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章: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3) 推荐文章简介: 1.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
1.某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省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国家某部委制定的规章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哪种处理办法是正确的? A.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该地方是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 C.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决定 D.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参考答案】 D 【考点提示】 法律渊源、《立法法》 【试题解析】 《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第86条又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这就清楚的要求某地法院发现“该省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国家某部委制定的规章规定不一致”时,根据《立法法》第86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因此应选择D项。
2.关于法与社会相互关系的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A.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法与社会互相依赖、互为前提和基础 B.为了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C.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理性、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 D.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
【参考答案】 A 【考点提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试题解析】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重要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从根本上看,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规范,法又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是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社会规范和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与经济、政治、道德、国家、宗教等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之间联系密切,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社会秩序,对维系社会本身的存在具有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法是社会的产物,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法以社会为基础,社会的存在决定法的存在,社会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法的作用取决于社会的具体状况和因素。法的效力和权威建立在法对社会生活干预的基础上,建立在确实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法只有与社会实际相联系才真正具有生命力和活力。同时,社会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法的变迁与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紧密联系。据此,A项表述中,“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法与社会互相依赖”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而“法与社会互为前提和基础”存在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逻辑上也不能成立,法律不可能成为社会的前提,错误比较明显。其他选项没有问题。法是一定社会阶段的一种社会调控手段,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必须使法律与宗教、道德、政策等社会规范和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社会有许多社会规范进行资源分配,法律仅为其中之一;为了更好的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法律需与宗教、道德、政策等协调、配合。“法与和谐社会”、“法与节约型社会”为今年大纲新增加内容。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确立实质法治。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应当从现代法治的内涵、要求角度理解理性、正义、法律统治三者之间的关系。“法律统治”强调的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法律至上的社会管理。建设节约型社会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全面节约资源,加快经济发展模式转变。
3.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伤残确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但法官在归责时发现,该案既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错原则,也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原则。这是一种法律责任竞合现象。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该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 B.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 C.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各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D.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
【参考答案】 C 【考点提示】 法律责任竞合 【试题解析】 法律责任竞合为今年大纲新增加内容。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其特点有以下4个方面:(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2)责任主体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而不是多个行为;(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既无吸收关系也无并存关系。法律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在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规范社会关系的,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这些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难免会产生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一般通过按重者处之、禁止竞合、允许或限制竞合、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等方式解决法律责任的竞合。因此,A项的说法没有问题,可以排除。B项的说法可以成立,法律责任的竞合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发生,法官一般在进行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责任竞合问题。D项的说法表达的是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解决法律责任竞合需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而唯有C项的说法存在问题。解决法律责任竞合有许多学说和具体法律规定。世界上各个国家对法律责任竞合的解决方式是多样的,这与各个国家的立法体制和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的不同有关。根据常识都可以判断C项的说法不能成立。
4.甲上市公司在成立6个月时召开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哪项符合法律规定?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随时转让 B.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即日起可以对外转让 C.公司收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 D.决定与乙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并要求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为履行合同的质押担保
【参考答案】 C 【考点提示】 上市股份公司特殊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 【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选项B错误。 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还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选项A错误。 《公司法》第143条第l款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另外第3款规定因奖励职工回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因此C项正确。 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选项D错误。
5.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下列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
A.1830年法国宪法 B.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 C.1889年日本宪法 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参考答案】 A 【考点提示】 宪法分类 【试题解析】 本题要求考生首先弄清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分类方法及各自的实质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选项中四部宪法的制定主体。以制定宪法机关作为划分标准,可将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由人民直接投票表决(公决)或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机关(如制宪会议、代议机构)制定和通过的宪法。就内容而言,民定宪法一般奉行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属于这一类。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的基本准则是君权神授和主权在君的原则。协定宪法往往是因为新生的资产阶级无足够的力量推翻君主政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一如既往地实行专制统治的情况下,进行妥协的产物。1830年法国宪法是法国金融贵族窃取人民革命推翻波旁王朝的胜利后,国会与国王共同颁布的,即在形式上缩小了王权,保留了君主立宪的政体,它是人民与金融贵族两方面利益的反映,所以是协定宪法。据此可以判断,选项A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严格地说来,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不能视为宪法,只能视为独立国家之间的联盟条例(实际上《邦联条例》的全称就为《邦联和永久联盟条例》,从名称上也可以看出其性质),但从其对美国宪法的影响看,也有许多人把其看作宪法文件。作为宪法性文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其制定主体:一是从历史背景看,《邦联条例》是北美洲各殖民地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结果;二是1776年的《独立宣言》作为《邦联条例》的产生基础,它宣布了人民主权的观念,这对《邦联条例》的制定具有极大的影响;三是从制定过程来看,《邦联条例》得到了当时13个独立的州的批准。上述三点综合说明《邦联条例》是民定宪法。据此可以判断,选项B不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错误答案。1889年日本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是在伊藤博文主持和德国顾问的帮助下,以德国宪法为蓝本而制定的。这部宪法所采用的大原则是“天皇主权论”,具体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确立天皇专制制度,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天皇,天皇神圣不可侵犯;二是内阁是从属于天皇的最高行政机关;三是军部是隶属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海军军令部、陆军省和海军省四个机关的统称,凡重大军事行动都直接上奏天皇,内阁和议会无权过问;四是宪法明确规定议会起协助天皇立法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它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据此判断,选项C不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错误答案。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由德国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德国立宪会议即“国民会议”制定的,并且在第1条明确规定:“德意志联邦为共和政体。国权出自人民。”可见,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民定宪法。据此判断,答案D不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错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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