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构建恶意透支的风险防范机制

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09 浏览:17535

针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现状,我国应逐步推动建立业务管理部门、各家银行、司法机关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信用卡犯罪综合治理模式,科学构建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的风险防范机制.

完善发卡行的内部管理机制

严格把好信用卡的审核发行关.信用卡的发放群体及其授信额度,决定了信用卡产品的风险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昭示着未来信用卡业务的违约率.目前大多数银行在其信用卡章程中制定了信用卡发行审核的相关规定,然而此类规定多数较为简单,实用性与可操作性均不强.因此当前发卡行主要需要从三个方面把好信用卡的发行关:一是要在风险最小化和发卡量最大化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发卡行应该制定一个科学有效的信用卡申请审批标准,从市场和银行自身情况出发制定具体的业绩规划和损益预算,在追求发卡量的同时,努力将发卡对象和授信额度的风险限制在可控水准.二是采用科学的资信审查方法.应避免对信用卡的审查流于形式,除书面核实、访问、单位实地走访等方式外,还可通过其他间接方式,如核对其银行资产、房屋及车辆信贷记录、缴纳税款情况、调取社保信息等方式对申领人的资信进行审查.三是利用先进技术控制风险.如加入模块化的风险管理技术,将申请人的数据输入装有风险控制模块程序的电脑,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及中国银联信用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内部信息平台,审查申请人的信用信息,在对申请人进行信用定级和透支风险评分后,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以及授信额度.

建立信用卡发放后的动态监管.发卡行应严格实行信用卡透支后的实时风险监测,及时跟踪信用卡透支情况,定期复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并应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特别是对于透支频繁、收入水平较低、职业不稳定、还款能力差的持卡人进行,一旦发现其资信状况恶化,立即采取降低授信额度、止付、取消用卡资格等办法防范可能出现的透支风险.对于恶意透支行为更应该做到早监控、早发现、早降额、早止付,及时了解持卡人的各类交易情况,对各种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完善信用卡业务风险评估机制.目前,银行对信用卡客户的风险评估并未形成制度性的工作机制,存在过分依赖业务人员的个人经验,准确性和客观性不足,不能有效地预警潜在风险等问题.对此,银行或监管部门应着力于建立包含不良持卡人信息、不良特约商户信息、信用卡诈骗信息等内容的风险信息数据库.应建立动态化、标准化的风险评估机制,通过用卡率、透支率、透支收息率、不良透支率、呆账透支率等重要指标的考量,确定信用卡的风险等级.要以信用卡风险的总体情况结合预先设定的金融风险程度为特定临界值作为预警的判断依据,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金融环境、经济环境适时调整信用卡经营策略.

切实履行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银行要降低信用卡业务风险,最简便有效的方法就是切实履行对持卡人的说明和提醒义务.银行需要对信用卡申领合约中的风险提示、章程变更、全额罚息以及信用卡换卡、挂失等与持卡人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条款对其进行充分提示.银行应告知持卡人信用卡使用的权利义务,如强调其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变化必须及时告知,违反合同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必要时将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款作为附件引用,以提高持卡人对违约责任的认识.同时,在行为人开通或使用信用卡后,银行也应当利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告知信用卡使用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以便行为人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

强化催收措施和力度.催收是透支发生后减少信用风险的重要工作,各银行也制定了有关信用卡透支款催讨的各项规定.但银行作为盈利性机构,为了从超期透支、超额透支的持卡人处收取高额的罚息和滞纳金,往往不愿过早催收,这无疑会使银行风险叠加、透支款项收回日益困难,最后在无奈之下只能求助于司法程序,因此,发卡行要把握好催收的时机,在信用风险与透支收益中寻找平衡.关于催收力度的设置,应在考虑银行的人力资源状况和催收成本的前提下,对于不同的客户分类采用不同的催收策略,如对资信良好的低风险客户,银行可以采用发出催收单或者联系的方式,直接提醒持卡人还款即可;对资信较差的中等风险客户,在前种方式无效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或登门拜访等方式提醒其恶意透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无法联系或无付款意愿的高危风险客户,银行则可以采用强硬措施,如账户止付、取消用卡资格甚至采用民事或刑事程序追讨欠款.

建立监管机关外部监控机制

完善信用卡监管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信用卡监管法律制度只在业务准入与业务管理上制定了明确的操作细则,但对收单业务、催收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确立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较为完善的规范信用卡市场行为的专门法规,明确信用卡业务的操作细则和流程,统一信用卡发行使用和受理规则,规范信用卡支付行为,明确风险控制和信息安全要求,切实防范信用卡风险.

构建综合性的个人征信系统.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业务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在个人信用管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该系统在征信覆盖面、数据质量、信息共享体系建设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不足,使得整个信贷业务仍处于高风险运作状态.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尝试将个人明、个人资产、社会档案、税务情况、银行借贷记录、社保及三金缴纳情况、刑事犯罪记录、治安处罚记录都录入该系统,实现跨行业、跨系统的风险信息共享,从而帮助银行有效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发展.


强化对特约商户的监管.加强对特约商户的检查和约束是防范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重要环节,要严格控制特约商户的准入标准,发卡行应对商户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系数等进行严格审核后,才授予其特约商户资格.对特约商户及业务人员做好业务培训和道德教育,增强其辨别违规、违法行为和抵御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观念.对信用卡特约商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动态监管,统计、分析、研判日常信用卡交易活动,一旦发现特约商户恶意套现的情况,应当及时加以制止.

加强信用卡宣传教育工作.银行应注意将防范的关口前移,在客户申请信用卡时就对其进行合理合法使用信用卡的教育,注意纠正部分人员的超前消费观念,倡导树立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防止因盲目消费而导致恶意透支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了解信用卡功能,重视个人信用记录,合理使用信用卡,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要向持卡人、特约商户进行必要的义务说明和风险提示,宣传恶意透支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强化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信用卡使用的防范意识,加强对持卡人的安全用卡教育,防范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资料、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