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645 浏览:20928

摘 要:随着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也越来越成为理论界和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基于此,通过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分析,论述了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改革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关 键 词 :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经营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9-0177-02

所有监管的本质上都是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需要政府或其他部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管理.金融监管也不例外.由于金融市场机制的失灵,导致政府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制进行外部监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不断被打破,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和不同金融工具之间的区别日益模糊,金融国际化和国际资本流动不断扩张,与此同时,金融领域的风险也在急剧增大.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和金融在经济体制中的地位显著增强,通过监管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日益成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1.金融全球化及混业经营的趋势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冲击

在我国金融业发展初期,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对于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交叉以及金融机构的融合,外资金融机构的引入,使现存分业监管体制所隐含的矛盾日益突出.首先,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混合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不同种类金融机构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扩大了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混业经营的基础.其次,以中信、光大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已经拉开了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序幕,而分业监管难以综合评价混业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集团的风险.

2.金融监管的手段,方式及内容的缺陷

我国传统上一直比较重视对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和现场监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创新产品的日益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也随之增大,仅仅依靠传统的监管方式已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安全,需要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转轨,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的现代监管方式.我国传统的监管手段也不适应目前的金融国际化需求和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即市场准入,风险性监管尚不完善,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严重缺乏.

3.金融监管的配套法制建设不完善

近几年来,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票据法》、《担保法》等,初步建立了金融法规框架.但是,当前金融法规还存在前瞻性不强、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等问题.目前我国原有的金融法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金融监管的要求,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此外,目前尚没有运用于金融机构关闭、破产的法规.

二、改革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在目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席会议可以追溯到2000年9月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之间建立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并确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银监会成立后,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席会议再次被提出.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指导原则》明确了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操作依据.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促进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政策沟通和协调.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既鼓励金融创新又提高了监管效率.虽然虽然三大监管机关以《备忘录》的形式对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设计,但是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尚未有相关的依据,或者说法律没有为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从组织体制上形成合力创造条件.并且通过《备忘录》的形式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对于三个监管机构在具体监管业务上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协调交叉领域监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约束和保障手段上其实施效果并不容乐观.从国际上金融业和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来分析我国金融业,建立更高层次上的监管协调机制是一种必然选择.作为一种过渡或尝试,在具体的金融业监管机构之间率先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完善,无论对未来更高层次的协调机制来说,还是对现行监管模式的补缺来说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在全球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适当探索混业经营以及统一监管的可行性

从我国新阶段的情况看,仍然是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尚不成熟.但是,从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以及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变革历程上看,中国金融业最终要走上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道路.新阶段分业经营的现状和中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运作不够规范,体制不完备,风险控制和监管水平不高等因素密切相关.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金融国际化的发展,我国实现混业经营的步伐不得不大大加快.就现实而言,我国应先进入“分混合营”阶段,然后逐步向混业经营迈进.与此相适应,金融监管模式也应该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经营基础上的统一监管体制过渡,适应金融多元化发展趋势,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引导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监管法制体制

要努力改变目前存在的金融法制相对落后的情况,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以及执法不严的一系列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和世贸组织的需要,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或直接废止.在执法方面,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和高效执法、严格执法.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不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严肃的惩处.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现场检查制度,建立一整套非现场检查指标体制,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盈利状况、资产质量,资产的流动性、时效性,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和评定风险等级,增强资料披露的透明度.严厉打击金融犯罪,保护国家金融秩序,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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