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章:2007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13) 推荐文章简介: 1.今年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换届年,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章》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
1.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普通法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 B.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C.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程序简便灵活 D.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参考答案】 ABCD 【考点提示】 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特点 【试题解析】 英国法渊源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等。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是12世纪左右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规则。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英国的普通法以“令状”制为基础发展起来。“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为“程序先于权利”。衡平法是14、15世纪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大法官的“良心”、“公平”、“正义”为基础而得名。衡平法是在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运用教会法、普通法和中世纪西欧商法的一些原则和规范,并加以改进和完善而形成的。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像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衡平法l:2"iE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虽然衡平法作为不成文法,起初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大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法官也不断总结一些判例作为先例,并从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为衡平法格言,作为审判的指导原则,如“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衡平法是对人的”、“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等。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方面,普通法是完整的法律体系,内容涉及公法和私法各个领域;而衡平法只是补偿性的法律,只涉及普通法调整不力的领域,如信托、契约等,只有在普通法的救济手段不足以保护当事人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发挥作用。但当两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因此ABCD项都可以成立,答案为全选。
2.小丽是陈某的养女,在22岁时准备与其结识半年的男朋友结婚。陈某以小丽岁数小、与男朋友认识时间太短等为由,不同意两人结婚,并禁止他们来往。从此,陈某只要发现小丽与男朋友来往,就对她拳脚相加,而且不允许她周末外出。小丽忍无可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即"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处陈某拘役2个月。根据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所引用的刑法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属于任意性法律规则 B.该刑法条款对小丽的起诉行为起到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作用 C.法院在该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推理属于演绎推理 D.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不需要运用价值导引的思考方式
【参考答案】 BC 【考点提示】 法律规则、法的规范作用、法律推理 【试题解析】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本题中,根据我国《刑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即“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进行判决。《刑法》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不能因为该条中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的幅度而认为这属于任意性法律规则,这里不存在自行选择或协商的问题。在该罪的量刑过程中,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一条款不是对法官行为的规定,而是对一般人行为的规定,需要注意法律规则的对象。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因此,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1)确定的指引。它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如果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来予以处理,以此来保障确定性指引的实现。(2)有选择的指引。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这是一种按照权利性规则而产生的指引作用。《刑法》第257条第1款具体规定了人们的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因此对小丽的起诉行为起到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作用。 演绎推理为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事实和法律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进行法律推理时的两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结论)。本题中,法官作出判决的前提是陈某暴力干涉小丽婚姻自由的行为(事实)和《刑法》第257条第1款(法律),符合演绎推理特征。 “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为今年大纲新增加的内容。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要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但同时法官也在进行价值判断,综合考虑价值、利益、历史、目的诸因素,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为法律适用过程的组成部分,这表明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需要运用价值导引的思考方式。 由上分析,本题的答案为BC项。
3.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在经济补偿方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A.李某的试用期刚过一半,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决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试用期的全部工资,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B.张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决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告知,此情况下只支付养老金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C.吴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有关规定将领取失业救济金,企业决定从经济补偿金中作适当扣除 D.肖某因患病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并在经济补偿金中作相应抵偿
【参考答案】 ACD 【考点提示】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试题解析】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依据上述法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A选项应是正确的,但是有权机关公布的正确答案是ACD,我们认为有待商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3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企业在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时所负有的义务,在职工退休时企业并不负有这样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依据本条可知,职工退休时只能领取养老金,而没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依据本条,劳动者有权同时领取失业救济金和经济补偿金,企业不能从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失业救济金的数额,所以C项中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C项为应选项。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劳动法第25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29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2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上述法条,除非是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企业不得在职工患病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本题中,肖某并不存在第25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所以企业无权在他患病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依据上述法条,职工患病(非职业病或工伤)医疗期满以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这两项支付相互独立,不能抵销,所以企业在经济补偿金中抵偿医疗补助费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D项为应选项。
4.下列关于我国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 B.就权利性质而言,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 D.农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
【参考答案】 ABCD 【考点提示】 土地使用权制度 【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难点在于D选项,部分考生可能误认登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要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2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由此可知,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所以A选项正确。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土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典型的用益物权,因此B选项正确。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所以C选项正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23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知,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要件,所以D选项正确。
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 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参考答案】 BD 【考点提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试题解析】 本题要求考生了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特别把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特殊性。首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本题中简称《组织法》)第13条第1、2款分别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据此可以看出,选项A由于没有注意到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差别,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可见,选项A表述错误,不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错误答案。其次,《组织法》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据此可以判断,选项B表述正确,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再次,《组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据此可以判断,选项C表述错误,不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错误答案。最后,《组织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 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据此可以判断,选项D表述正确,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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