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构知识库存取模式其版权政策体系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733 浏览:158702

摘 要 :从存取模式角度考察了国内45个机构知识库(IR),认为我国IR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存储模式单一;存取政策缺失;回避版权.对国内45个IR的发展水平进行了三个层级的划分,提出建立复合型存储模式,施行标准化的开放授权模式,并建议通过制定存取政策来明确IR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怎么写作政策促进IR的持续发展.

关 键 词 :IR 存取模式 版权

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R),是收集和保存一个或多个机构的知识产出的数字资源集合,也称为机构典藏.根据openDOAR统计,截至2012年10月25日,全世界共有IR2224个,拥有IR数量最多的是美国(395个),其次是英国(208个)、德国(164个)、日本(137个),我国目前只有33个.我国的IR建设起步晚,就数量而言,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主要国家,本文拟从IR存取模式的角度研究目前我国IR建设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寻求解决对策.SPARC(Scholarly Publishing for Academic Resources Coalition)的一个研究报告认为,IR包含四层涵义:机构性——一不同于学科或专题知识库;学术性——主要学术资源;累积性和长期保存——长久保留本机构的智力资产;开放性和互操作——保证机构内外的用户能方便存取资源,支持不同IR的互操作.以此为标准,本文在研究对象上首先选取我国在openDOAR注册的33个IR,其次通过互联网访问了国内211院校的图书馆网页,剔除各校的博硕士学位论文库、专题知识库与非数字化的教师文库,共收集到11所高校的12个IR,这12个IR已经初步具备了上述四个标准,但因为各种原因还没能在openDOAR中注册,笔者认为这12个1R与已在openDOAR注册的33个IR基本上可以全面反映我国IR的现状.对于我国IR存取政策的研究方法,参照openDOAR对于各国IR机构政策的获取方式,首先通过该IR的OAI-PMH来寻找该IR对作品存储、使用政策的标准陈述,如果没有OAI-PMH,则寻找该IR的相关网页,如“政策(policy)”或“关于(about)”等链接项,寻找对作品存储、使用政策的说明.

1.我国IR存取模式及其相关政策概况

笔者访问了我国在openDOAR注册的33个IR与11所211院校的12个IR,对这些IR的存储模式与开放获取模式及其相关政策分别进行了统计汇总,分别形成了表1、表2,需要说明的是,以下全部内容都是根据IR及其相关的Web页中捕获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不排除因机构未公开发布其相关政策或说明而产生遗漏.

1.1 我国IR存储模式与存储政策分析

机构存储模式目前有自存储、强制性自存储与协议性代存储三种.自存储也称基于自愿的自存储,是作者自愿将自己的成果存储到个人网页、网站、博客或机构知识库或学科知识库.强制性自存储是机构在国家政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制定机构版权许可协议,要求作者必须存储个人成果或者由机构统一收取作者成果进行存储,并在作者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协议性代存储主要应用在学术机构内部,存储管理机构收集到作者的知识成果并与作者直接联系,获得作者的许可,由机构代为把作者的知识成果传到机构知识库,或通过存档来进行批量的文档存储,在作者的许可范围内存储和使用相关的知识成果.在笔者访问统计的共45个IR中,除了在提交政策中明确规定“要求(require)”或“建议(suggest)”自存储,或者在IR系统提供了自存储登陆通道的,其余的都划归为协议性代存储,但实际上,由于部分IR,特别是未在openDOAR注册的我国12个高校的IR中,机构在收集、录入作者的成果时并没有逐一与作者取得联系并获得许可,有的是通过接受教职工的捐赠,有的是通过宣告方式代为存储,因此笔者在表述上去掉了“协议”两字,命名为“代存储”.

根据表1的统计,我国在openDOAR注册的33个IR中只有1个即香港城市大学的IR采用代存储模式,但在其提交说明中表示在不久的将来将支持自存储,其他32个IR全部支持自存储模式,其中,26个1R同时还采用强制存储模式.中国科学院知识机构库对其下属成员单位25个IR实行统一的存储管理模式,要求各研究所员工的学术成果在各种学术期刊和会议论文集正式发表后,必须立即在1个月内将作品的最终出版版本或定稿版本提交到研究所OpenlR中,由研究所资助的课题必须在提交结题报告1个月内将全部课题作品提交至研究所OpenlR中.香港理工大学要求教师与研究人员将他们经过同行评议的期刊论文与会议论文的最终版本在论文发表之日起提交到香港理工大学的知识库以供开放获取.对于向IR提交作品时涉及的版权问题,33个IR中有30个IR分别通过版权问题说明、提交指引或提交政策进行了说明,要求作者在存储作品时授予机构非排他的、免费使用作品的权利,或者要求作者确保存储的作品未受出版者或出资者的版权期限限制等,只有厦门大学机构典藏、中国西部环境与生态科学数据中心和澳门大学机构知识库没有就作品存储涉及到的版权问题作出说明.

表2统计的我国11所211院校运行的12个IR已经初步具备了机构知识库的基本性质,但发展与运行仍然不成熟,其存储全部是代存储,只有电子科技大学学术典藏库同时鼓励自存储并设置了自存储的通道,其他院校则多是由校方收集整理或者将学者、教师捐赠的著作进行数字化.对于作品存储的说明等相关规范则普遍缺失,只有北京师范大学的京师文库全文库发布了《京师文库全文库章程(草案)》,对文库的征集形式、范围作了规定.对于IR存储作品涉及到的版权问题,11所高校的12个IR均未作任何说明.

1.2 我国IR开放获取模式与传播政策分析

我国在openDOAR注册的33个IR都是全文数据库,全部实行开放获取.对于公众使用1R作品的权利与权限、IR版权所有者保留的权利等问题,各IR有不同的说明.中国科学院知识机构库对其下属的25个成员所的IR实行统一传播许可模式,对于公开发布的作品,要求提交者按创作共用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CC)的“署名一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原则进行传播授权,并在IR作品下载页面发布了许可声明.厦门大学学术典藏库在其IR首页发布了简单的“版权申明”,提示“未经允许,不得大量下载或镜像使用”,并宣告“版权属于作者或/和资源所有者,用户在使用本库资源时请遵循OA和本库约定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但具体“OA和本库约定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则未作说明.中国西部环境与生态科学数据中心在其“使用条款与免责声明”中宣称该数据中心“采用‘完全与开放,(Full&Open)的数据共享政策,即所有的科学家或研究项目都有权无差别地获得数据中心的数据以及包括数据处理过程等的技术文档”,并就数据资料的版权归属、用户的使用权限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声明“一切数据和资料版权归数据和资料原生产单位所有”,“数据仅供用户用于科研目的,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将数据转让给第三方”,“须明确注明数据来源.”根据这些条款和说明,用户可以明确获知在使用数据资料时享有的权利范围与需要履行的具体义务. 我国11所高校的12个IR在开放获取程度上则显得步履谨慎,根据表3的统计,12个高校IR中仅有6个是全文数据库,且全都限于校内访问,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共享.面向公共开放使用的5个IR中有4个是书目或文摘数据库,只有1个混合数据库即中国农业大学知识库——教师文库,收录的著作文摘与学术论文全文均可以开放使用.由于设置了极其严格的访问限制,加上内容上有限的开放程度,这12个高校IR降低了版权风险,对于IR内容的传播权利也基本没有描述,只有南京师范大学、电子科技大学与中国农业大学分别发布了“版权声明”与“全文使用的版权提示”.

1.3 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的IR存取政策的对比

1R存取模式受到很多机构因素的制约,张晓林教授就指出,现行出版版权转让中存在许多不合理性,再加上法律与政策的模糊性滞后性、公共机构政策的缺失等,使IR怎么写作中关于谁有什么权利做什么就必然存在模糊区间和激烈博弈.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和条款,明确法律规章授权,建立机构知识成果保存与传播的明确政策.政策的缺失是世界各国IR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其显得突出.根据openDOAR对IR政策的列举,完整的机构政策包括:元数据使用政策、全文使用政策、内容政策、存储政策、保存政策,笔者就涉及IR存取的元数据使用政策、全文使用政策、存储政策对部分国家进行了对比统计,见表4、表5、表6(数据来源:openDOAR:Search or Browse for Repositories):

在笔者选取的10个国家中,IR存储政策明确(defined)比率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英国49%、澳大利亚36%与加拿大25%,我国9%仅高于日本;IR元数据使用政策不明确(Undefined)比率排名最低的三位分别是英国59%、澳大利亚66%、美国81%.加拿大82%位列第四,我国97%仅低于日本;lR全文使用政策不明确(Undefined)比率排名最低的三位分别是英国55%、澳大利亚70%、法国76%.我国97%与日本排名最高.从本项统计中可以得出结论:我国IR的存储政策、元数据使用政策、全文使用政策的明确度均排在世界主要国家之后.

2.我国IR存取模式存在的问题

基于上文调查统计分析,我国IR存取模式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三点,即存储模式单一;存取政策缺失;回避版权.就IR存取模式构建运行中的这三个问题,笔者认为,在openDOAR注册的33个IR与11所211院校的12个IR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层级的发展水平,第一层级为中国科学院知识机构库网络下的25个IR,第二层级为在openDOAR注册的其他8个IR,第三层级为未在openDOAR注册的11所211院校的12个IR.下文就这三个层级的IR在存储模式、存取政策与版权解决方案等方面的发展程度一一进行评述.

第一层级中国科学院知识机构库网络在openDOAR注册的25个成员所IR.实际上,中科院在建的lR已经超过70个,所有成员IR遵守统一的存储与传播规定.在存储方式上针对不同内容实行不同的存储政策,强制存储与自存储相结合,在IR内容传播上采用CC创作共用许可方式,制定了初步的机构存取政策并正面处理版权问题,上述方面都已经与国际IR的最新发展水平相差无几.在这种复合存储模式与存取政策的保障下,该IR目前已开放存储学术论文24万多篇,2012年上半年下载量超过150万篇次,近20篇论文的国外累积下载量超过100次,从保存量、开放量和下载量三个指标看,中国科学院机构知识库体系已成为国际科研机构中最大的科研成果开放共享平台.

第二层级为在openDOAR注册其他8个IR,主要以香港地区高校的IR为代表,这一层级的IR基本实现了机构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但在机构存储方式、存储与开放使用政策方面参差不齐.在存储模式上,以实行单一自存储模式为主,只有香港理工大学同时实行强制性自存储.在机构政策方面更注重存储政策,5所香港高校的IR都制定了不同程度的递交指引或发布了开放获取政策,对递交到IR的作品涉及的版权问题做出了明确说明.其他3个IR,即澳门大学机构知识库与厦门大学学术典藏库、中国西部环境与生态科学数据中心则没有任何有关作品存储与递交的规定或指引.在IR作品内容的开放使用规定上,则以中国西部环境与生态科学数据中心最为详尽,发布了具体明确的“使用条款”,其他IR则仅作出使用的版权提示或没有任何权利义务的提醒说明.

第三层级为大陆地区未在openDOAR注册的11所211院校的12个IR,这12个IR也代表了我国大陆地区高校IR发展的最高水平.首先在存储模式上,这一层级的IR还不能支持自存储,只能通过教职工捐赠或机构采集的方式来实现存储,因此也就导致了了在开放共享方面的畏首畏尾,只能做到机构范围内的全文共享或世界范围内的文摘或书目共享.同样也因为还不支持自存储,有关作品存储或递交的指引也就更无从谈起,大多只有对IR的介绍性描述,在开放使用方面12个高校IR中只有3个发布了版权提示或说明.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IR目前呈现三个层级的发展水平,显然大陆地区高校IR在存储模式、存取政策、机构资源开放获取使用方面还整体落后,笔者认为这也正是当前制约我国IR发展的主要因素.

3.IR存取的理想模式构建

3.1 复合型IR存储模式

已有研究者提出,自愿式自存储、强制性自存储、协议性代存储等多种存储模式的并行实施,将有利于提高用户对机构存储模式的认可度和实施效果.笔者认为,这三种存储模式各有利弊,单一的存储模式都难以实现IR存储率的最大化,应当建立以自存储为主、强制性存储与机构协议写作技巧存储为辅的复合存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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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Shearer K在调研康奈尔大学IR后就指出:资源提供者的自存储行为和机构知识库的利用率是决定机构知识库成功的两个重要因素.而前者,是制约机构知识库发展的关键因素.自存储能够增加知识贡献者对IR的认可度,也是开放获取倡导的基本理念的体现,虽然在IR建设初期,自存储存在进程缓慢、存储意愿低的弊端,但就IR的可持续发展来看,伴随开放获取运动的推动,最终必然以自存储模式为主. 强制性存储能够大幅提升1R的存储量,在IR存储效率方面具有巨大优势.学者A.Sale对比3个澳大利亚的机构知识库的存储率后发现,这3个IR分属以下3种情况:①只有一个机构知识库;②南图书馆员鼓励和帮助存储;③有自存档强制政策,并辅之以图书馆员的帮助.结果表明,在采纳了强制存档政策两年内,存档率分别为15%、30%和接近100%.但是强制性存储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目前实施强制性存储政策的主要限于公共研究机构对其资助的研究成果要求开放获取,例如公众熟知的RCUK、Wele Trust、NIH等.其所依据的“纳税人有权获得由纳税人资助产生的科研成果”这一法理已经开始深入人心.

协议代存储作为一种合作存储方式,可以由机构根据合作授权协议,写作技巧作者完成存储,可以消除作者因担心自存储过于繁琐而产生退缩心理,减轻作者的负担,提升存储效率.这种复合型的存储模式弥补了单一存储模式的不足,能够最大程度上保障IR资源内容的获取.

3.2 标准化的开放授权模式

开放授权模式是基于著佐权(Copyleft)理念构建起来的,以平衡作者权益与公众对信息资源的获取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可以在各种各样的许可证上强调作品的归属,使其人身权仍得到保护,但复制、再发布等财产权却通过契约的方式向公众公开,约束公众使用者的各种行为,使用者在受益的同时必须承诺衍生品会按照相同的Copyleft模式发布,从而形成一个分布式的版权开放网络.由此最大可能地促进知识的共享和增殖.目前较为通川的歼放共享许可证主要有三种:GNU自由文档许可证.创作共用协议(Creative Commons,CC),创意典藏授权协议(Creative Archive License).我国公众较为熟知的开放授权协议是CC创作共用协议,巾科院IR网络、中国开放教育资源网、科学松鼠会、奇迹文库都采用了这一开放授权模式.相对于其他两种许可证协议,CC创作共用协议具有条款简洁、协议类型多元化、协议对象无限制等优点,目前使用范同最广泛,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并翻译成各种语言.


从开放获取倡导的知识共享的理念出发,无沦IR采取哪一种开放授权许可方式,其标准化与兼容性是未来优化知识生产的发展趋势与必然要求.目前处于多种开放式授权条款并存的自由状态,但小兼容可能带来衍生作品授权的困难,阻碍自由文化的传播.为此,知识共享组织即将成立由世界各地的授权专家组成的知识共享法律咨询团队(Creative Commons Legal Advisory Board),专门确认相似的开放式授权条款间是否能够“兼容”.促进各组织的协调合作以降低衍生作品授权的困难程度.如在授权条款中加入兼容性条款,允许内容利用者可籍其他类似或相当的授权条款释出内容等,以促进协议问兼容性纷争的解决.我国的IR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内地高校的IR还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共享,实行开放共享IR也缺乏清晰、规范的授权模式,导致用户对权利义务的认识模糊,在很大程度上对加入开放共享的作者也缺乏适当的尊重.在我国IR建设的后续阶段,可以直接借鉴上述开放授权模式,在建设初期就实现标准化运作,解决开放共享的兼容问题,提升知识利用与再生产的效率.

4.IR版权政策体系的完善

版权问题贯穿于IR存储与传播的始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IR的正常运行需要机构政策的指引.

4.1 以存取政策明确IR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IR的存储与开放使用直接涉及三方利益,即:作者、机构和用户,机构存取政策主要规范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政策条款如何编排、设置,必须清晰地体现各自的权利义务.

机构作为IR的建设主体,负责组织、管理、整合、保存知识资源并使之惠及公众,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是连接作者与用户之间的桥梁,作为机构存取政策的制定者,首先要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参照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Dspace@MIT和香港科技大学的HKUST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等高校IR的版权政策,笔者认为,机构的权利应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形式审查权.对作者自存储作品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存储主体是否符合要求,作品是否符合IR的收录,是否符合IR的版本要求等.②免费使用权,基于机构需要,可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免费使用机构作品.③网络传播权.基于非商业性的使用目的,根据提交者的授权范围,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④版权瑕疵作品的移除权利.对于引起版权争议的作品,在版权问题妥善解决之前,机构有权利移除该作品.机构的义务应当包括:①妥善管理的义务.对于存储内容要妥善保存并维护其正常使用.②版权提示义务.在传播IR内容时,应提供版权提示信息,提醒用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③版权争议的通知义务.当IR作品在传播使用中出现版权争议时,应当及时地通知存储者本人.

IR应当对存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出明确说明.存储者的权利主要包括:①作品的版权依然属于作者或者由作者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确定.②存储者享有更改或撤销存储内容或版本的权利.强制存储的作品只能更改版本,不能撤销.存储者的义务主要包括:①保证存储作品版权无瑕疵.这项义务主要提醒作者注意存储的已出版作品是否还处于版权时滞期或处于其他传播权限制状态,作者对此应当有注意义务,避免争议发生.②保证存储作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③当存储的作品引发版权争议时,存储者有义务作出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IR用户享有的权利主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使用IR作品,包括可以免费复制、传播.但在使用时必须遵守IR传播协议的约定,如标示作品的来源、出处,演绎作品必须以同样方式开放使用等.具体条款IR需要根据使用的开放授权协议的种类来作相应说明.

4.2 以怎么写作政策促进IR存储的持续发展

IR存取政策使作者在存储个人作品时承担了版权瑕疵的排除义务,就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说是不平衡的,而版权义务的附加也会为存储者带来额外的时间成本,势必会影响自存储的积极性.从IR存储的可持续性角度来说,机构应当以更加人性化的怎么写作政策来弥补存储者的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状态.笔者认为主要应采取提供版权政策查询怎么写作和提供机构作品的影响力反馈这两种方式.

提供版权政策的咨询怎么写作.很多时候,存储者也无法确定存储作品的版权状态,机构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咨询怎么写作,目前一些IR主页设置了SHERPA或O List的链接,以供查询世界主要出版商的版权与自存储政策.机构还可以设立相应的岗位,负责解答存储者对作品版权问题的咨询.

开放存储可以提升作者与作品的影响力,这可以作为对存储者承担存储义务的一种价值回馈,机构需要在这方面对作者进行信息反馈,并扩大宣传,以此来鼓励更多的作者将自己的作品自存储到IR中.一份研究开放存储的影响力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当学术作品开放共享时,研究成果的可见度、使用量和影响力都得到提升.因为Google和其他网络搜索引擎都对开放获取知识库进行了索引,作者的作品很容易地被其他人发现和检索.报告中以Martin Skitmore教授为例,他在2004年开始将他的论文存入昆士兰科技大学知识库,图1所示,左图表明他出版论文的数量,并没有逐年增长,右图是对这些论文的引用量则随着他将论文开放获取后增长了.机构可以定期提供类似的信息反馈,以鼓励作者将个人成果存储到IR,这样,从存储者角度来讲,自存储就不仅仅意味着承担了过多的义务,而是可以从中收获效益.

IR的建设与完善是一项长期工作,存取模式与版权政策都是影响IR运行效率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的IR建设刚刚起步,在存取模式与配套政策上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争取能够在建设之初就规范化,促进知识共享,提升知识再生产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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