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与监管的博弈

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527 浏览:82549

摘 要 :金融衍生产品的产生和发展,给人们提供了良好的投资和避险的工具,但同时,也带来了的巨大的金融风险,时刻威胁着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银行安全运行.从英国巴林银行倒闭到东南亚金融危机,金融衍生产品投资风险再一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加强对衍生产品的风险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为理论框架,构建了监管博弈模型,得出银行风险操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三个纳什均衡,并对模型结论进行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和若干个政策建议.

关 键 词 :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投资;金融监管;博弈

一、引言

金融衍生产品又叫衍生工具或衍生证券,通常是指由原生资产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关于金融衍生产品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ISDA)在一份报告中对金融衍生品做了如下描述:“衍生品是有关互换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决定.”

自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金融衍生产品得到了长足发展.20世纪80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及计算机技术的突飞猛进,进一步推动了国际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金融创新的兴起也推动了金融工程这门前沿金融技术的诞生,由此,各类新兴的非标准化的金融衍生产品也不断展现在人们眼前.据美国期货业协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6年全球交易所期货期权成交量较上年增长19%,以利率、股票、股指、外汇等为主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量占衍生品市场90%以上.

金融衍生产品发展迅猛,给人们提供了良好的投资和规避风险的工具,但同时,也带来了的巨大的金融风险.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商联合会、以及美国场外交易业衍生产品政策集团等许多国际机构就如何控制衍生工具的风险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自1993年7月发布的“三十国集团衍生金融产品报告:实务与原则”(简称“G-30报告”)和1994年由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指南》,将指导各国在充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风险的同时,更有效地控制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文以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为理论框架,构建了监管博弈模型,得出银行风险操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三个纳什均衡,并对模型结论进行分析,认为可以通过加重对银行风险投资部门操作的处罚力度和提高对监管机构失职事件的惩处,来降低风险,同时,建立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银行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内部稽核,金融监管部门逐步探索建立高风险投资业务监管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监管,探索建立银行系统高风险投资业务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体系,从而建立起高效的风险治理机制.

二、监督博弈模型的建立

(一)理论基本检测设

1.该博弈分析中只考虑两个参与者:银行风险操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且参与者都是理性经济人,即双方决策的动力均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2.参与者中银行风险操作部门有两个战略:进行风险投资或保守投资;金融监管机构也有两个战略:放松监管和勤于监管.若银行有较大风险投资倾向时,监管机构加强监管,从而降低银行风险,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当银行选择稳健型投资,监管机构放松监管,使银行能自由运作,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公平与效率的建设.

5.参与者都是工作有效率的.即金融监管机构不会无事生非,彻底清查某家银行的资产状况;银行风险操作部门不会因为惧怕资产清查的风险而放弃投资期望收益的机会.

6.检测设一旦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资产投资进行稽核,风险投资操作就会被发现.

(二)模型的建立

基于上述基本检测设,可做出以下战略式表述:

三、影响博弈行为的因素分析及政策建议


(一)博弈行为的因素分析

对上述监督模型中,影响博弈均衡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产生以下几种观点:

第二,由于博弈参与者收益的不确定性,形成两种纯战略均衡.在这两种纯战略均衡中,银行风险投资的期望收益总是大于保守投资的期望收益,因此,银行风险操作部门将选择风险投资策略.

(二)有效的政策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银行风险操作部门,加大对风险投资的处罚;对于金融监管机构,要明确监管责任,并提高对有效监管的奖励和加大对责任事故的惩处,使金融监管部门积极的采取有效的监督行为,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银行安全运行.

第二,加强银行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内部稽核.内部稽核的目的在于落实各项内部控制,建立并强化经常性的内部自律功能.内部稽核的要点是:(1)在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时,稽核部门应尽早参与了解,提供风险管理意见,并设定适当的稽核程序,以确保各项监控措施得以有效运作;(2)应定期审查测试风险管理程序.审查测试的频率应以能评估风险管理功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为目标.内容至少包括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政策、限额、操作程序等.(3)测试各项控制措施,如交易操作、确认与交割,审核定价模型及风险衡量方法的来源、相关使用规定,是否定期测试其精确度.(4)对偏离市场、交易量的异常变动及营业时间后和营业场所外的交易等特殊情况加以审查;检测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入及支出是否正确合理,交易往来的频率及金额是否异常.

第三,金融监管部门应本着“加强监控、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注重实效”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高风险投资业务监管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监管,探索建立银行系统高风险投资业务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体系,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监管指导,督促完善高风险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高风险投资行为和操作程序,加强审计监督,建立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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