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档案管理与犯罪防控

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633 浏览:69889

至2011年,中国银联卡发卡量超过28亿张,当年消费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0%.作为使用最频繁的非支付工具,刷卡消费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此同时,涉及的犯罪日益突出,根据发布的“天网2011”打击犯罪专项行动公报,2011年,全国机关共侦破犯罪相关案件2.4万多起,抓获逃犯近千人.犯罪不仅严重危害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且由于其涉及面广、危害性大、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诱发件.

1.当前犯罪的特点

当前,犯罪持续高发,呈现出复杂性、流动性、隐蔽性、团伙性等四大主要特点.

1.1 犯罪表现形式多样,呈现出复杂性.目前,犯罪既有窃取、写信息犯罪,又有伪造、盗刷犯罪;既有非法套现、恶意透支犯罪,又有短信诈骗犯罪,渗透到产业从申领、使用到发卡、管理的各个环节,涉及罪名也涵盖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写、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非法经营罪等多项罪名.

1.2 点多、线长、跨区域流窜作案,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为逃避打击,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工具、通讯手段和资金支付结算方式等,跨区域流窜作案,使受害人很难及时发现自己被侵害,也给机关的打击带来很大困难.不少犯罪分子在甲地信息,在乙地制作伪卡,在丙地等数地盗提资金,一些犯罪分子甚至在境外遥控指挥境内人员作案,手法多样,手段隐蔽,使人不易察觉.

1.3 犯罪手法狡猾多变,具有隐蔽性.从机关已破的犯罪案件看,既有通过传统的刷卡类交易实施犯罪的,也有通过网络购物、电子机票等新兴的无卡类交易进行犯罪的;既有通过偷窥、在ATM机上加装盗码器等手法信息的,也有在网上设置木马程序等手段窃取信息的.


1.4 犯罪专业化、团伙化程度高.此类犯罪熟知设计上的缺陷,并具有一定的电脑专业知识,作案以3至4名成员的小团伙犯罪为主,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电脑操作和检测卡制作,有专人负责放哨望风,有专人负责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和头窃取持卡人相关信息,有专人负责在ATM机上取钱或持卡刷卡购物.

2.犯罪的类型

目前,全国至少有数以万计的人参与的伪造、盗刷、非法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围绕着真卡、伪卡和机具展开,这三者环环相套.真卡是指骗取真、洗钱、恶意透支等,伪卡就是伪造,机具主要指利用POS机和ATM机窃取卡信息、变现、套现等.目前,利用POS机和ATM机作案约占犯罪涉案金额的90%.

具体来说,常见的犯罪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恶意透支犯罪.利用信用卡可以透支的功能进行恶意透支,然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催收、还款责任.

二是骗领信用卡犯罪.冒用他人明申领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明申领信用卡,提供虚检测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向银行骗领信用卡,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

三是伪造信用卡犯罪.窃取、收写、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进行刷卡透支、消费、套现等信用卡诈骗活动.

四是利用ATM机犯罪.在银行ATM机插卡口上安装读卡器和储存器,同时,在输键盘上方挡板安装针孔探头和MP3、MP5小盒子,窃取他人信息资料,之后,“克隆”进行.

五是非法套现犯罪.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网上交易、支付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或者职业从事信用卡套现相似度检测业务,实施信用卡套现非法经营犯罪活动.

3.犯罪的防控

针对日益复杂的风险管理形势,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管理 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通知》.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四部委文件要求,严格和规范金融档案管理工作,防范、监测、打击多管齐下,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防控.

3.1 犯罪的预防

3.1.1 切实规范发卡行为.认真落实账户实名制,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控制信用卡发卡风险,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对申请首张信用卡的客户,采取亲访亲签制度,不允许采取全程自助发卡方式.申领信用卡必须由本人持原件亲自,不允许其他个人;个人写作技巧他人的,必须同时留存写作技巧人和被写作技巧人的身份资料;单位员工集体开立的账户,须员工本人持原件到网点激活并当场修改后方能正常使用.

3.1.2 强化对受理市场的风险控管.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充分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范围、资信等.认真做好特约商户信息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制度,对有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行为的商户,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3.1.3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持卡人的防范意识.金融机构要广泛利用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犯罪的防范常识.例如,提醒公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和,避免被人冒用申领信用卡.对可疑的语音、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不要回应.在ATM机上取款或刷卡消费时,要注意观察机器上是否有多余的装置或摄像头;输入时应注意遮挡,并保持时刻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发现机具可疑情况和“吞卡”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警,切勿相信机具上张贴的“故障”,不给不法分子任何可乘之机.树立合法使用信用卡意识,切勿参与非法套现活动,珍爱信用记录;配合机关侦查取证.

3.2 加强交易监测和使用管理.钱学森曾经说过:“管理问题归根结底是技术问题.”发卡机构应积极采用新的技术手段,研究、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系统,建立持卡人主体交易信息数据库,实现对持卡人信息的风险防控.对同一持卡人大量、频繁开户销户、短期内资金分散汇入集中转出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发现并进行反洗钱报送.对有疑似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可采取临时锁定交易等措施,并及时向机关报案.对确认存在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采取止付卡片、追索欠款等措施.发卡机构要将相关风险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积极报送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充分利用共享机制进行风险防控.

3.3 依法严厉打击,震慑犯罪行为

3.3.1 加强相关法律建设.依据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发展的经验,加强有关金融交易的立法,利用法律明确持卡人及银行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利用信用卡犯罪、违约的概念及范畴,明确违约的责任与处罚等,是保护银行利益、防范个人信用风险的根本保证.以信用卡业务较为发达的美国为例,关于消费信贷和信用卡的相关法律有:《法》、《贷款实情法》、《公正信用记账法》、《信贷机会均等法》、《公正资信报告法令》、《公正索回债款行为法》等,这些法规对信用卡业务的规范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在信用卡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空白区域,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3.3.2 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门应积极受理犯罪案件,集中精干力量,认真梳理犯罪线索,力争侦破一批大案要案,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摧毁一批伪卡制造窝点,形成对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效果.要加强和完善对犯罪形势的分析、研究,提高预防、打击犯罪的整体作战能力.预防和打击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应建立联合整治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做到及时沟通、信息共享,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形成打击合力.

注:本文为2009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基金项目

(作者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 来稿日期:201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