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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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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
www.eduxue.com 来源:http://www.eduxue.com 更新时间:2007-9-1 【字体:
推荐文章: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
推荐文章简介:
  【参考答案】 AD   【考点提示】销赃罪   【试题解析】本题考查事后不可罚行为的认定。事后不可罚行为,也称不可罚之事后行为,是指当一种行为达到既遂之后,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由于这种不法状态的持续已经

 

 【参考答案】 AD
  【考点提示】销赃罪
  【试题解析】本题考查事后不可罚行为的认定。事后不可罚行为,也称不可罚之事后行为,是指当一种行为达到既遂之后,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由于这种不法状态的持续已经被前罪的犯罪构成所评价,所以不予独立处罚。盗窃他人财物之后,予以窝藏、转移、销售的行为就是其典型。这种行为发生在盗窃既遂之后,是盗窃行为人像财物的主人一样,占有、处分财物这种非法所有的他人财物行为的继续和体现。它本身就是盗窃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的表现,不是引起了新的法益侵害的行为,因此被包含在盗窃罪之内,不另外评价为新的赃物犯罪。
  但是,如果事后的销赃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由于后行为已经不能被包含在前罪中,所以只能数罪并罚。选项A、D的销赃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其侵犯的仍然是财产所有权,因此不构成两个罪。选项B、C则侵犯了新的法益,一个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一个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保护秩序,因此要数罪并罚。


2.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
  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 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
  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
  【参考答案】 CD
  【考点提示】 国家责任、外交保护
  【试题解析】 在国际法中,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必须根据国际法能够归因于国家,或说该行为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因此可以判定,哄抢行为不是乙国的国家行为。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并不直接视为国家的不法行为,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其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本题中的哄抢行为不能直接视为国家行为,但是由于当地警方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所以可以视为间接的国家行为。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故A项错误,C项正确。
  对于涉及外交保护的问题,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对照本题,可以得出结论:廖某应先寻求用尽当地救济,若救济未果,甲国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3.中国公民王某在甲国逗留期间,驾车正常行驶时被该国某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伤。王某回国后,向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依此,关于如何查明应当适用的甲国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可由中外法律专家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 B.只有我国驻甲国使领馆才能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 C.王某自己可以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 D.经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甲国有关法律时,法院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裁判
  【参考答案】 AC
  【考点提示】 国际私法中外国法的查明制度
  【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因此,本题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B项的表述错误,因为在我国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不只一种,“只有我国驻甲国使领馆才能提供”是错误的。C项中当事人王某可以提供,是正确的。D项当各种途径均不能查明甲国有关法律是应当适用我国法,而不是依据公平原则直接裁判,因此D项是错误的。这一考点在往年司法考试中反复出现,应熟练掌握。

4.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 A.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
  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
  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
  D.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 【参考答案】 ACD
  【考点提示】 合同的撤销和无效
  【试题解析】 选项A涉及到合同撤销中对欺诈的认定以及相应的法律效果的考查。《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题中,甲先是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与丙就该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还与丙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此时,甲已经没有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他仍然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买卖合同。所以,甲是故意向丁隐瞒已经不可能再出售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情况,诱使丁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与甲签订了买卖合同。甲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根据《合同法》的第54条的上述规定,丁可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
  选项B涉及对合同自始履行不能的考查。履行不能是债的不履行的四种形态之一,它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根据履行不能发生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将履行不能分为自始履行不能和嗣后履行不能。自始履行不能是指在债务成立之时即不能履行,嗣后履行不能是指在债务成立之后方不能履行。本题中,甲在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因为丙的房产已经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在甲与丙之间发生了有效的移转,甲已经没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甲再与丁订立买卖房屋的合同,可以说从合同成立之时就已经自始不能履行了。选项B说甲丁之间的合同自始履行不能是正确的,但是,是否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理由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见,合同自始履行不能在我国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那么合同自始履行不能如何定位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知,在我国,是将合同自始履行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加以救济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如果出现自始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只能通过《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获得救济,而不能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获得救济。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
  选项C涉及对无权处分的成立要件和效果的考查。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原则上法律是否认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但是,考虑到行为人可能在合同成立之后取得处分权或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所以不强制规定其无效,而将其界定为效力待定。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在成立之时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行为人于缔约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如果行为人在合同成立之后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本题中,甲在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与丙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此时丙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甲已经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后甲与丁订立合同,应当属于擅自处分丙的房屋的无权处分行为,在合同成立之时,效力待定。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 选项D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考查。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故意隐瞒了自己与乙丙订立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丙的这些与丁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造成了丁信赖利益的损失,所以丁可以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选项D是正确的。

5.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
  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 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 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 【参考答案】 ABC
  【考点提示】 融资租赁合同
  【试题解析】 本题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所谓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是一种新型的不同于传统租赁合同的独立合同,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与传统的租赁合同相区别:(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关系。三方当事人是指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两个合同关系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与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是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无瑕疵担保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法律偏重于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出租人只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非仅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实际上相当于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应当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分期返还。(4)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是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 题目中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根据租赁合同的上述特点,毫无疑问,我们可以判断甲乙丙三方形成了一个融资租赁合同。三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十四章的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加以判断,具体说来:
  《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本题中,作为出租人的甲根据承租人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所以,当设备质量出现了瑕疵,乙可以直接以违约向丙索赔。选项A是正确的。
  《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题中,甲是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在购买过程中,乙并不是依赖甲的技能确定购买设备,甲也没有干预乙进行设备的选择。所以,即使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也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的损失应当向丙请求赔偿。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也是正确的。因为根据上述的分析,乙不能够要求甲承担责任,所以在甲要求乙支付租金时,乙不具有抗辩权,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甲支付租金,否则就构成了违约。
  《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本题中,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首先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来判断租赁物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归出租人甲所有。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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