,而是因为认为这样做是“正义的”,是“正确的”,是“应该的”.[9]显然,民族地区的大学生群体从法律意识纵向结构之法律知识的角度来看,更多的是工具性视角,在他们的“显意识层面上涌动的是道德符号,而在潜意识层面上涌动的则是利益追求”.[10]这说明,市场经济中过多的追求效率,过多的追求利益的价值观念已经影响到了“塔”内的学子,而这样的价值观念应该重新引起人们的反思和探讨.

研究者认为,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理念就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强调“效率”、“利益”等价值观念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人以“利益”等价值观念来衡量对人或者物的取舍时,我们是否已经意识到,这样一种单一的价值观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当现代社会的各个群体把利益的追向极端,异化成为一种“利益拜物教”的时候,这样的价值观念是否应该引起我们长久的反思而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相关的探讨.①学术界的探讨应该和实务界结合起来才能起应有的作用,否则就是闭门造车.而在实际的教学活动过程中,对价值观重新认识无疑能够给西部民族地区的民族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起到必要的引导作用.

006(3)

[9]TomR.Tyler.WhyPeopleObeytheLaw.NewHen:YaleUnversityPress,1990.转引自冯仕政.法社会学:法律服从与法律正义――关于中国人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江海学刊[J].2003(4).[10]冯仕政.法社会学:法律服从与法律正义――关于中国人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江海学刊[J].2003(4)

(作者单位:西藏民族学院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