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章: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 推荐文章简介: 【参考答案】 AD 【考点提示】销赃罪 【试题解析】本题考查事后不可罚行为的认定。事后不可罚行为,也称不可罚之事后行为,是指当一种行为达到既遂之后,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由于这种不法状态的持续已经
1.刘家村在本村"四荒"土地发包过程中的下列哪种做法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A.村东的荒沟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邻村人张某 B.村西的荒丘通过拍卖方式发包给外乡人王某和陈某 C.村北的荒山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给县林业开发公司 D.村南的荒滩依据村委会决议发包给本村人黄某、刘某和邱某组成的股份合作社
【参考答案】 D 【考点提示】 土地承包制度 【试题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第1款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根据该条规定可知,D选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注:题干中的《土地承包法》应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可以将“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而不是将“四荒”土地直接发包给农村股份合作单位。
2.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 C 【考点提示】 故意杀人罪 【试题解析】 故意杀人罪是最常见的犯罪,但某些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本罪,有时并不容易把握。 A项,甲劝乙清晨跑步的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乙死亡,乙是被车撞死的,因而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A项的叙述是错误的。 B项,与上同理,B项的叙述也是错误的。 C项,甲是迷信犯,属于手段认识错误。在刑法理论上,由于行为人极端迷信愚昧无知,所采取的手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这就是迷信犯(参见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因此,C项的叙述是正确的。 D项,甲杀害其妻乙虽然也受愚昧念头的支配,但杀人手段没有错误认识,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D项的叙述是错误的。 综上,正确选项是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由哪一机关批准生效的?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家主席
【参考答案】 B 【考点提示】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的职权 【试题解析】 本题要求考生在全面了解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的职权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条文。从历史事实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中英联合声明》)的议案,决定批准1984年12月]9日中国政府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包括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附件二:《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附件三:《关于土地契约》。由全国人大批准《中英联合声明》是符合《宪法》规定的,理由在于:第一,虽然该声明是一个双边协定,根据《宪法》第67、81条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以及批准和废除重要协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于《中英联合声明》不是一个一般意义的协定,而是一个涉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协定,依据《宪法》第62条的相关规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第二,虽然《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全国人大有批准条约和协定的权力,但就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其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关系而言,全国人大也应有权对条约和协定进行批准与审查。第三,根据《宪法》第81条的相关规定,国家主席只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条约和协定。因此,全国人大决定批准的条约和协定不需要国家主席的批准。从上述三点可以看出,国务院、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无权批准《中英联合声明》,只有全国人大有权批准该声明,故选项B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本题的难度较大,但就解体技巧而言,考生也可以通过排除法作出正确的选择:第一,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没有条约与协定的批准权,所以,选项A可以排除;第二,根据《宪法》第67、81条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以及批准和废除重要协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因此,选择了选项C必须选择选项D。但本题是单项选择,所以,选项CD都不可能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综上所述,排除了选项ACD之后,就剩下了正确选项B。
4.我国G公司与荷兰H公司正就签订一项商务合同进行谈判。针对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H公司提出,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在决定如何回应此方案之前,G公司向其律师请教。该律师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调解是有第三人介入的争议解决方式 B.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C.在涉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仲裁庭无须先行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一致同意即可直接主持调解 D.在涉外诉讼中,法官也可以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
【参考答案】 C、 【考点提示】 调解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试题解析】 调解是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第三者斡旋达成和解,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有第三人介入争议是调解区别于协商的显著特征。故本题中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调解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达成的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称为和解协议,实质为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的效力,故此不能以和解协议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B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仲裁机构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即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一致同意是仲裁机构调解的前提,故C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依据调解人的不同,调解可以分为:民间调解、调解机构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又称司法调解,也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故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本题要求选择错误表述,故C项人选。本题虽然考查涉外民事争议解决的方式,但是其基本原理与国内法是相通的,根据国内法相关知识一样可以选出本题的答案。
5. 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的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航道中心线。甲乙两国间没有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国提议开发纳列温河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游项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项活动不需要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合法从事?
A.在纳列温河甲国一侧修建抵近主航道的大型观光栈桥 B.游客乘甲国的旅游船抵达乙国河岸停泊观光,但不上岸 C.游客乘甲国渔船在整条河中进行垂钓和捕捞活动 D.游客乘甲国游船在主航道上沿河航行游览
【参考答案】 D 【考点提示】 领土规则、边境制度 【试题解析】 界水的利用是边境制度的重要内容,具有很大的现实价值。关于界河的利用通常应当由边界文件加以规定。原则上,沿岸国对界河均有使用权,该权利以不影响邻国利益为限。本题可依此原则进行分析。首先,以河流或湖泊为界的国家之间的界水的利用和保护问题,通常由边界文件加以规定。如没有相关的条约的特别约定,一般的国际法规则认为,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对于可以航行的河流,相邻国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都可以在主航道航行。因此D选项正确。 其次,在界河上建造桥梁属于在界河上建造工程设施,可能引发水流特性或其他方面的改变,故应征得对方同意。A项不正确。 第三,垂钓和捕捞属于对界河渔业资源的利用,沿岸国一般只能在界河的本国一侧进行,如果在整条河进行捕捞则损害了邻国权利。故C项不正确。 最后,沿岸国在界河上有平等的航行权,故在主航道上沿河航行是合法的,但除遇难或者有特殊情况,一方的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邻国停泊或者靠岸。故B项不正确,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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