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兴元:农村金融改革需要改变思路

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912 浏览:44630

2006年12月22日银监会出台了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中,以“低门槛、严监管”方式,在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统称“金融准入区”)允许各种组织和个人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通过投资、收购、新设方式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似乎给农村地区的民间金融带来一线生机,对他们而言,这是机遇还是挑战?为此,我们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冯兴元.

有理由期待民间金融的春天

《中国改革》:您认为在当前背景下银监会出台的这一《意见》有何意义?

冯兴元:银监会推出的这份《意见》,首次正式引入了农村银行业的竞争,为农村银行业金融组织多元化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前自上而下的集权式改革并没有给中国的农村金融带来繁荣局面,四大国有银行的机构撤并与权限上收,邮政储蓄的存款膨胀与资金外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制度扭曲和经营不善,广大农村地区不仅面临自身“缺血”的困境,还要源源不断地通过正规金融向城市“输血”.

与正规金融远离农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民间金融的繁盛,但是民间金融的组织与活动一直受到限制,尽管让民间金融浮出水面的呼声也从未间断过.前不久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尤努斯及其创建的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实践,更是让我们认识到:民间的智慧是无穷的.因此,《意见》的出台可谓是蓄势待发,我们有理由期待我国农村迎来一个民间金融的春天.

《中国改革》:您提到正规金融对农村的渐行渐远和民间金融在农村的活跃,可以说是“两重天”的局面,那么民间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如何?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处于一个怎样的位置呢?

冯兴元:民间金融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稳定剂和催化剂.中国的正规金融一般受国家统制传统影响较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信贷策略,信贷由一些部委和金融主管部门控制,我们称之为“供给先行”型,比较容易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干预,不符合经济运行规律.再加上内部人控制问题,正规金融往往无法代表社员、股东的利益.民间金融则不同,它是“需求跟进”型,有怎样的市场需求才会有怎样的供给,而且它非常分散,恰恰符合了农户分散的小额资金需要.

当前,我国的民间金融形式很多,除了像江浙、福建、广东的各种“合会”,还有东北的“对缝”业务,陕西、山西的各种“基金”,宁夏的典当行,贵州的“米会”等.比如在温州的苍南县就并存着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低息),亲友熟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高利借贷”,专门民间放贷人的借贷,企业集资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在不少地区,它们在农户借款中的规模远远超过了正规金融.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根据农业部的数据,全国被调查农户中户均无息借款占户均借款的比例超过了50%,这有力地反驳了一提民间借贷就将其等同于所谓“”的说法.


《中国改革》:那么,在农村民间金融较之正规金融有什么优势?

冯兴元:农村的民间金融形式有许许多多,它们在对分散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怎么写作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一是基于人缘、地缘、血缘和业缘关系的相互信任和了解,以及社会排斥之类的非正式制裁机制,如说闲话.借助这些社会关系网络所获得的信息是最充分、最对称的.二是借贷手续简便,一般不需要抵押、担保、质押等.如果需要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接受一些正规放款者无法接受的、非标准化的抵押和质押品,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等.三是借贷一般集中在一个固定狭小的地域范围,客户群体相对固定,借款者承担的多是无限责任.四是借贷双方常常同时保持工作关系、商业交易关系和金融交易关系,千丝万缕的联系使信贷交易更容易建立,这种非正式信贷交易的条件取决于在其他市场上的交易条件,信贷风险极小.

民间金融的风险是非系统性的

《中国改革》:您说民间借贷与“”是不同的,但在生活中我们又常常听到某人因举借而陷入刑事案件以及“会主倒会”之类的事情,您怎样看待这些现象?

冯兴元:我不赞成“”的说法,由于现在并没有一套专门针对民间金融的法律,我们只是参照民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照司法解释,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那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据此就认定它为“”是不合理的.

我曾在宁波做过一个调查,当地一家汽车配件制造厂老板向农信社借了一笔数额20万、为期3个月的流动资金贷款,于2006年4月20日到期,因为农信社的规定必须先还贷款才能续借,而当时厂里的账户上只有15万,于是20日那天他就向朋友借来5万元,日利息3‰,折合年利息率109.5%.这一利率看似很高,但因为时间短,这个老板两天后办完续借手续后就能归还,所以对企业来说负担并不重.

从成本来看,如果一个企业自己投资50万,从银行借来50万,又从民间借贷借入20万,后者利息可能高点,但平均算入企业总成本以后并不高,特别是在期限较短的情况下,比起因为缺少20万而错失一个好的投资机会,企业宁愿去承担高一点的利息来获得这个机会.在政策层面限制利率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就会“好心办坏事”.所以,即使是“”,它首先也是一种金融怎么写作,首先满足了人们的资金需要,而且大多是有借有还的,其次才是可能因为还不了债而导致一些社会上的负面后果,但这又往往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其他一些制度建设落后有关.如果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健全,那么银行就不会忌讳发放中长期教育贷款,就不会有人借民间高息贷款.如果有着较好的大病统筹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也不会出现借民间高息贷款就医的事情.

现在东部和南方沿海地带各种“钱会”、“合会”比较多.从目的来看,赚取利息并不一定是参与者加入“合会”的最初目的,而只是事后的结果.因为我们不完全是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还是社会人,讲感情,也讲交换.包括“合会”在内的许多民间借贷活动,很大一部分是互利互惠,即便收取一定的利息也是如此.

新闻媒介以往报道的都是一些负面的突出事件.例如许多新闻把温州人的民间寻利行为贬称为“炒房团”、“炒煤团”,却不知温州人的自由企业精神把死钱变成了活钱,把死资本变成了活资本.人类的繁荣正是仰仗于资金不断从无回报率或者低回报率的地方,流向回报率更高的地方.

《中国改革》:民间金融又是在什么情况下容易出现风险?

冯兴元:福建省福安市曾经有过大规模“倒会”的案例,当时的情况是会串会,会抬会,拿这个会标到的钱去另一个会投钱,赚取其中的时间差和利息差.这时候资金流动的速度会越来越快,同时要求会期不断缩短,最后演变成为天天会、会,直至“倒会”.这是因为当会串会的时候,熟人社会已经离去,入会者多半彼此不认识,而且随着范围的扩大,原来的信任机制和非正规制裁机制就逐渐淡化了.

但据此就去限制民间金融是没有道理的,这类违约纠纷事件占民间金融总合约的比例并不大,相对于银行贷款,违约件数是比较多,但这是正常现象,因为参与民间借贷的个体数量巨大,违约件数自然相对偏多.很多违约不应该看作是金融风险问题,而是应该看作可被社会成员之间信任关系的体现和信任本身的交换.民间金融里面有延期付款比较常见,这不单纯是金融现象,还是文化现象,比如我跟你是亲戚,我从你这里借2000元钱,很长时间还不了,但是万一你真有事,或者特别催得紧,我也会从别的地方借钱来还给你.农民讲信用跟城里人是不一样的,他们是一种长期信任关系,非正式的契约关系,也是无限责任,比如父债子承,不像跟信用社贷款,父亲还不了就是还不了,不能让儿子承担.

至于风险,绝大多数情况下,民间金融分散性强,它的风险是非系统性的,最终由个人来承担责任.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两个人自己就处理掉了,即使很多人出事情了,民间也还有很多处理的办法.我们首先可以让民间非正规机制发挥作用,如果有欠条之类的证据的话,还可以通过法律制裁机制来约束.

民间金融真正需要的是“核准制”

《中国改革》:在您看来,政府对民间金融应该持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如何帮助民间金融的参与者降低风险?有什么措施可以规范民间金融?

冯兴元:对于民间金融的潜在风险,政府要做的首先不是限制,而是化解.当观察到资金运行速度越来越快,而且偏离原来的轨道时,可以通过公益广告或者地方报纸的形式告知集资者.政府也可以用列举式的方法,说明以前出过什么风险,哪些地方出现过“倒会”,哪些是违法的,哪些是受保护的.提供充分信息、风险预警和法制威慑才是政府的责任.政府不应该怕出事而堵塞经济通道,也不应该像以前一样为“稳定”而对个人经济风险写单.

我们常说要规范民间金融,但这个“规范”本身就是把双刃剑,放开可以叫“规范”,一棍子打死可以叫“规范”,引导到一个有序的轨道也可以叫“规范”.所以,政府要做的是给民间金融留出一个宽松的秩序框架,这个框架有一部分是正规制度,另一部分是已经在发挥作用的非正规制度.民间金融要放开,应该回到1998年之前的状况.民间金融本身是不用政府监管的,一经金融当局监管就变成非民间的了,但是政府的配套措施必须完善,比如在将来制定《个人破产法》,这既是对债务人的一种保护,又是对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一种时间限制.最近央行官员提到正在加紧制定《放债人条例》,我希望最好是对一些现有民间放贷人运作方式的认定,在此基础上对一些个别的、特定的风险较大做法的限制.不是以限制为目标,而是以放债人和债务人以及整个社会共赢为目标.

《中国改革》:那您认为银监会的《意见》在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上还存在哪些不足?需要如何改进?

冯兴元:这个《意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竞争的结果,此前央行在使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方面作出了艰辛的努力,以吴晓灵副行长为代表的改革派几年来在多种场合呼吁民间金融要浮出水面,并且在几个省份建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这一次银监会出台的这一《意见》可以说是后来居上,我想这也是政府部门之间竞争的魅力所在.

但是,它的具体落实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一是《意见》规定村镇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一家以上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这固然是为了让懂银行业务的人参与运作以降低风险,但是商业银行是否有这样的动力去做这件事,在现阶段看来,比较难.一种方法是用赎写政策,给他们点好处;另外一种出路就得靠商业银行中的真正的银行家了,他必须是敢于顶着风险、抓住风险追求更大收益的人.

二是中国的改革常常存在一个问题,以试点代改革,有时候往往会延误改革的时机和进程.6个省先试点,其他地区却要等待,这种审批制的方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促进.中国真正需要的是核准制,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进入.而且,真正的试点应该是自下而上的拓展,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控制.中国的农村金融改革需要改变国家统制主义的思路,因为计划和集权只能照顾到少数人的偏好,解决不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市场则不然,小企业和小农户很多,他们的需求完全不同,这可能是政策制定者在最初制定政策时并不了解的.所以,政策制定者要做的只是排除一小部份可能会导致很坏结果的情况,其他都可以放开,让民间金融之间、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自由展开竞争.当市场供给面特别完善的时候,每个人就会用最好的方式来融资,市场利率自然会达到均衡,这个利率反而不高.相反,市场若不开放,特权就会起作用,腐败就会滋生.

三是农民资金互助组织需要加快发展,此前的《专业组织合作法》并没有把金融合作写进去,但是民间有很多做得很好的资金互助形式.另外,还有工商联系统的行业商会,有些地方发展了一些担保基金,但是它们应在解决成员融资的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发展多种多样的互助基金或者内部储蓄贷款轮转协会.

最后,金融也可以与财政相配合,比如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鼓励银行发放助学贷款,配合以一定的财政贴息.金融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它没有义务去承担整个社会的安全保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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