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

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704 浏览:69677

摘 要 :农村集体经济亦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曾经为国家经济、社会稳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何对我市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以适应飞速发展的沿海经济环境的需要,已经刻不容缓.

关 键 词 :威海;农村集体经济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2

一、农村集体经济的由来

(一)自由经济时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土地改革之前,农村仍维持封建土地制度,土地主要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占农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占有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土地改革后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经济模式变为一家一户式个体经济,农村经济步入了自由经济时代.

(二)集体经济时代

第一阶段:成立农村合作社.为了避免两极分化,发展农业生产力,在上世纪50年代初,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成立合作社,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时期和经济合作社时期,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农村合作社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步入了农村集体经济时代.


第二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的发展潜力,促进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推动了农业多种经营全面发展和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而且推动了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这时期,仍保留着集体经济.

第三阶段:成立村级公司.九十年代初,为发展城郊村级经济,各村先后设立了经济实体,成立了村级实业总公司.实业总公司为企业法人,在所有制上属于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一般为村委主任或书记兼任.

二、威海农村集体经济现状

(一)农村产业趋向非农化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威海市城郊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村集体大量的资源性资产变为经营性资产和货币资产,农村产业进一步趋向非农化.目前威海城郊大部分村成为城中村,即耕地几乎征用殆进,各村相继完成村改居,农民向城市居民转化.

(二)“村企不分”体制带来诸多弊端

目前,绝大部分村委会(居委会)与村级经济实体“××实业总公司”为一套账册,村委会(居委会)班子成员均在公司,村委主任或书记同时为公司的一把手,公司的大事仍由村委会(居委会)决议通过.

这种“村企不分”体制带来诸多弊端:产权主体缺位,权能结构错位;新官不理旧账,容易产生短期行为;集体资产经营效益不够理想,资产收益不到位现象较多;集体资产收益用于村民公共福利所占比例下降.

(三)尚存在未入账资源

威海城中村,除了已国有化的土地之外,尚有山岚、果园、部分耕地和矿产资源等资产不在账册内,未来能给村集体经济带来收益.

(四)实业总公司实体不符合公司法

实业总公司系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不符合公司法的公司形式.而依照新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对于非公司制企业,其法人组织更加严密,经营运作方式更具独立性,较少有在诉讼中能被法院否认其法人资格,而代之以诸如开办单位、主管部门作为被告情形出现.

(五)未解问题

传统的集体经济所存在的诸多弊端,最根本的问题是无法实现财产关系人格化,即集体经济没有量化到个人.

三、农村集体经济的归宿

集体经济是我国独有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集体资产面临三种选择:一是成为“城中村”,土地被征用转为非农用地,农民靠出租房屋或打工为生;二是把集体资产卖净分光,大家各奔东西;三是实行股份制改革.

笔者认为,引入股份制这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以行政村为单位,把集体原有的企业及各种资产进行评估,使企业完全从社区事务中脱离出来,实现完全的产权化改革,把集体原有资产按股配发给村民,“村民变股民”,能打破长久以来“人人拥有”却“人人空有”的局面,这样,集体资产既没有流失,又给企业充分的自主经营权,避免了管理上的混乱,更大程度上壮大了集体经济,提高了失地农民的收入.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从实践来看都是可行的.

(一)农村集体经济股改的必然

由于大多数村民失去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农村集体经济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源越来越少,且目前的集体经济产权不清晰,村民难以体现主人地位,难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发展.因此,农村集体经济进行改革是必然的选择,亦是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所鼓励的.

一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有法律的许可.宪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有实行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这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有权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二是政策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股份制将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农民采用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形式兴办经济实体,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积极扶持,正确引导,逐步完善.以农民的劳动联合和农民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更应鼓励发展.”;《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是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的又一项重大改革,对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和分配方式,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农村集体经济股改的良机

2013年一号文《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2013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工作目标,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政策扶持力度、科技驱动力度,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

2013年1月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山东省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将农村除承包土地以外的集体各类资源性、经营性资产作股量化到村集体组织成员,成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股份公司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纵观我市的农村集体经济现状,大部分村庄已完成村改居,大部分村庄已完成或正在完成旧村改造,大部分村庄已拥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基础.股改不但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保证,全国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借鉴.广东、北京、上海、江苏和浙江等地区早在十多年前先后开展了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在股权配置、保证社区公共开支经费来源、股东资格界定、股份经济组织管理运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丰富宝贵的实践经验,为我市的农村股改提供了借鉴.

四、威海城中村集体经济股改的基本思路

(一)农村集体经济股改的模式

笔者认为,我市城中村农村集体经济股改的最佳模式是直接依“公司法”改制成不受股东人数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的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用以规范股份公司的管理和运行.由于全体村民都将成为股东,股东会即村民大会,监事会即为理财小组,同时继续依法行使对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非城中村尚有耕地等村集体经济应改制成股份合作社,改革主要内容和程序与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相同.

(二)农村集体经济股改的程序

第一步对集体资产进行彻底清查.各改制村(居)建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与产权登记》的规定,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对现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查清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的具体数量,并填好财产清单,根据清查结果,进行入账、销账,努力做到账账、账实、账款相符,未作价资源应编入另账登记.

在清查中应注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农业用地、经营性用地、非经营性用地及未开发利用地进行分类,这些土地暂不作价计入股份资产,只在章程中明确面积和权属,今后改变用途时,土地收益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另外清查中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全程参与,并出具财产清查报告.清理结果经村民(居民)代表大会确认后,报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审核、鉴证.

第二步界定股东资格.原则上以原村民为股东,首先选定基准日,摸清本村(居)年满18周岁以上,且户口在本村的人口情况,弄清本村(居)户口迁移、招工招干、外出上学、当兵服役、男婚女嫁、归正人员等情况,基准日以后的外迁户不作为股东.将摸底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征询全体村(居)民意见,做到不错不漏.具体办法由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实施方案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股东资格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享受配股分红的人员和享受配股但暂不分红的人员.享受配股但暂不分红的人员主要是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村民、劳教、服刑、戒毒等情况.

股东资格的界定是农村集体经济股改工作中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也是改革工作中的重心所在.因此,应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一刀切”制度.

第三步股权的设置.实行基本股、劳动贡献股和干部岗位股相结合的计股方案.基本股,人人有份;劳动贡献股一般按劳动年龄计算,按劳动贡献多少量化给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干部岗位股按村(居)干部现职岗位分别量化股份,由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如村(居)干部离开现职岗位,便不再保留岗位股.干部岗位股的设置,与干部年薪制为可选方案,或者两者并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由村(居)民协商确定折股量化的方法和股权设置的比例.

不设置集体股.因为设置集体股的收益,形成了新的不清晰集体产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又将面临再次集体产权改革问题.不设集体股,保障村(居)级行政运转正常开支和社区公益事业建设经费来源,可通过在年终收益分配中合理确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提成比例的方法妥善解决.

第四步股权量化.折股量化的范围,原则上为村(居)集体的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净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以现有经营性净资产原值作为股值量化的基数,再按总股数计算出每一股原始的股值,股值随经营状况好坏、净资产的增减而增减.根据各村(居)实际情况,除存量折股外,可考虑增量扩股,发行部分股,股由具备股东资格者认购.

第五步制定章程.章程必须明确建立股份公司的目的、性质、股权设置、股民资格、股民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能、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内容.凡年满18周岁的股民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章程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五步组织实施.改革政策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在设置股权、进行股权量化等工作的基础上,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股份公司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宣告股份公司成立.

五、城中村集体经济股改中的有关遗留问题

一是股权处置问题.股份公司设立后,股权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政策,股权可以在社区范围内转让、继承、赠送、抵押,离开本村(居),户口外迁者,股权应由其他股民认购,股改短期内应禁止股权转让.

二是年终股利分配,需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加重村(居)民负担.

经验表明,股份合作制是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改革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做到一村(居)一方案、一村(居)一章程,不能简单套用一种模式.要充分发扬,尊重社区内绝大多数村(居)民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