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市场金融监管

更新时间:2024-03-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303 浏览:118135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加强,金融创新的活跃和交易成本的降低,各金融业务之间差别越来越小,政府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的管制,导致对传统的多边监管模式提出挑战.本文主要研究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相关概念、历史演变、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 键 词 :金融监管机制 历史演变 现状对策


一、金融监管机制的相关概论

1.金融监管机制的概念

体制是指"被某些有规律的相互作用或相互依赖的形式所联合起来的客体、观念或行为"的集合.它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组织起来的是什么;二是这些组成部分怎样相互发生关系.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体系和基本制度的总称.金融监管体制是谁来管、由什么样的机构监管和按照什么样的组织结构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来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问题首先就是要选择和建设一个能够实现最佳监管的模式的问题.

2、金融监管体制的划分

按监管机构的设立原则来划分:分为机构型监管体制和功能型监管体制;按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来划分:可分为统一监管、分头监管和不完全集中监管, 按权力配置模式划分:分为单元多头金融监管模式、双元多头金融监管模式、集中单一金融监管模式和跨国金融监管模式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历史演变的过程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1984年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 这是改革开放初我国金融格局形成的初级阶段;1984年至1992年经济转轨时期的统一监管体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历史演变的第二个阶段;1993年到1997年从统一监管体制向分业监管体制转变,是第三个阶段;1998年至今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划分的第四个阶段.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1."一个银行三个委员会"的发展现状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内的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监管向市场和以法规为导向的监管转变,覆盖银行、保险和证券的监管机构也已经建立并完善,形成了"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金融监管体制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2."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

由于相互之间的水平竖直方向的综合协调很难,更有可能导致失效;分业监管体制还因缺乏共同治理可能导致监管真空,监管真空导致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结果导致监管不力或监管空位;一些民营企业进入金融行业而形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反映了现有我国监管机构协调的失败;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3.混业经营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最大的挑战

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放弃原先的金融政策,开始多元化经营并采取兼并收购等手段向其他业务领域渗透,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上各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的主导模式.与国际上相对应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也基本成为金融市场的主格调.混业经营冲击着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各金融机构中间业务的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础,我国金融机构处不利的竞争地位,为提升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更好地应对新的竞争形势和挑战,必须从制度上给予保证,加快改革,顺应金融混业监管的趋势,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积极协调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分工

1、在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方面,尤为重要的就是各金融机构的分工银行的职责是保持金融稳定,应该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主要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必要的时候执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行业监管当局的职能是微观层面的监管,防范个体机构的风险,进行日常监督和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作.因此应针对银行和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妥善处理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

2、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相关的机构进行协调,并注意加强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席会议,加强合作,同时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必要的信息交流机制,进而加强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沟通,打造一个和谐互动式的监管平台.

3.加强人民银行、监管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各监管机构应该与银行保持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这对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有重大的作用.

(二)强化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和风险监管

国内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实行单元制监管,随着外资金融机构数量以及资本的增加,单元制监管必将加大监管成本;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国情,我国可在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立法中规定,任何一家外资金融机构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母国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通过法制化,加强外资在国内合法的发展,使外资机构收两个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管,减少风险;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发展只有短短几十年,国内的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成熟,处于幼稚期,还有很多的领域等待去完善,并且缺乏权威性.我们国家应积极借鉴国际上经验教训以及比较成熟的法律,积极完善与健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

(三)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金融监管提供强有力保障

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发展只有短短几十年,国内的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成熟,处于幼稚期,还有很多的领域等待去完善,并且缺乏权威性.我们国家应积极借鉴国际上经验教训以及比较成熟的法律,积极完善与健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不断修改和完善已有的金融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抓紧完善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制定专门的金融机构退出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