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盛事件”对我国金融监管的

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188 浏览:12039

2010年,金融危机的阴霾尚未散去,高盛“欺诈门”事件的爆发又给美国乃至整个国际经济复苏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因素,引起了全球的密切关注和高度聚焦,影响了美国乃至全球的金融监管改革方向和进程.

一、“高盛事件”基本概况及后果

4月1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纽约曼哈顿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高盛集团及其副总裁托尔雷在一项次贷相关金融产品上涉嫌欺诈投资者,造成投资者损失超过10亿美元,该消息一经曝露即引起社会震惊.根据指控,高盛集团接受美国大型对冲基金保尔森对冲基金公司的委托,于2007年设计并出售了一种名为“算盘2007-AC1”的金融衍生品,这是一种基于次贷证券表现的抵押债务的债券.高盛在出售该产品时向投资者隐瞒了保尔森公司参与该产品设计,并做空这一产品的“关键性信息”.随着美国房市泡沫急剧破裂,次贷危机全面爆发,被评级机构降级的CDO大幅贬值,保尔森公司为此赚取暴利达10亿美元,高盛也从保尔森公司获得1500万美元的设计和营销酬劳.但购写该产品的投资者相应的损失超过10亿美元.不少专业人士指出, 涉嫌与高盛类似行为的不止高盛一家,高盛欺诈案不过是华尔街的“冰山一角”.

美证券交易委员会也表示,将会继续调查投行及其他机构在房地产市场开始显露疲软迹象时,在有关结构化复杂金融产品方面的运作方式.随着调查的深入,许多隐藏在华尔街黑幕后的细节逐渐浮出水面,诸多线索都指向――高盛是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甚至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元凶.“高盛事件”爆发伊始,美股和全球股市即应声急剧下挫,消费者和投资者信心指数下降,美国和全球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更加艰难,全球经济复苏步伐明显放缓.


二、导致“高盛事件”爆发的主要原因

(一)美国监管层过于信奉金融自由化

美国监管当局对自由市场一直深信不疑,其理念是:“要使金融产业在公开竞争中受益,并且使政府干预降到最小限度”.格林斯潘明确地说:“金融市场自我监管比政府监管更为有效”,他认为,“政府干预往往会带来问题,而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只有在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威胁了太多无辜的旁观者的那些危机时期里,监管才是必要的”.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代美国金融家们所拥戴的“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的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和主张,存在极端市场原旨主义的缺陷.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者本着这样的理念,普遍放松了监管标准.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固有缺陷

几十年来美国金融业自身无论从组织机构、业务产品还是经营技术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则没有进行相应调整.传统上,美联储只负责监督商业银行,无权监管投资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004年经过艰难谈判后才获得对投行的监管权,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投资银行实行自愿监管的方式,且监管主要集中在资本和流动性水平上,而在投资银行业务流程操作上却存在着很大的监管空白.而恰恰是对投行业务与产品监管的缺失,才引发了此次高盛欺诈事件.

(三)金融创新缺乏有效监管

美国次贷危机和此次高盛事件的发生,都是金融监管缺位背景下金融创新无节制扩张所导致的.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主要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建立了金融创新产品部,大力拓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过度的金融创新通过纷繁复杂的技术手段,使得金融衍生产品与基础资产的距离越来越大,最终失去了支撑基础,也放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但时至今日,仍没有一个监管机构宣称对这些金融产品的运行、风险揭示、投资者保护和海运运作负有监管责任,出现了监管空白.

三、“高盛事件”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人民银行作为银行,具有稳定金融市场的职能,法律也赋予了其相应的监管职责,特别是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其作用是其他监管部门无法替代的.但在2004年由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中,将中国人民银行排除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之外,致使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缺位.实践表明,现有的协调监管机制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协调职能,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

(二)加强金融创新监管

金融创新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在能够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往往会隐藏巨大的风险,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会演变为金融危机.当前,我国正处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阶段,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已经推出(如权证、抵押支持债券、公司债券等),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成为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因此,各个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和有关措施时,要考虑未来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机构资产的可能变化等.同时,要建立金融监管的预警系统,加强对金融体系安全性的检测,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三)强化金融机构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在金融市场上,由于中小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力量上的不均衡,不能适用“风险写者自负”的交易规则.金融机构一方要承担特别注意义务,将合适的商品和怎么写作推荐给合适的写方.只有将适合性原则和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要求金融机构直接对公众负责、承担相应法定义务,使违法者在承担行政处罚和制裁以外,还应对顾客承担民事责任,才能避免类似高盛“欺诈门”的危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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