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习网
 |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资料下载 | 免费课件 | 考试频道 | 教师专区 | 留学移民 | 英语学习 | 教育论文 | 常用文书 | 教案例文 | 作文大全 | 
eduxue.com baidu
栏目更新推荐  
·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5)
·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4)
·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3)
·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2)
·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1)
·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0)
·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9)
·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8)
赞助广告  
 
 教育学习网 > 考试频道 > 资格类考试 > 司法考试 > 司法考试模拟题 > 文章正文
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5)
www.eduxue.com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9-12 【字体:
推荐文章: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3)
推荐文章简介:
1.今年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换届年,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章》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

1.《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理由,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冯某抢劫了某出租车司机的钱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冯某抢劫时使用的是仿真手枪,因此,法官在对冯某如何量刑上发生了争议。法官甲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系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也应是这样。因为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将仿真手枪包括在枪之内,就会在该条款作出例外规定。法官乙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不是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意图并不是法律本身的目的;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事由,是因为这种抢劫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大,而持仿真手枪抢劫不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并不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 B.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 C.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 D.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 【参考答案】 BD
  【考点提示】 法律解释、法的事实判断
  【试题解析】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本题中,法官甲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系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也应是这样。因为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将仿真手枪包括在枪之内,就会在该条款作出例外规定。这一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非为体系解释,而应为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因此A项错误。
  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解释对法律所做的说明。’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条款。法官乙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不是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意图并不是法律本身的目的;《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事由,是因为这种抢劫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大,而持仿真手枪抢劫不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并不大。这一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属于目的解释。因此B项正确。
  法的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与法的价值判断不同的是,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么样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本题中,法官甲与法官乙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各异,这说明在判断过程中受到法官价值观的影响,因而这一判断非为纯粹的事实判断。故C项不合题意。
  “解释学循环”是指在对文本进行解释时,理解者根据文本细节来理解其整体,又根据文本的整体来理解其细节的不断循环过程。德国施莱尔马赫正式提出这一概念,认为理解的循环运动沿着文本来回移动,在文本被完满理解时才消失。狄尔泰发展了这一概念,认为解释学的循环包括相互依赖的三种关系:单个词与文本整体的循环;作品本身与作者心理状态的循环;作品与它所属的种类与类型的循环。法的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法的整体的理解。本题中法官之间的争议表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并不是完全确定的、封闭的,而法律解释存在解释循环,可以帮助人们防止孤立地、断章取义地曲解法律。因此D项正确。


2.当代宪法呈现出多种发展趋势,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方面的发展趋势?

  A.行政权力扩大
  B.中央权力扩大
  C.议会主权
  D.地方自治

  【参考答案】 AB
  【考点提示】 宪法的发展趋势
  【试题解析】 本题要求考生在了解近现代宪法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把握宪法的发展趋势。宪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社会制度的安排上加强行政权力及中央集权的趋势明显。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大致有三权分立式和议行合一式两种模式。近代宪法时期两种模式下的行政权都没有处于国家权力的核心地位,现代宪法时期行政权扩大的表现为:(1)行政权干预立法权;(2)紧急命令权;(3)委托立法权,即行政机关经委托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中央集权的趋势主要表现为:(1)在中央集权的国家,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虽然有的国家在宪法中也有地方分权、地方自治的规定,但地方分权的程度,地方自治的范围均由中央定夺,地方分权、地方自治并不具有实际意义;(2)在奉行地方分权并以此为基础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央对地方的干预越来越多,地方自治往往受到三个方面的中央干预,即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3)在联邦制度国家,联邦中央的权力在理论上和宪法的规定上是有限的,但在现实的联邦与成员国或州的关系上,联邦中央的权力越来越大,这种现象在美国表现得尤为突出。第二,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因而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而且内容日益丰富和完备。第三,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主要表现为:(1)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规定,这是对以往宪法只规定政治权利和自由权的发展;(2)宪法对社会权利的规定;(3)表现为对环境权的规定。第四,宪法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随着宪法是法律而不仅仅是政治宣言观念的普及,加强宪法实施和保障的呼声越来越强而有力,各国纷纷建立宪法保障制度。第五,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为:(1)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2)对国家主权作有条件的限制;(3)人权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领域,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许多公约。第六,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1)宪法渊源的多样化趋势;(2)宪法修改较为频繁。根据上述宪法的发展趋势,可以判断选项AB表述正确,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又因为选项A与选项C是一对矛盾的选项,选项B与选项D也是一对矛盾的选项,所以,选项CD表述错误,不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错误答案。


3.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

  A.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
  B.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
  C.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
  D.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

  【参考答案】 ABCD
  【考点提示】 法律原则、法律作用
  【试题解析】 本题实际上并不复杂。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在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在法律制定方面,法律原则是后继立法的基础;法律原则是创制次级规则的准则;法律原则也有助于保证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在法律实施方面,理解法律原则有助于完整地把握法律整体,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更好适用法律;法律原则能够弥补法律规则的缺漏与不足,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法律原则将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公民理解法律原则也能够更好的保障自身权利,规范自己的行为。
  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法的作用与法律特征和本质密切联系,是法律特征和本质的体现。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法的规范作用根据其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等。
  本题中,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而法律原则为法律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7条可以判断、衡量传销活动的合法与否,从而体现了A项的“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的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立法者确立法律原则就是为了填补法律漏洞,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人们自然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的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故C项“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能够成立。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对传销案件进行处理,表现了国家强制力,体现了D项的“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
  比较困难的是B项。法的规范作用中没有裁判作用,但是本题的重点并不在于考查法的规范作用,而是考查对法律原则的理解。法律原则是否具有裁判作用实际上是考查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功能,即法律原则能否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案件事实进行涵摄。一般在穷尽法律规则、实现个案正义等条件下应当适用法律原则解决纠纷。我国四川泸州有一财产继承案件就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6条来处理的。因此,B项“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可以成立。


4.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四类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 A.已满16周岁的张某抢劫案
  B.刘某以性生活不和谐提出与丈夫离婚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 C.著名艺人王某起诉某报社和厂家侵犯其肖像权且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 D.甲公司起诉陈某和乙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 【参考答案】 C
  【考点提示】 审判公开制度
  【试题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案件做了总结归纳,“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 因此,本题A项属于第(3)项规定的情形,B项属于第(5)项规定的情形,D项属于第(4)项规定的情形,均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畴。而C选项涉及对“个人隐私”这一概念的理解。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秘密,那么作为隐私,必是为大众所不知的个人情况,很显然,著名艺人的肖像,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常常曝光于大众之前,故不能称之为“个人隐私”,依法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C项应选。


5.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 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 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 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 【参考答案】 C
  【考点提示】 安理会的职权、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安理会表决程序
  【试题解析】 安理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时具有广泛的职能,可以对任何国际争端或者可能引起争端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不依赖于作为联合国成员国的当事国主动提交。故本题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因此,本题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C项是正确的。
  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主要机关,在制止侵略、维持和平方面作出的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不需征得当事国的同意。因此D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百度相关搜索: 司法考试模拟题
     
    关于〖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5)〗的最新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教育学习中心主办 苏ICP备05003810号
    Copyright© 2003-2008 www.EduXue.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