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差异

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327 浏览:21942

[摘 要]新会计准则中引入了金融资产这一新名词,我们可以发现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者之间存在者较多的模糊处理问题,本文就此加以比较,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区分.

[关 键 词 ]可供交易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 会计处理差异 比较


我国经济迅猛的发展,金融资产得以广泛使用,新准则引入了国际通用的新名词将金融资产加以区分,顺应了我国会计核算与国际接轨的趋势.准则把除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计价相同且都存在活跃市场、活跃报价且出手的时间点上较为含糊,在现实会计处理中这两个科目的运用随意性比较大,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留下了操作空间.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将讨论两者之间的会计处理差异.

一、初始确认的比较

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取得时支付的价款中,若包含已宣告单位发放的应收股利或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该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成本.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比较:在初始确认方面,二者的相同点为:将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不同点为对相关交易费用的处理不同.

二、后续计量的比较:

1.交易性金融资产:

(1)持有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福利或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并同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2)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异,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此外,交易性金融资产不提减值准备.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2)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有活跃交易市场报价的,期末按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面数值的同时,应当调整权益中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发生减值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其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发生减值时,应将原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因公允价值下降而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另外,对已经确认价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其公允价值已上升的,价值损失应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而对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必须通过所有者权益转回.

比较:从以上的阐述来看,持有期间,二者因应收股利或者应收利息而确定投资收益是一致的.不同的一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的账户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二是可供出售金融融资产可以计提减值准备,而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可;此外根据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进行重新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处置的比较

交易性金融资产:新会计准则规定其投资损益在出售时才予以确认,金额为出售净价与初始成本的差额.但持有期内企业已经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并计入各期损益,为避免资产损益的重复计算,出售时实际收到金额与资产账面成本及按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调整到原已入账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会计准则规定,出售时,将实收金额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原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月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比较:从上述阐述中可以看出,处置时,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类似.二者期末计价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其投资收益均在出售时确认.持有期内确认的未实现损益,一方面调整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以反映该类投资的持有风险,同时视资产的性质(持有目的)不同,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权益处理.

由上可知,两者在不同期间核算上有很大差别,然而,在判断一项金融资产时,却又有着较大的可操作性,实际主要是依据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这就给企业的盈余管理带来了更多空间.我国对于金融资产的定义与核算才刚刚建立,问题较多,相信在会计研究人员的不断探索中,这些问题能够一一解决,使得会计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具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