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全球金融稳定

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989 浏览:142287

摘 要 :面对当前金融危机及其造成的严重破坏,全球金融稳定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本文主要介绍国际上促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机制和措施,关于金融稳定概念的不同观点和界定,以及现有的关于金融稳定的研究成果,包括对金融稳定的评估方法和政策建议.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给出对金融稳定的理解,并对促进和保持我国金融稳定给出适当的建议.

关 键 词 :金融稳定 金融危机 金融稳定评估

一、金融危机引发对全球金融稳定的关注

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似乎将渐渐被人们淡忘的时候,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又一次使人们陷入对全球金融及经济的恐慌之中,特别是从2008年9月15日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开始,一系列金融机构面临危机而破产倒闭,从而引发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危机不仅严重破坏全球金融体系,更是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房地产、汽车、能源等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发生生产萎缩,失业率不断攀上升高.破坏性如此巨大的金融危机再次引发人们对全球金融稳定的关注.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造成金融不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并更加复杂,此次全球金融海啸正说明了这点.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机构更加重视促进和维护本国以及全球的金融稳定,消除各种金融不稳定因素.建立新的国际金融秩序,维护全球金融稳定成为重要的话题.

二、国际促进金融稳定的机制

对金融稳定的关注和促进机制实际上在本次危机发生之前已有展开,特别是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即有相关的组织成立和定期金融稳定报告的发布,而在此次金融危机发生及之后,这些研究组织和报告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其影响力也得到加强.

早在1996年英格兰银行就开始以金融稳定为标题定期发布金融稳定报告,虽然期初目的仅为了在1997英国大选前扩大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范围,但对金融稳定的研究发展起到很大作用.紧随其后,法国、瑞典、挪威、西班牙、日本、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也仿照英格兰银行的模式定期发布本国的金融稳定报告,我国也从2005年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年编写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关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在1999年合作建立金融稳定研究所(FSI)用以帮助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者改良和加强其各自国家的金融体系,其宗旨:促进和推广全球健全的监管标准和规范;帮助监管者适应快速的金融创新;通过会议研讨帮助监管者发展应对挑战的方法.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是根据2009年4月初二十国集团伦敦金融峰会的决议建立的.其前身是1999年由七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在Hans Tietmeyer的建议下成立的金融稳定论坛,目的是为了加强国际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来促进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新机构不仅仅是换个名,而且在机构、职能等方面做了很大的调整,将对全球金融体系运作起到重要的监管作用.其职能广泛,包括评估国际金融体系运作中的风险,促进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协调国际标准制订机构的工作,制订国际性危机的应急预案,等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于2002开始每半年定期发布全球金融稳定报告,该报告评估全球金融体系和市场,讨论新出现的全球范围的金融问题.其关注于当前市场条件下可能给金融稳定带来风险的系统性议题.

同时在学术界,学者也开展对金融稳定有关议题的研究,如金融稳定的定义界定,金融稳定的衡量指标等等.Eric Philip Dis在2001年建立了一个金融稳定网络讨论群,现在已有四百多名组员,包括政治、学术和市场经济组织等领域的人士,主要讨论关于金融稳定及有关监管议题的研究和分析.而在2004年开始发行的金融稳定杂志则是更加正式的学术期刊,主要通过严格的理论、经验分析宏观和微观经济金融议题,在金融稳定方面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影响.

2009年年初G30发布了一个金融稳定框架报告,从金融监管的范围、监管效力、监管标准、金融市场规范等方面提出了18条金融稳定建议,总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核心建议:

1、必须消除审慎监管的缺陷和薄弱环节,对任何重要的金融机构都必须适度地审慎监管.对银行机构而言,有政府担保的吸收存款机构应该受统一监管,复杂的大型银行机构应该受到更加密切的国际高标准监管;重要的大型银行机构应被严格限制从事具有高风险和利益冲突的自营业务,并禁止发行和管理银行资本和客户资本相混合的对冲和私募基金,通过严格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限制大额自营业务,参与包装和出售集合债务证券需要提留充足的信用风险准备金:政府担保的吸收存款机构不能被不受监管的非金融机构所拥有和控制,两者间的交易也要受到严格限制;要防止国家银行体系的过度集中,以便于有效监管和管理控制,使银行体系形成有效竞争(但不同国家可考虑不同标准).针对非银行机构的统一监管,缺乏相应监管措施的国家应该对大型国际保险公司建立国家层面统一的审慎监管框架;针对大型投资银行和非银行控股公司的经纪商应该指定一个合适的监管机构.

2、必须提高审慎监管的质量和效力.关于监管结构方面,各国应该重新评估自己的监管结构,以减少重复监管,降低监管复杂性、防止监管套利和改善监管协调.银行不仅在金融危机发生的时候,还要在信用快速扩张、杠杆被增加使用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时候发挥其作用,承担促进和维持金融稳定的责任.应该明确区分受到央行流动性支持并接受监管的银行机构和仅在紧急情况下才能获得央行流动性支持的其他金融机构.应保留央行在极端情况下提供流动性的权利,并通过法律条文或在实践中赋予银行将其贷款对象扩大到非银行机构的权利.关于国际合作方面,强烈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和财政部门加强现有的国际监管合作机制,着重建立类似欧盟组织一样更为正式的区域机制,但同时也应着眼于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金融市场.

3、必须强化公司体制的监管标准.关于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监管标准方面,聘用具有丰富金融和风险管理知识的独立董事,协调董事会对薪酬和风险管理政策进行监督,着眼于平衡风险和对股东的长期回报.关于资本监管标准方面,提高国际资本监管标准以解决周期性趋势,考虑到评估公司风险的最高级工具也有其限制性,应该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基准.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标准方面,应将维持大规模且多元化长期资产标准和高流动性资产的缓冲机制纳入基本的流动性标准,一旦这种标准形成,就应考虑什么是银行资本结构首选的高级和次级债务组合.关于公允价值会计方面,为针对流动性差的工具和萎靡的市场而建立更加实际的准则,应重新评估公允价值会计原则和标准.

4、必须提高金融市场及其产品透明化程度,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使其即使对大型金融机构倒闭也有较强的抵抗能力.重拾证券化信用市场信心,对证券化、结构化和衍生品市场进行严格监管,金融机构应保留一部分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在制定全面结合表外工具的会计准则时,应考虑到其对重新恢复证券化市场的影响.在场外市场(OTC)的监督方面,应进一步通过立法建立一套正式的监管系统来改进支撑OTC衍生品市场的基础设施,鉴于OTC市场的全球性,有必要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致的监管框架,各国监管者应分享信息,彼此建立适当的合作计划.在金融机构的清算机制方面,各国应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赋予监管当局早期预警、迅速纠正以及有序关闭受监督的银行组织和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权利.在提高结构性产品市场透明度方面,应加强资产支持产品和其他结构性固定收益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和传播.在分享市场活动和评估信息方面,为提高市场透明度而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有必要进行再评估.

三、如何理解金融稳定

伦敦经济学院的Charles Goodhart认为现在并没有一个很好的方式来定义金融稳定,或者说不能对金融稳定进行确切的量化.SirAndrew Large认为没有一致认同的能对早期金融不稳定进行预警的指标集.事实上众多的研究学者主要从正反两方面对金融稳定界定其内涵.

Rick Mishkin认为造成金融不稳定的原因是经济中的各种冲击因素干扰了信息传递,致使金融体系不能正常运转.他对金融稳定的定义即为一个金融体系能够确保持续地存在而不出现严重混乱,有效地分配储蓄和投资机会.Allen,Wood对上述的定义指出两点困难:1 苏联的储蓄和投资机会在计划经济下进行了很好地分配,但是在它存在的末期却出现严重金融不稳定;2 不实用,概念是事后的,即无论储蓄是否有效地分配给投资.一个监管者或银行家无法根据此定义考虑流动性支持,定义缺乏重要的可观测性检验.

Michael Foot(2003)认为,金融稳定要满足以下几点:一是币值稳定,通胀率低;二是失业水平接近自然率;三是经济中的主要金融机构和市场正常运转;四是经济中的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的相对变化不会影响币值稳定、就业水平和金融市场运转.

从反面来看金融稳定的定义,即通过定义金融不稳定或金融危机来理解.Haldane(2004)等定义金融不稳定为经济中因为金融领域的不完善导致偏离最优储蓄和投资安排.而这同样遇到Mishkin所做定义的难题,即无法明确何时是偏离最优的,但这种偏离只能在大的金融危机中可观察到,在不是很极端的环境下并不可靠和可操作.金融不稳定事件的一个特征是无辜的旁观者也受到损害,然后定义金融稳定为金融不稳定事件发生可能性小的状态.

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可看出我国对金融稳定的定义:“金融体系处于能够有效发挥其关键功能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宏观经济健康运行,货币和财政政策稳健有效,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能够发挥资源配置、风险管理、支付结算等关键功能,而且在受到内外部因素冲击时,金融体系整体上仍然能够平稳运行”.

四、金融稳定的研究议题和评价指标

Chades Goodhart认为金融稳定研究遇到的主要问题是现在几乎所有的风险度量定量分析方法都是针对单个银行或金融机构,而不是对整个银行或金融体系,如VAR方法,默顿模型,压力和情景测试等.他提出关注和研究金融稳定的新方向:1 需要一个更好的系统的金融不稳定模型,特别是一个把金融违约作为必需考虑元素的模型;2 财政政策和金融危机管理间的密切关系需要得到重视,一些国际机构,特别是欧洲央行的角色需要重新评估解释;3 需要把关注点扩展,从关于风险相关的资本要求扩展到将风险警戒、流动性要求及激励和惩罚适当整合建立监管的整体框架;4 是时候采用一般的公允会计准则.

Oosterroo,de Haan调查经合组织成员国地区的银行发现,金融稳定和系统风险没有被明确定义,对金融稳定的责任也没有明确地表述在法律中,各国央行在追求金融稳定的措施上也各不相同.调查还发现各国央行金融稳定监督职能的问责制也常常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因此需要加强银行的职能明确和立法.

AndrewCrockett认为区别个别机构的稳定性和整个市场的稳定性很重要,并且更应关注市场的稳定性.Howard Dies从市场波动的容忍水平、国内国际的监管机构设置和监管者本身应发挥的作用三个方面阐述了对金融稳定理解和实融稳定的举措.Sir Andrew Large从威胁和行动两个维度建立金融稳定的框架结构.

William A.Allen,Geoffrey Wood(2006)提出预防和补救金融不稳定的措施.预防措施:1 法律;2 政府机构及职能;3 市场协定;4 物质基础设施.补救措施:1 流动性支持;2 偿付能力支持.

对金融稳定进行评估是一项复杂而艰难的工作,国外有学者及机构对其研究,主要从金融机构和宏观两个角度来对金融稳定进行评估.从金融机构角度的评估方法:Alfred Lehar(2003)提出的风险管理法,基于能揭示金融机构信息的股票和股指等来评估金融稳定;GARCH模型法,测量银行股收益相关性揭示可能的金融不稳定及大小;银行间市场交易分析法;支付系统分析法.从宏观角度:虚拟变量法,对代表金融不稳定的二元或多元虚拟变量建立Logistic模型进行评估和预警;指数分析法,如Goodhart,Hofmann(2001)构造的金融状况指数(FCI)以及JanWillem van den End(2006)构造的金融稳定状况指数(FSCI),其中后者很好地反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状况并得到很好的实证;综合分析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研究开发出包含众多指标更好反映金融体系稳定状况的金融稳健指标(FSI).

2001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出一套全新的金融统计指标:金融稳健指标,并与2004年发布了《金融稳健指标编制指南》.金融稳健指标是反映一个国家的金融性公司、非金融性公司和居民部门金融运行稳健的指标体系,主要分为“核心指标”和“鼓励指标”两部分.金融稳健指标的核心指标只包括存款机构的相关指标,通过五级评分制(一级最高,五级最低)来评价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水平.金融稳健指标的鼓励指标除了包括存款机构相关指标外,包括其他金融性公司、非金融性公司、居民部门、证券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的有关指标,其主要与金融体系的风险状况密切相关.由于金融稳健指标涵盖了几乎经济金融体系的方方面面,设计简明实用,并且各个国家、地区可以通过对自己金融发展状况来灵活选取其中的相关指标等优点,使其日益成为国际上通用的金融稳定评估测量标准,值得引起关注.

五、对金融稳定开拓新的研究思路

对金融稳定我们考虑从其反面――金融不稳定或金融危机角度来理解,即考虑真正的金融不稳定所应当具有的特点,以及如何检验金融不稳定的发生.在一段时间内金融系统出现不稳定应该具备以下特点:

1、极端事件(Extreme Events)的出现.只有在金融市场出现极端事件才能显著的体融不稳定.现实中的金融不稳定并不是正态分布,其分布具有厚尾性,分析金融是否稳定所得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采用的历史数据是否包括极端事件的发生.一家银行倒闭并不可怕,一只股票跌停也不需要慌张,大规模投资银行,基金公司破产就可能是金融系统出现不稳定的前兆.早在2007年次贷危机起始阶段,美国第二大房屋抵押贷款公司就申请破产保护,随后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纷纷倒闭或被迫重新改组,这些极端事件都体现着金融系统出现了不稳定,或者说可能出现了危机.

2、链锁式反应.金融不稳定会引发链锁反应,也可以说具有传染性,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倒闭破产,会引发与其相关的其他金融机构连带出现危机.本次金融危机发生的起源是美国房地产市场上大量次级贷款到期未还,从而引发投资次贷的金融机构出现巨亏而纷纷倒闭破产,由此又引发与这些金融机构有业务往来的世界其他地区出现危机,进一步形成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此外金融系统的不稳定不仅可能会牵涉到整个虚拟经济系统,还有可能使实体经济受到损害.区域性金融不稳定中的个体风险也有可能慢慢累积,逐步转化为系统风险,最终在国家范围内,甚至是全球范围内产生金融危机.

金融不稳定的链锁反应具体体现在不稳定事件在时间上聚集性,若金融不稳定事件在一个观察期内聚集出现,意味着金融不稳定发生,且聚集性的强度代表了不稳定的程度,因此我们可以用扫描统计量的方法来分析金融不稳定的链锁反应,并可以进行早期预警,防止链锁反应的扩大,进而防范金融危机.具体地我们可以考虑用前述的金融稳定评估指数作为考察变量,从时间上和空间上研究不稳定的链锁反应,即分析同一家金融机构出现不稳定事件是否会持续引发后续不稳定事件的发生,一家金融机构发生不稳定是否会引发其他机构也发生不稳定.用扫描统计量的方法定量分析金融不稳定是一个很好的研究点,有待研究者去探索.

3、金融市场上出现大的波动性及波动频率增加.金融不稳定的发生必定体现在金融市场上出现剧烈波动,如股市的暴涨暴跌,商品的大升大降等.股票指数,指数等能反映经济金融运行状况的指标在短期内波动性较大,发生频率较高,都从侧面体现着金融不稳定性状况.

六、当前关注点和建议

当前全球金融稳定应关注的要点包括:应急政策,退出时机的把握,监督与改革的推进力度,金融风险可能向财政和政府的转移,低杠杆使实体经济与金融系统不能良性互动,甚至产生恶性负反馈.

通过了解国际上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促进和保持全球金融稳定的举措,对我国在未来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后如何继续保持金融稳定有很大的启示意义,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到达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

1.加强和认真开展有关全球和我国金融稳定相关研究,建立起相应框架.


2.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特别是央行货币政策和政府财政政策的协调.

3.强化各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的全面金融风险管理.

4.提前预判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做好防范预警措施,构建金融系统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5、改变金融监管观念,推进金融监管机制改革,辩证地对待金融创新,改善金融创新机制,提高对创新金融产品的评估水平.

6、对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建立健全金融稳定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相似度检测机构建立相应的风险测量方法及其标准.

7.普及金融稳定相关知识,促进金融市场及其产品的公开透明化,加强金融产品在公开市场和私人市场的披露程度.

8、建立健全后危机时期中国金融稳定的新框架,增强中国金融体系对金融危机的预见性,从而在国际金融竞争中取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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