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金融开发的条件\框架与

更新时间:2023-12-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523 浏览:13748

摘 要:发展农村土地金融的三大必备条件是土地产权完整、权利交易自由和农民保障完善.农村“三权”抵押和“三三法”抵押物偿债机制的建立、农村土地交易所和“地票”交易制度的建立、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多样化、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重庆初步具备了推行农村土地金融的条件.要逐渐建立“农民土地实物资产交易金融”和“农民土地权益资产交易金融”两类土地金融体系,制定农地金融扶持政策体系和农村非农地金融开发政策体系,培育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内部积累和运行机制,促进土地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以及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

关 键 词 :农村土地金融;土地实物资产交易金融;土地权益资产交易金融;土地使用权存贷;土地实物信托;土地使用权“典”;土地使用权抵押;地票质押;土地基金;土地债券

中图分类号:F321.1;F8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2)03-0020-08

一、引言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发展的同时,城乡差距不断拉大.虽然大量农民通过“非农”就业这一途径,以“工资(务工收入)”形式,参与了工业化发展成果的分配(蒋省三 等, 2004),但由于城乡二元土地结构,农民拥有的最重要资源——土地,难以体现为其真实的财产权利,无法形成农民财产性收益,这是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因此,为缩小贫富、城乡、区域差距,重庆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农村土地资本化为主线,尝试用金融手段盘活沉睡的农村土地资产,积极探索农民以土地收益参与城镇化、工业化发展成果分配的有效通道.在中国经济转型发展时期,这种省域的“土地”与“金融”结合的农村地权改革实践,值得关注和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农村土地金融的研究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农村土地金融是什么”.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金融实质上是建立在土地抵押基础之上的农业中长期的资金、信用融通活动(张德粹,1979;Yao,1996;周诚,2003;毕宝德,2004).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金融的范畴不仅指以农地抵押为特征的农业中长期信用,还应包括次级的土地证券化过程,例如土地债券、基金、信托等(袁绪亚,1995;黄贤金,1994;尹云松,1995;黄小彪,2005;朱玉林,2006).另外,一些学者从现行农村地权制度安排的角度,认为土地金融实质上是农村土地物权资本化的产物(叶剑平 等,2007;罗叶,2009;陈霄,2010).


二是“农村土地金融的必要性”.一方面,农村土地金融有利于降低产权交易成本,且对农户的土地投资产生正向激励(Atwood,1990;姚洋,2000),所以,农村土地金融有助于提高农村土地市场化水平,不能仅仅依靠发展单一的农村贷款系统(Zvi,2004).另一方面,发展农村土地金融能够促进土地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蔡继明,2009;项继权,2007).

三是“土地金融怎么做”.罗剑朝等(2003)立足于对贵州省湄潭县土地金融试验绩效的考察,建议推进以农地抵押权为特征的中国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吴文杰(1997)提出了开展农村土地金融业务的具体设想,例如农地经营和改良、重划贷款以及地籍整理贷款等;Julie 等(1993)认为土地信托是土地产权与资本相结合的较好形式;刘志仁等(2008)从国外土地信托的现状研究出发,设计了农村土地信托保护的运作框架,提出了农村土地信托的最优激励机制;陈方正(2004)认为建立土地发展基金也是一种效率较高的土地与金融结合模式,在此基础之上,奚正刚(2005)提出了集体土地资产证券化的构想,进而,朱道林(2001)和郭步超(2009)建议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成立农村土地基金管理中心,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ichles),发行土地证券.还有学者认为建立土地银行Simonson(1991)和Bassett(2005)认为,土地银行大致可分为基金型和信托型两种,前者多为欧美国家基于永久性的土地发展基金而设立,而后者多见于以日本为代表的亚洲国家. 是实践土地金融的最优途径:冯子标等(2009)和邵传林等(2009)从农民转型发展的角度,主张国家成立土地银行,更好地怎么写作农民创业和农业产业化,改进农民财富结构;王铁(2008)立足于解决新农村建设资金缺口问题,对农村土地银行的组织架构、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作了整体设计;陈家泽(2008)和郭骊(2010)从成都统筹城乡的经验出发,提出了以“土地使用权存贷”为核心的土地银行设计构想;何芳等(2010)运用重复博弈、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方法,论证了农户与土地银行的“存地”合作博弈—收益机制;叶剑平(2007)和梅哲等(2011)提出了发展农地金融须分“信托—基金—土地银行”“三步走”的思路.

作为一种外生的制度性安排,农村土地金融的推广在国内较为缓慢,原因在于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提高了土地金融的交易成本.在西方各国,农地金融以土地私有为前提,而我国土地公有的根本属性否定了私人所有权交易的可能,因此,国内学界对农村土地金融的探讨,主要基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来进行,但问题在于,基于土地对农民提供的生存保障功能,现行法律制度对农地使用权抵押持否认态度.随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将土地“资源”转化为“资产”的愿望越发强烈,因此,从理论上梳理在中国特写作度环境下发展农村土地金融到底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或许是第一要务.另外,已有文献多从微观角度论述某种土地金融形式,例如土地信托、土地基金、土地银行等,而宏观体系建构层面上的研究还显不足,尤其对发展农村土地金融的时机选择、保障条件和实施机制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本文将结合重庆的改革实践,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二、重庆试行农村土地金融的条件与时机

土地金融制度创新必须包含三大要件:明晰的产权契约边界、资产转化的平台以及产权自由处置的机制.另外,农村土地金融由于涉及农民土地资产处置风险,还必须设计科学、完善的农民保障体制.重庆当前正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此项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妥善处理农民“转户”和“退地”的关系?如何以农民“退地”为契机,适时推进土地资本化,促进农地规模经营,建立现代化农业体系?在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的同时,如何保障农民土地收益权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以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而这一系列改革,能否给重庆发展农村土地金融带来机遇?值得思考.

1.农村土地金融的前提:权利完整与交易自由

农村土地金融的前提是土地权利能够自由抵押,这要求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相对完整的处分权能.按现行法律,农民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抵押.重庆利用“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先发政策优势,历时三年实践,经各区县农村土地及房屋抵押贷款的试验,建立了抵押风险规避机制,最终自上而下确立了农村“三权”(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抵押的思路、方式和机制,为省域范围内进行土地金融创新试验创造了第一个前提.

同时,户籍制度改革形成了农民与政府进行土地权利交易的新型契约关系.重庆市政府通过与进城农民约定“过渡期”,非强制性地与农民进行了一场地位平等的土地权利交易谈判,农民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退出土地,且不管是否愿意退出土地,都能够享受均等化的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目前,虽然农民处置土地的还不能完全由市场交易决定,但至少比强制征地制度下农民土地处分权的完全丧失前进了一大步.相关政策的灵活运用,使农村土地作为可自由交易的“资产”属性彰显,这就形成了土地金融创新的第二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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