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融危机下的金融交易税:争\实践与借鉴

更新时间:2023-12-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144 浏览:19183

摘 要 :金融交易税的争论聚焦于其理论基础、税制安排及税收的分配与使用方面.金融危机后,金融交易税-再次引起关注,各国或降低金融交易税税率以支持金融市场的发展,或在较低的税率下扩大金融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以限制避税行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交易税制安排需考虑到金融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增强市场吸引资本的能力,同时也要考虑到金融产品创新对税收征管的挑战.我国金融税制的改进具体可从增值税在金融业的应用,扩大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及适当降低金融行业与金融交易的税收负担等方面入手.

关 键 词 :金融交易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托宾税

JEL分类号:H2,K34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10-0027-06

金融交易税(The Financial Transactlon Tax,简称FTT)是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金融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它不针对特定金融机构,只是对包括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工具及外汇等特定金融产品的交易行为征收.金融交易税的初衷是利用税收增加金融交易成本来遏制投机交易,控制市场波动从而达到引导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怎么写作的目的.

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巨额救助和各界对金融业的批评使金融交易税再次回到公众视野,引发了大量的争论,并且从单纯的学术讨论发展到包括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国际组织参与的政策争论.这些争论围绕金融交易税的理论基础、制度安排及收入分配与应用展开,并结合危机后的金融治理和危机防范对金融交易税提出了新的应用.

实践中金融交易税可以分为货币交易税与证券交易税,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是证券交易税的一种,并在实践中逐渐演变为对股市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对金融部门减税,我国也大幅调低印花税税率并改双边征收为单边征收以刺激股市.随着我国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考虑到税收所致的资本外流与交易转移,进一步降低金融部门的税收负担.同时.金融产品的增加也要求调整印花税的税制设计以限制避税行为.

一、金融交易税的内涵与界定

对金融交易征税以抑制投机交易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凯恩斯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凯恩斯认为金融交易税通过增加股票投机的成本可以控制无信息的金融交易者过度投机行为所增加的波动性,并将投资引向生产部门.但是,他的提议并没有得到重视.直到1972年,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托宾(JamesTobin)提出以“货币交易税”(Currency TransactionTax,也称为Tobin Tax,即托宾税)来抑制币值波动,减轻投机交易对汇率的影响.托宾税的课税对象为外汇交易,是金融交易税的一种,也是对凯恩斯提议的具体化.

(一)金融交易税与托宾税

金融交易税的主要目的是从投机交易的泡沫中拯救企业,凯恩斯和托宾认为对特定的金融交易征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金融市场上的过度投机行为.减少金融市场的波动,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在托宾看来,货币兑换中的波动来自国际金融市场.一国政府没有能力在不牺牲国家经济政策中的就业目标、产出和通胀目标的同时调整外汇资金的大量流动.他为此提供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走向共同货币,实行共同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及经济一体化,但他也认识到这在政治上很难实行;二是实现国家与地区间更大的金融货币分割,允许各国央行和政府有更大的自主权,政策制定怎么写作于本国特定的经济体制和目标,简而言之就是对货币兑换行为征税.托宾认为最好是实施一个针对货币兑换行为的国际统一税.由各国政府分别行使管辖权,税收收入可存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世界银行.这一税种可以适用于以其他货币计价的所有金融工具相关的交易(包括纸币、硬币和权益证券,即通常所说的金融交易税).当然,他也指出这一税种并不是要增加贸易壁垒.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相对于银行税等其他针对金融部门的税收,对金融交易征税能够更有效地实施税收征管,控制避税行为.

(二)证券交易税与货币交易税

对金融交易税的划分主要基于其税基涉及的不同金融产品.在现实操作和理论发展中衍生出了多种形式,可以分为证券交易税与货币交易税两大类.

证券交易税(Secufifies Transaction Tax)涉及对包括权益、债券及其衍生品在内的证券交易行为所征收的交易税.可以包括初始发行也可以仅限于二级市场交易.尽管证券交易税可以对每次交易征收固定费用,但实践中通常按证券的市场价值从价征收.实践中最常见的证券交易税是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对权益证券的交易税可以拓展到包括权益类金融衍生工具,如权益类期权和期货.可按照交割价对期货征税,期权如果行权,可以按照溢价(primium)或履约征税.

货币交易税(Currency Transaction Tax)即通常所说的托宾税,是对外汇及其衍生品(包括外汇期货、期权及互换)交易征收的金融交易税,通常用于对外汇汇率的控制和管理.Spahn(1995)指出托宾税给控制金融市场波动提出了一个很好的路径,他对托宾税进行改进,提出了Spahn税的设想.由于实践中很难区分正常的流动易与投机者的噪声交易,过高的税率将严重影响金融交易并导致国际流动问题,尤其在对衍生工具征税时这一问题更严重.较低的税率可以降低对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但在汇率变化超过税收边际时无法限制或减少投机行为.针对这一问题,Spahn税构造了一个两层税率结构的低税率金融交易税,加上一个汇率附加费,后者在正常的金融活动中处于休眠状态,只在投机攻击时激活.在Spahn税下,世界金融市场机制可以通过盯住一个适当的汇率区间来识别异常交易,汇率在这一区间自由变动时没有交易税,只有在允许范围以外的影响汇率的交易才会纳税,并由此自动引导市场参与者的稳定行为.

(三)金融交易税、银行税及金融活动税

金融交易税对特定金融交易行为征收.但未必与金融部门直接联系.如证券交易印花税,仅对证券购写和销售的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征收,并不与类似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直接联系.银行税对符合税制规定的纳税人身份的金融机构征收,不考虑金融交易的金额,通常按照金融机构的利润指标确定纳税额.金融活动税(Financial Activities Tax,简称FAT)实际上是银行税的拓展,将征税范围从银行扩大到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10年4月的G20财长及央行会议上提出的报告,金融活动税旨在部分抵消金融机构过度膨胀的风险,可以采用类似增值税的设计,与风险挂钩的税率,对净利润征税(陈璐,2011).

因此,可以看到,金融交易税与银行税及金融活动税的差异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交易税的目的是通过增加交易成本挤出投机者以减少投机交易.从而降低金融市场的波动,银行税没有特定目标,金融活动税则着眼于通过对金融部门征税补偿政府对金融部门的救助支出或者为金融市场发展提供风险准备:二是金融交易税的纳税人是交易的参与者,未必是金融机构,银行税的纳税人通常是传统的商业银行,金融活动税的纳税人比银行税更广,包括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三是金融交易税通常按照交易额征税,类似传统的营业税,而银行税及金融活动税通常对金融机构的利润或净利润征税;四是从实践来看,金融交易税已经在部分国家有成功的范例,银行税在部分国家也有实行,但针对金融部门的金融活动税较为少见.

对金融税制体系的构成如下图所示:

二、金融交易税的主要争论: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目前各界对金融交易税的争论主要围绕两个方面:一是金融交易税的理论基础;二是制度设计问题.包括税收征管安排及对税收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一)金融交易税的理论基础及发展

凯恩斯和托宾推动金融交易税的初衷都是抑制金融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减少金融市场的波动及维护汇率的稳定.这包括两个理论检测设:(1)投机行为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2)金融交易税能够减轻交易的波动,提高汇率的可预测性.

对投机行为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并没有达成一致,有观点认为投机有助于金融市场的发现过程,能够通过提高市场流动性,确保资源的正确定价.托宾则认为投机交易增加了外汇市场的波动.通过税收促使投机者离场可以降低汇率波动,从而为实体经济提供一个更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

金融交易税的原理与托宾税一样,即通过提高交易成本来减少投机交易,从而稳定金融市场.那么,在讨论金融交易税的正当性时,焦点就是金融交易税是否能减少金融市场波动,并维持汇率稳定.研究显示,金融交易税可以通过排挤出投机者或减少个人噪声交易者来减少波动,如Wei and Kim(1999)及Wester.hoff and Dieei(20061发展的行为金融模型都认为金融交易税至少在外汇市场上可以降低波动.但Lanneand Vesala(2010)认为交易税对有信息的市场参与者的惩罚不成比例地多于无信息的市场参与者.可能放大而不是减轻外汇市场的波动.


金融交易税实质上是一种交易成本的增加,现有的实证研究中,并没有发现交易成本增加(交易税或政府控制的最低经纪人佣金)与市场波动降低有统计显著的因果联系.事实上,金融交易税研究中股市回报波动性的增加通常与市场流动性(交易量)和应税收入的降低联系(Umlauf,1993).但是,所有对交易成本、交易量与波动的实证研究中关于金融交易税对市场波动影响的研究仅针对短期的统计波动,这些研究结果无法回答金融交易税在中长期内是否减轻资产定价偏差的问题(Schulmeister,et a1.,2008).而且,这些关于金融交易税波动影响的经验研究普遍缺乏对基本的与过度的波动的定义,这可能导致矛盾的和不恰当的结果(Schulmeister,et a1.,2008).

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交易税被赋予了新的使命.首先,由于在金融危机中各国政府对金融部门提供了大量的救助,这些支出来自政府税收,引起了公众对金融部门和政府的不满,有机构认为可以通过金融交易税的形式收回这些支出.其次,以国际货币基金为首的国际组织在金融危机后提出可以通过对金融部门征税来为未来的金融危机提供风险准备,同时也可以限制金融部门的过度贪婪行为,金融交易税就是选择之一.

以税收的形式收回政府对金融部门的救助或者为未来提供风险准备都是基于金融部门是金融交易税的税收负担者这一前提.从形式上看,金融交易税对金融产品的交易行为征收,交易双方可以是金融部门也可能是个人或实体经济部门的企业组织,金融部门虽然是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但未必真正负担金融交易税.同时,由于金融交易税对参与交易的各方征税,并不能反映出金融风险的来源,而且也没有区分纳税方是否得到政府救助,对各方同等待遇无法反映出不同部门在金融危机中的责任,也就很难得到广泛支持.因此,虽然金融危机后金融交易税成为一个防范未来危机的可能的政策选择,但目前还停留在争论中,部分国家的应用也不是出于防范金融危机的考虑.

(二)金融交易税的制度安排

金融交易税的制度安排涉及该税的可行性,包括两个问题:一是征税主体的选择,二是税制设计问题,包括对避税行为的防范.

由于金融交易税所涉及的金融部门国际化程度很高,资本流动性很强,而税收增加了交易成本,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发展.研究者普遍认为金融交易税最好是在全球范围内开征,这样可以更好地控制利用地理位置转移进行的避税行为,减弱税收对各国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而且,由于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各国也开始考虑全球金融交易税的可能性.

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税收征管能力也各不相同,全球金融交易税的引入在实践上缺乏可行性.由于征税权是一国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很难让各国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而且,由于单个国家开征金融交易税可能影响本国金融市场的吸引力,税收所致的交易成本增加可能降低投资收益并导致资本流出,甚至使得交易向国外转移,这也使得一些国家在这一问题上持观望态度,并不急于开征或者大范围应用金融交易税.

对金融交易征税的税制设计问题主要是征税范围和税率的选择,以及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避税行为的控制.这需要在抑制投机行为的同时提供征税效率并尽量减少税收对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

托宾税最初只打算对外汇交易征收以减轻外汇交易市场的汇率波动,由于货币衍生工具和货币交易基金的出现,不再有引入纯货币交易税的可能.因为这些金融工具几乎能完全替代,如果对其中一类免税将从应税替代品中吸引大量交易.托宾税最初设想的仅针对外汇交易的金融交易税是不可取的,一般金融交易税比特殊金融交易税更具吸引力,因为这可以减少避税,显著增加税基,而且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今天,在实施上可能更容易.因此,对金融交易税税基的选择需要结合控制避税的需要来综合考虑,在尽量减少避税选择的同时减弱税收对金融市场发展的负面影响.

在2001年接受德国明镜周刊采访时,托宾本人建议的托宾税税率为0.5%.但他没有给出更明确的解释.相关研究中也没有给出一个可行的选择范围,研究者均认为应当尽量减小税收增加的交易成本.各国的金融交易税实践中.税率分布在0.00l%到O.5%的区间内(Matheson,2011).

国家间的多边协议有助于限制投机者将交易转移到离岸避税天堂,从实践来看,大型金融机构为了避免一个金额并不算很大的税收搬到境外的代价是非常昂贵而且可能性极小的.而且,从全球来看,走向集中的交易系统意味着隐藏交易变得更加困难.转移到像开曼群岛这样的税收天堂可能被处以双倍或更多的罚款,对企业来说未必合算.此外,在征管规定中要求无论交易在何处发生都对参与国的公民征税也可以限制避税行为.

(三)金融交易税收人的分配与使用

单个国家分别开征金融交易税就不存在税收在不同国家间的分配问题,税收的使用也由各国自行决定.如果是全球统一税,在各国政府分别行使管辖权的同时需要明确税收收入的分配和使用.尤其在涉及跨境交易时,国家间的收入划分将是一个难题.而且.还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来解决税收分配中可能的争端.

如果全球统一的金融交易税收入由国际组织负责分配和使用,则需要明确税收的用途.在2009年11月G20财长峰会上,英国首相Gordon Brown和法国总统Nicolas Sarkozy建议托宾税(金融交易税)收入可以用于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特别是帮助发展中国家.但后来英国官员指出金融交易税的要点是为全球纳税人提供对未来金融危机的保险.因此,目前看来,对全球统一金融交易税收入的分配和使用并没有达成共识.

三、金融交易税的国际实践

虽然金融交易税仍在争议中,但实践中有很多国家对包括股票交易在内的特定金融交易征收金融交易税.

货币交易税(Currency Transaction Tax),即通常所说的托宾税,虽然由托宾最早提出,但在G20国家中,仅巴西和土耳其开征了货币交易税,而且土耳其在2008年取消了税率为0.1%的货币交易税,巴西的货币交易税税率为0.38%,出口可以免税.

1694年伦敦证券交易所开征的印花税是最早的证券交易税.最常见的证券交易税是对二级市场股票购写或销售行为征收的股票交易税,包括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南非、韩国和英国等国家曾经或者正在实施这种类型的金融交易税.它可以仅限于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交易,也可以包含场外交易;可以仅限于公司股票也可以包含非公司制企业的股权交易.多数国家选择以股权交易的市场价值为税基.税率在O.1%到0.5%之间.

一些G20国家选择对上市股票征收非税费用.如美国证监会对股市交易征收0.17个基点的费用用于提供其监管基金,土耳其对交易所初始上市的股票征收0.1%的费用,此后征收0.025%的年度维持费用.

在过去几十年中股票交易税经历了逐步降低直至取消的趋势.如美国早在1966年就取消了股票交易税;德国在1991年,日本在1999年先后取消了股票交易税:澳大利亚在2001年取消了对股票交易的联邦印花税;意大利在2000年大幅降低了对资本和交易的税收.

2008年金融危机后这一趋势更明显.如巴西在2008年调低了股票和债权的金融交易税税率,法国在2009年取消了对股票交易征收的交易税.而且,中国政府也在2008年调低了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并将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这一趋势的关键是在给定日益增加的跨境资本流动下对日益增加的企业资本成本和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和竞争力的关注.

多数国家对初始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进行了区分,对股票交易征税通常不包括初始发行,如英国、中国大陆地区等.但在G20国家中,韩国、俄罗斯、土耳其都对初始发行征收类似税种,而欧盟、希腊、西班牙、塞浦路斯、奥地利、波兰及葡萄牙选择的是一定的资本费用.

证券交易税也可以用于债务融资,如贷款、债券及公司债券的发行或交易.如巴西、意大利、俄罗斯、瑞士和土耳其等国就对债务融资征税.与股票交易税不同,债券交易税多在初始发行环节,对债务融资的本金或新发债券的面值征收.税率一般在1%左右.

证券交易税还可以拓展到包括其他金融产品.如期权和期货.可按照交割价对期货征税,而期权如果行权,可以按照溢价(primium)或履约(strikeprice)征税.印度、英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均对期权和期货征税.如英国对行权的期权按履约的0.5%征税,印度和台湾的税率则更低.印度和英国均按交割对期货交易征税,税率与期权交易类似.台湾则将期货交易分为利率期货及股指与其他期货两类,股指及其他期货交易的税率与期权交易类似,而利率期货的税率低至0.00025%.

四、中国的金融交易税及金融税制完善

除与其他行业相同的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等税种外,与我国金融部门密切联系的还有营业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实质上相当于金融行为税,对特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活动的营业额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是金融交易税的一种,目前仅对权益证券中的股票交易征收.

(一)中国金融交易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践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始于1990年的深圳,次年10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开始征收印花税.为了加强对股票交易的税收调节,税率经历了多次调整,目前税率为0.3%,并在2008年9月改为仅对股票出让方单边征收.对投资者写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一直免征印花税(刘佐,2007).

从实践效果看,印花税的调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对股票市场的调控目标.除1997年5月的印花税调整外,其他历次印花税调整均在短期内达到了抑制股市交易或者刺激股市的目标.从股指后续表现来看,印花税在抑制股市过热,降低市场风险上能够起到较好的效果.从降低印花税刺激股市的经济后果来看,税收政策工具的调控效果还较为有限.而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如1998年和2008年金融危机中.降低印花税只能刺激股市短暂反弹,很难抗拒宏观环境对市场大势的影响.

(二)金融危机后的中国金融税制完善

金融危机后,各国在税收政策上的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广泛的减税来刺激经济,以政府财政支持经济复苏;二是从税制设计上寻求对金融危机中面向金融机构的救助支出的补偿或利用特定的税收为未来金融危机提供风险准备基金,金融交易税就是选择之一.

对金融部门的减税主要体现为对金融活动相关税制的调整.从各国金融税制安排来看,金融业务一般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区分核心金融业务、附属金融业务与出口金融业务,按照业务类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多数国家都选择对核心金融业务免税,对附属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对出口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其中核心金融业务包括货币写卖、银行账户操作、信用证及保证函、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财务担保、担保赔偿、金融票据及股票交易、期货、期权、互换交易、包销金融票据、外汇交易、对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金融保险怎么写作等,附属金融业务包括融资租赁、追讨欠款、保管怎么写作、财务顾问、保险赔偿评估及谈判、信托怎么写作、会计及法律顾问怎么写作等(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小组,2004).而我国对金融行业征税主要区分银行保险业与证券行业来缴纳营业税,没有区分金融怎么写作类型一律实行5%的比例税率.由于营业税对营业额征收,没有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规定,使得我国金融行业的流转税(营业税)税负高于国际水平(闫先东,2009),这可能对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而银行业与证券业问的税负差异(邓子基和习甜,2011)也不利于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扩大增值税范围,降低金融部门税收负担有利于金融业的发展.而且目前对金融业征税的国家中多数选择增值税,对金融业适用增值税有利于国家间的税收协调,这也应该是我国下一步金融税改的方向之一.

虽然在利用税收工具提取危机补偿或准备金上有关各方并没有达成共识,但各国在金融交易税上至少存在两方面的共识.一方面,由于税收增加了交易成本,可能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有抑制作用,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各国为了发展金融市场普遍采取了低税原则,对金融交易尽量不征或者少征税,即使征税.税率也普遍很低.对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也需要考虑到这一国际趋势,逐步降低税率,为活跃金融市场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各国金融交易税的实践虽然多倾向于减税,但很少完全取消这一税种,而且,随着金融产品的多样化,为了防范税收导致的交易转移或避税行为,金融交易税的征税范围还在扩大.股票、债券、基金、期权、期货等都是常见的证券交易品种,按照税收的普遍性和公平性原则,对这些证券的交易行为的税收调节不应该有太大的差异.同时在我国对印花税的改进中需要考虑到不同证券产品间的税收平等问题,要具有前瞻性,尽量考虑到未来金融工具的发展,限制纳税人利用金融产品规避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