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章: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6) 推荐文章简介: 1.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参考答案】 C 【考点提示】 公民资格的确认依据
1.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 D 【考点提示】 审判的指定管辖 【试题解析】 如同面对任何考题一样,考生看到本题后首先应确定本题的考点是什么。显而易见是在考审判管辖问题中的指定管辖。接着就要回顾法律规定的指定管辖的概念和种类,然后结合本案情况,确定其属于何种指定管辖,在此基础上再选择本题的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相关规定,审判管辖中的指定管辖有两种,其一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其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指定管辖的前提条件是“管辖不明”,后者则不存在管辖不明的问题,而是出于其他考虑而指定管辖。据此,本案显然不属于前者而属于后者。因为从所介绍的案情看,王某是在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发生的受贿,且受贿数额为50多万元,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对该案的审判管辖是清楚的,应当由甲省有关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存在“管辖不明”的问题,由此也就排除了适用第一种指定管辖的前提条件,而只能适用第二种指定管辖。 既然本案不存在“管辖不明”的问题,却又被上级法院指定到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那核心是搞清楚谁是有权指定本案管辖的“上级法院”。《刑诉解释》第17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入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参照这一规定,这种指定管辖的权力只有相关法院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才享有。表面上看,W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是乙省高级人民法院,但乙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无权对本案指定管辖。因为本案发生在甲省,超出了乙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的范围,由此决定了对该案享有指定管辖权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因为无论甲省还是乙省,从地域上讲都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范围内;从级别上讲,无论是甲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乙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下级法院,作为上级法院,只有它才有权将不存在“管辖不明”的王某受贿案,考虑到被告人身份的特殊性,为了减少和排除不必要的干扰因素,以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处理,指定到乙省的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有必要指出,对于指定管辖问题,无论是前述何种指定管辖,对其中的“上级法院”不能理解为,直接受理案件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这里的“上级法院”既可以是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关键是它必须是因“管辖不明”所涉的两个以上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或者是对本案有权管辖的法院和被指定管辖案件的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就本案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才是甲省和乙省两地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只有它有权将本应由甲省法院审判的案件指定到乙省法院审判。
2.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参考答案】 A 【考点提示】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试题解析】 本题是否定性选择题。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的传统制度,也是各国目前都还保留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英文中,公共秩序被称为publicpolicy,直译为“公共政策”,系指一国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故B选项是正确的表述。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采纳,譬如1980年的《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故不应选择C。 我国法律中经常使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例如《民法通则》第150条,故D项亦不应选择。 A项是唯一正确的答案,因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仅在确定准据法时可以适用,而且在其他问题上也可以适用。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相关规定,在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上,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3."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的论断是由下列哪一部宪法文件予以明文规定的?
A.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B.1776年的北美《独立宣言》 C.1688年的英国《权利法案》 D.1918年的苏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参考答案】 A 【考点提示】 宪法对权利保障和分权原则的确立 【试题解析】 本题要求考生弄清权利保障与分权原则在宪法中的确立。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即《人权宣言》以美国《独立宣言》为范本,深受18世纪启蒙学说和自然权利的影响。它宣布:人生而平等;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不可剥夺的人权;言论、信仰、著述和出版自由;主权在民,实行代议制和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罪行法定主义,任何人在未被依法宣告之前应推定为无罪;财产不得受到非法剥夺,等等。其中第16条明确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76年的北美《独立宣言》标志着北美人民反对英国殖民统治战争的胜利,它宣布“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名正言顺地应当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其中,并没有明确确立分权原则;英国《权利法案》虽然确认了英国人自古以来应该享有的13项权利,但它也没有明确分权原则;1918年的苏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主要是宣布了被剥削劳动人民取得国家政权,成为国家主人,并建立了社会主义联邦。它确立权利保障原则,但没有确立分权原则。据上述分析可以判断,选项A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选项BCD不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错误答案(C选项应为“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
4.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 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 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 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
【参考答案】 C 【考点提示】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票据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分割制 【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7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甲公司签发票据的能力问题应依据其本国法来确定。本题并未指明甲公司是否为德国公司,故A项不正确。’ 《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乙公司背书转让该汇票的行为地是德国,因此应适用德国法,故B项不正确。 《票据法》第98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甲公司在中国签发汇票,即出票,出票地是中国,故有关汇票出票时记载事项应适用中国法,故C项正确。 《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中国法,故D项不正确。
5.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参考答案】 C 【考点提示】 我国法律关于确定公司营业所的标准 【试题解析】 当事人的营业所是法院确定能否行使管辖权的诸连结因素之一。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我国法律关于确定公司营业所标准的把握。在一个公司有多个营业所的情况下,当其涉讼时,我国法律确定该公司营业所的标准,不是公司的注册成立地、股东所在国或其他标准,而是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即看该公司的哪个营业所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民通意见》第185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因此,选项ABD错误,C正确。这一规定受到现代国际私法的理论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影响,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0条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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