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章: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8) 推荐文章简介: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下列哪一项? A.现金、实物 B.现金、有价证券 C.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D.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期权 【参考答案】 C
1. 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
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C.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D.县人民政府
【参考答案】 D 【考点提示】 基层政权的内涵与外延 【试题解析】 本题要求考生理解基层政权的内涵,再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确定其外延。首先,基层政权这个概念在我国《宪法》中首次见于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在第11l条(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中又沿用了这一概念。基层政权是由“基层”和“政权”组成的复合词,明确基层政权的概念,应在先弄清“政权”和“基层”的含义的基础上进行。“政权”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权力,且主要是指国家权力;一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综合起来看,可以将政权理解为国家机关与国家权力的统一体。基层政权中的“基层”有特定的政治含义。基层政权是相对于其他层次或级别的政权而言的,因而这里的“基层”应同国家行政区划联系起来理解。它指的是国家最低的一级行政区划,在城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在农村则指乡级行政区划。据此可以说,基层政权是指国家为实现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职能,依法在基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及其所行使的权力的统一体。在农村,它指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权的统一体;在城市,它指的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权力的统一体。通过对基层政权这个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判断县人民政府不是属于基层政权,因此,选项D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其次,我们可以结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条文作进一步的判断。《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两个条文明确了宪法第111条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的具体内涵,从而也明确指出了“基层政权”的外延,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据此可以判断,选项ABC不符合题于要求,是本题的错误答案。
2.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 B.《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高要求 C.《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 D.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
【参考答案】 D 【考点提示】 《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 【试题解析】 《巴黎公约》对于工业产权的定义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 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但是其有关优先权的规定仅适用于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的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故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巴黎公约》中提出的对商标的保护要求,包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求,均是成员国的最低限度义务,而非题目所表述的“最高要求”,故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成员国国民·,也包括在成员国境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非成员国国民。由于我国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也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故C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巴黎公约》规定:“在同盟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同盟任一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因此,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D项是正确的。 本题综合考查了《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保护原则、最低限度保护义务,此外《巴黎公约》还规定了保护的独立性原则,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一并掌握。
3.下列有关审判制度的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我国的审判制度是在"议行合一"的制度框架下建立的 B.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 C.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其侦查起诉程序被称为"审判前程序 D.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法院和政府均隶属于议会,议会对它们的权力进行制约
【参考答案】 D 【考点提示】 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试题解析】 在我国,“议行合一”具体是指,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宪法确认的最高法律地位,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并向其负责。故A项正确,不应选。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更不是法官独立审判,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个特点,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行使审判权时是完全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和审判员独审案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这样才能保证人民法院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公正的作出判决或裁定。故B项正确,不应选。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都是为审判作准备的,因而侦查起诉程序被统称为“审判前程序”,C项正确,不应选。 三权分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故其法院与政府、议会互不隶属又互相牵连,D项说法错误,为应选项。
4.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丙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收购乙公司资产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价款。甲公司为获得丙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于某日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该次临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何种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收购乙公司资产的未付价款暂停支付 B.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 C.任命秦某担任丙公司总经理 D.解除帅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 【参考答案】 B 【考点提示】 董事会与股东会的职权划分 【试题解析】 收购乙公司的决议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而根据《公司法》第47条第(2)项的规定,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而公司董事会在执行股东会决议时有权根据具体情势决定行使的方式,包括暂停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所以暂停支付收购乙公司资产的未付价款是合法的,即A选项所述情形合法,不当选。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公司的重大事务决策,并可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一些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薪酬作出决定。《公司法》第47条第(9)项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后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根据该规定,选项CD为合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他的公司机构以及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最高效力协议公司章程都是由公司股东会产生的。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意思机构的执行机构,而公司监事会乃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与财务、董事会以及其他成员以及经理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从这个角度上看,公司监事会绝非公司董事会能选举产生的。我国《公司法》第38条第(2)项规定,董事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所以选项B中纯粹是公司董事会越权行使了股东会的权利,是不合法的,合乎题意,B项当选。
5.下列关于罗马私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罗马法有市民法和长官法之分,其中长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 B.在罗马,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概括继承"的原则 C.在罗马私法上,自然人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构成 D.罗马法的婚姻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
【参考答案】 B 【考点提示】 罗马私法的分类和内容 【试题解析】 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根据立法方式不同,罗马法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构成长官法的主体;故长官法又常常被称为裁判官法。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市民法既可以与万民法、自然法相对应,也可与长官法相对应。因此A项是正确的。 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B项把罗马法中的继承说反了,因此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符合题目要求。 在罗马私法上,自然人人格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类似于现代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利。这里所指的自然人为法律上的人,非为包括奴隶在内的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因此C项是可以成立的。有的书中也用“家族权”,在这里“家族权”与“家庭权”应该没有实质不同。 罗马法的婚姻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罗马早期的婚姻主要是采取“有夫权婚姻”形式,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有夫权婚姻”只适用于罗马市民。罗马共和国后期,“无夫权婚姻”逐渐取代“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无夫权婚姻”最初只有外国人适用,后来罗马市民也适用。因此D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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