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协调监管存在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032 浏览:119970

【摘 要 】我国金融业自改革开放以来有了长足的发展,与之相关的金融监管工作也在不断的进步,但还是存在各监管部门不能协调监管的问题,本文从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入手分析问题原因并找到相关的对策.希望能给我国金融监管工作提供好的建议.

【关 键 词 】金融业 协调监管

一、我国金融协调监管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对各个行业的发展一直采取计划经济手段来进行管理,金融行业也不例外,直至改革开放进行了一段时间之后,金融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业内部结构逐渐增多,我国建立了“一行三会”监管体制,之后根据实际情况的要求,财政部也将纳入到监管体制中来.由此可见,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在实际的管理当中还存在一定的现实问题和困难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去解决.

二、我国金融协调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金融协调监管主体

从科学意义上讲,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没有孰优孰劣之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选择.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多个监管机构并存,相互之间不能制约,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问题.另外,我国对于资信评级机构、会计事务所的监管作用还不够重视,总认为这种民间的监管机构没什么用,所以没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监管当局搭建一个能够使各监管机构进行顺畅交流的沟通平台,从而解决资源分配和监管效率的问题.

(二)缺乏科学协调监管理念

我国在金融监管机构设置和及管理力度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但是监管工作依然显得比较被动,程式化的行政监管思想占主导地位,而强调内控的科学协调的监管理念没有树立起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金融监管机构忽视了协调监管的重要性,只重局部而没看到金融体系是一个整体,行政权力只能对纵向系统而对于与之平行横向系统则无能为力.在目前的金融背景下必须要重视科学的协调监管理念,才能迎合更加复杂的发展环境的到来.

(三)监管机制脱离实际金融监管需要

我国的“一行三会”监管机构确实在金融监管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该行业的不断发展,而实际情况较之设立这些机构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四大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是不同的,比如人民银行偏重于货币的稳定,证监会偏重于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偏重于对银行业的监管,保监会偏重于对各保险公司的监管.在当前混业经营特征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可以说各机构之间存在利益上的交叉,一旦出现纠葛,各机构肯定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处理,这样一来会导致效率的低下.而协调监管则会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保证监管的高效率.

(四)协调监管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虽然正在不断的完善,但是还不够健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现在的立法是以分业经营为前提建立的,所以对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混业经营业务无法明确责任,容易形成两种情况重复或者真空,给监管带来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其二忽视了金融行业内部各机构的联系,对同样的业务监管力度不同;其三虽然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订但还是停留在理论层面,操作性差;其四,在金融创新飞速发展的今天,金融监管立法存在和实践脱节的现象,一些业务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三、加强我国金融协调监管的对策(一)成立专门的金融协调监管机构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金融行业发展的要求,急需成立专门的金融协调监管机构以加强协调监管机制.该金融协调监管机构既能够将现有的监管主体(包括民间的监管机构)统一协调起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信息沟通问题,也能够在各金融监管机构出现纠纷时起到仲裁者的作用.具体作法可以由人民银行来完成,这样一来既可以强化它的央行地位又可以起到在不增加独立的行政机构的前提下完成协调监管的任务.

(二)树立科学的协调监管理念

要想树立科学的协调监管理念就要从以下是三个方面入手:第一,用全局的眼光来看待金融监管,只有站在全局的高度上才能了解到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找出解决协调监管的办法;第二,树立风险性监管理念,这是一种兼顾安全和效率的监管理念,可以建立一套非现场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以防止形成监管真空和漏洞,同时深化监管领域和内容从而形成金融安全网;第三,完善企业内控机制,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素质,通过内部稽核机制监督管理者,从而强化内控的作用.

(三)建立科学的协调监管机制

建立能够适应金融监管实际需要的科学协调监管机制,首先,应以“怎么写作”为核心而并非硬性的行政管理,混业发展已是趋势,这就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良好的市场环境,而怎么写作型的协调监管机制正是以此为目标,帮助各金融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其次,在监管机构内部成立以金融业务为导向的部门,并成立与之对应的协调部门.最后,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进而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出现,并且可以解决各监管机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四)健全金融协调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协调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必须将协调监管这一思想与公平公正、高效监管、依法监管、适度监管等原则一样作为金融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体现出来使之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在面对综合业务时,必须制定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使综合业务有法可依.该办法应该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发展方式,同时应该对综合经营下金融监管技术、金融监管体系结构安排作较全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