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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3)
www.eduxue.com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9-12 【字体:
推荐文章: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0)
推荐文章简介:
1.刘家村在本村四荒土地发包过程中的下列哪种做法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 A.村东的荒沟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邻村人张某   B.村西的荒丘通过拍卖方式发包给外乡人王某和陈某   C.村北的荒山通过公开

1.今年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换届年,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章》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
  B.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
  C.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 D.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决获2/3多数通过

  【参考答案】 C
  【考点提示】 联合国主要机关及相关事项表决程序
  【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考生对于主要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的组成和程序规则的了解和掌握。联合国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地位和作用很突出,因而《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确定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程序,规定由大会和安理会通过程序共同参与选定。其中,秘书长人选由安理会向大会推荐,并且在表决时与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一样,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该推荐人选产生后,还需要经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后委任。该题虽然是一个具体的记忆考点,但是涉及秘书长的重要地位,安理会和大会职权、安理会和大会的表决程序等有关规则。需要组合准确回答。首先秘书长产生需要安理会和大会的共同参与和决定,因此,A、B项均为错误;其次,在安理会进行表决时,秘书长的人选事项属于实质性事项,并且安理会推荐的人选只需要经大会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委任,无论从上述两个线索中的哪一项进行判断,都可以发现D项为错误选项,而C项为正确选项。


2.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 B.《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 C.《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 D.《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 【参考答案】 D
  【考点提示】 关于海上运输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
  【试题解析】 《海牙规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可以对迟延交付免责,但是也未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加以规定,《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并无实质意义上的修改,也未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予以规定。故本题A项、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 《汉堡规则》彻底改变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更倾向于货主的利益,在《汉堡规则》第5条第2款中对迟延交付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约定,未能在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交付,构成迟延交付。”《汉堡规则》对确立迟延交付这一独立法律制度起了决定作用。本题C项的表述不完整,《汉堡规则》对于未在约定时间交付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均定义为迟延交付。
  《汉堡规则》第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承运人对于迟延交付所造成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迟延交付部分的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货物应付运费总额。因此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本题应当选择D项。
 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海商法》制订过程中,以货方利益为代表的竭力主张采用“汉堡规则”的做法,而以船方代表则竭力主张采用“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最后《海商法》遵循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汉堡规则”中比较合理内容的原则,对迟延交付及承运人责任作了规定。我国《海商法》第50条仅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可以看出该规定,从某种程度来说是船货双方利益协调和妥协的结果,是国际通行做法的突破。因此,我国《海商法》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且第57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3.2005年6月,某县发生特大洪水,县防汛指挥部在甲村临时征用村东和村西的两块土地。其间实施的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 A.灾情发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向村委会宣布临时征用土地的决定
  B.抗洪期间,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两块土地上各搭建一座存放抗洪物资的仓库
  C.灾情结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拆除村东的仓库,将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给甲村
  D.灾情结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未来抗洪需要为由,保留村西的仓库至今

  【参考答案】 D
  【考点提示】 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
  【试题解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该条规定可知,D选项中由于抢险救灾先行征用土地,并在土地上修建属于永久性建筑的仓库,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所以D选项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4.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女儿为继承李某在华的股权和存款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哪项是正确的?

 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乙国
  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李某长期居住在甲国
 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均具有丙国国籍
  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且争议的遗产位于中国

  【参考答案】 A
  【考点提示】 外国人继承在华遗产(动产)的准据法
  【试题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李某去世时在乙国有住所,且其子女争议的股票、银行存款等遗产系动产,故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规定。
  乙国冲突规范虽然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通意见》第178条第2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意味着,我国只采纳“实质指定”制度,认为引用的外国法只包括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这一规定隐含着不采用反致制度。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5.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 【参考答案】 D
  【考点提示】 条约的缔结、条约的修改和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 【试题解析】 条约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基础内容,也是历次司法考试的考点。本题所涉及考查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首先甲乙两国缔结的条约,开放一条流经甲乙两国的河流给丁国。对于该项条约,丙国和丁国都是第三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现在,另一个沿岸国丙国已经正式表示接受该义务,因此,对丁国的进行河流开放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了拘束力。此外,条约赋予了丁国在该河流航行的权利。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本题中,丁国已经明确接受该项权利,因此上述三国对丁国的义务已经构成,从而产生了相应的法律联系。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条约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项义务一般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因此,就本题而言,未经丁国同意,上述三国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丁国的该项权利,综上思路,ABC选项为错误,D选项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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