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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6)
www.eduxue.com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9-15 【字体:
推荐文章: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1)
推荐文章简介:
1. 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   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 C.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区别?

  A.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不尽相同
  B.适用第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 C.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调解
  D.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却未必是终审裁判

  【参考答案】 AD【考点提示】 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规定
  【试题解析】 解答本题的基本思路是:第一要弄清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第二要准确把握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从性质上看,审判监督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而是一个附加在审级之外的纠错程序;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二审程序表现出的特点有:程序只能依当事人上诉而启动;审理的对象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庭审组织只能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等。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特点:程序既可以由法院、检察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审理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裁判;具体适用的审理程序可能是一审程序,也可能是二审程序;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裁判,因可能适用一审程序,而未必是生效裁判等。以上内容,实际上只不过是《民事诉讼法》对两种程序的具体规定而已。
  A选项的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相关规定,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可能会根据生效裁判的审级不同,或者审理的法院不同,而分别适用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若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则合议庭的组成就与二审程序不相同。
  B选项表述是错误的。审判监督程序无论是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案件,还是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案件,都应当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存在以书面审为原则。
  C选项表述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01条之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也同样适用调解,只是调解的具体适用规则稍有不同而已。
  D选项的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正如前述,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可能会适用一审程序,因而其裁判就不是终审裁判;若是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则是终审裁判。


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下列哪一类人属于该规定所指的关系人?

  A.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 B.与商业银行有业务往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C.商业银行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 D.商业银行的客户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参考答案】 A
  【考点提示】 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则
  【试题解析】 本题中考生容易认为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属于关系人,或者认为商业银行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属于商业银行的关系人。
  《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该条规定可知,A选项正确。


3.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 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
  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
  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
  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 【参考答案】 ABCD
  【考点提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组成、产生与职权
  【试题解析】 本题要求考生掌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组成、产生与职权。首先,《宪法》第101条第l款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据此可以判断选项A表述错误,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其次,《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13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并且《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第16条第3款、第17条也分别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的院长、检察长必须为自治民族的公民。据此可以判断,选项B表述错误,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再次,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据此可以判断,选项C表述错误,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最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据此可以判断,选项D表述错误,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 【参考答案】 AD
  【考点提示】 现行《宪法》中的土地制度
  【试题解析】 本题要求考生掌握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土地制度,为此,必须了解现行宪法对土地制度的两次修改。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宪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通过上述条文的列举可以看出:第一,选项C是1982年《宪法》规定的,但《宪法修正案》第2条已经对之作了修改。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不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错误答案,而选项A表述正确,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第二,1982年《宪法》虽然规定了国家对土地可以进行征用,但并没有明确征用的目的与补偿义务,而《宪法修正案》第20条明确了征收或者征用的目的与补偿义务。因此,选项D表述正确,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第三,通过《宪法》第10条可以看出,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可以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具有补偿义务。综合判断,选项B表述错误,不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错误答案。

 

5.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是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的重要形式。有关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专门机关负责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 B.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的两种主要形式
  C.我国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D.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

  【参考答案】 ABD
  【考点提示】 宪法实施的保障体制
  【试题解析】 本题要求考生在了解各种宪法保障体制及其历史发展的基础上,把握我国的现行宪法的保障体制。本题具体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并且,从宪法的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且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体制。尽管名称并不一致,如有的称宪法法院,有的称宪法委员会等,但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主管机构必须专门设立、并负有专门的职责权限等则是一致的。据此可以判断,选项A、B都表述正确,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第二,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参见《宪法》第62条、第67条、第99条、第104条),我国宪法的监督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见我国宪法监督属于代表机关的监督体制。这种宪法监督体制,在我国,首先是由1954年《宪法》确立的。与1954年《宪法》相比,现行《宪法》的规定又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的内容:一是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监督之权;二是规定全国人大的各种专门委员会有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职责。此外,现行宪法在规定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时,还有另一个特点,即强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的本行政区实施之职责。由此可见,我国宪法监督形成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内的宪法监督机关网络,共同履行着宪法监督的神圣职责。据此可以判断,选项C表述错误,不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错误答案。第三,凯尔森在他的新分析法学中主要探讨了法律的静态和动态概念,在法律的动态理论中,他提出大多数适用法律的行为也是创造法律的行为,反之亦然,法律在动态的等级体系内自我调整和创造,这种观点蕴含着对于权力的规范和约束观念(虽然是在脱离社会与道德观念的封闭体系内),这样的思想与他对司法控制行政、立法的主张是一脉相承的。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他率先提出设立宪法法院作为主管宪法诉讼的专门机关。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奥地利于1920年根据他的计划最早建立了宪法法院,并为其他国家纷纷仿效。据此可以判断,选项D表述正确,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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