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消费权益保护

更新时间:2024-04-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077 浏览:70050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依然是机构监管为主,“谁家的孩子谁抱、谁生的孩子谁管”,但这种监管模式极度滞后于跨行业、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

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表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消费者呈现“无国界”和“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得消费权益保护呈现隐私保护难、安全保障难、争议处理难、监管管理难、立法规范难.

焦瑾璞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典型的跨市场、跨行业、无国界、不确定性等特征,涉及消费者尤其是草根消费者众多,产品类型多、创新快,时间和空间转化快;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往往具有交易信息不对称、电子合同不平等、资金安全存隐患、个人隐私易泄露等风险,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依然是机构监管为主,“谁家的孩子谁抱、谁生的孩子谁管”,但这种监管模式极度滞后于跨行业、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交叉型业务、产品和工具是其主流,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凸显出“五难”――隐私保护难、安全保障难、争议处理难、监管管理难、立法规范难.

焦瑾璞建议,应改革现行监管方式,变机构监管为行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金融产品提供方必须清晰、动态地披露产品投资方向、投资结构、利率计算等,开展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和信息安全教育;督促金融产品提供方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管理,监管方可践行适当的产品干预监管;构建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管协作,探索建立第三方纠纷协调机制等.

今年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将联合多个部门重点围绕等热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尝试多种检查结果披露方式;确保上半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完善对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公开披露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适时选择2至3个省份试点建立省级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

另外,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金融交易的电子消费领域,将来人人都可以成为金融消费者,但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样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它与高技术的互联网行业结合在一起,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怎么写作的难度加大,安全、个人信息泄露、资金亏损的风险也日益暴露.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要更加关注和重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的保护,应关注四个问题:

第一,推动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目前我们国家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缺少上位法,更没有专门针对业务的法律内容.因此在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应实时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问题,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第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的金融理念,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因此要必须尽快的明确现有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既包容创新,又确保监管到位,同时应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各个部门必须建立良好的金融良好的金融协调保护机制.法律都是有滞后期的,必然有一段的监管空白期,这个空档期更容易出问题.

第三,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因为某种原因导致金融产品和怎么写作与金融消费者之间产生分离.央行金融小权益局还要开发网络12363.,在网络上进行投诉.

第四,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人数众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应针对目标群体,探索多样化的教育模式,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切实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焦瑾璞表示,对消费者的保护也不是没有原则的保护,没有边界的保护.在风险提示充分的情况下,你自己的责任就应该承担责任.在最近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冷静期的概念也适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方面的.要督促引导互联网金融提供者处理好营销和教育的关系,强化教育职责,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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