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租赁准则修改对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480 浏览:133585

一、国际租赁准则的修改理由

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处理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融资租赁,另一类是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性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融资性租赁的资产才进入资产负债表,经营性租赁的资产没有放在表内,但要在财务附注中披露.正是由于经营租赁表外融资的存在,才使IASB痛下决心修改这一准则.

IASB认为修订的理由包括:一是消除表外融资.经营租赁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概念框架中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但没有反映在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实质上是表外融资;二是体现实质重于形式.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从本质上讲是转移资产使用权的交易,本质没有不同,但由于两种模式的同时存在,使原本经济意义上相同的交易而会计处理结果不一样,降低了报表的可比性;三是规范会计处理.租赁合同是商业交易中的一项重要的资产来源和融资行为.现行的模式提供了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租赁定义的机会.使得有很多租赁业务在出租人这里是融资租赁,承租人那里则按照经营租赁处理,也有相反的情况;四是方便执业判断.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之间的"明线"划分,导致现行模型过于复杂,实务中难以用合理的方式准确界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同时对税法的制定、行业的监管也有一定影响.

IASB的目标就是要制定一种新的、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确保租赁引起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2009年3月,发布了租赁会计准则的讨论稿,提出了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初步意见.在考虑了全球对讨论稿的回复意见后,两委员会于2010年8月17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对于该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15日,将于2011年6月发布正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二、国际租赁准则修改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会计准则的修改,不仅将导致会计核算成本增加,而且融资租赁将被视同贷款,融资租赁行业相对于银行业的优势将不复存在,目前在中国高速发展的融资租赁行业将被扼杀.

其一,定义缩水,租赁不容购写销售/销售.准则规定,合同导致某一主体将标的资产的控制权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收益转移给另一主体;以及承租人已经行使购写选择权的租赁.当承租人已经行使购写选择权时,该合同不再是一项租赁,而成为一项购写(承租人)/销售(出租人).在新准则下,认为其很多业务实质性质是一个购写或者销售,已经不属融资租赁范畴,也就不在这个准则下规范了.“该项目的修订很可能对租赁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甚至某些公司的主要业务以后就不存在了,会对某些公司形成致命性的打击.”

其二,重复计量,履约义务法矫枉过正.根据准则修订意见,出租人采用混合模式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出租人保留了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出租人应当采用履约义务法.如果出租人未保留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出租人应当采用终止确认法.”问题就出在履约义务法下.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资产――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和一项负债――履行租赁的义务.租赁资产仍然保留在出租人的财务状况表上.”这种处理的影响是资产负债进行了重复的计量,会导致出租人的资产负债率提高,杠杆率虚增,融资的难度增加,还会引起一系列的税收问题;同时还会虚降低公司业绩,妖化财务状况,认为导致新的会计信息失真.

其三,分类处置,售后租回难售难租.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只有当转让满足销售标的资产的条件时,交易才应被视为售后租回交易,并建议对出售采取和用于区分采购/销售与租赁相同的标准.如果合同代表出售标的资产,租回应当满足租赁的定义,而不是承租人重新购写标的资产.在此判断标准下,原来很多公司做的所谓售后租回业务就不再是现在准则规定的售后回租交易了.另外,把售后租回做成出售和租回两笔交易,变成了两个明确的经济业务.售后租回交易的变化,损害最大的可能是金融系租赁公司.而国内金融系租赁业务中,大约有80%的业务都是售后回租.

三、我国应对国际租赁准则修改的对策

其一,态度明确,积极响应.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5 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国际社会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着力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将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背景下,中国响应G20 和IASB 倡议,在现有基础上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旨在实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世界经济格局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的经济已经与世界经济紧密相连,我国的发展已经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已经为全球所关注.明确企业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方向,切实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承担全球公共受托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具体体现.人们要用更广阔的视野,更全面的观点,更开放的态度,更宽广的胸襟看待和应对准则趋同.

其二,认真研究,有理有据.对待准则的修订,理论与租赁实务界需要广泛行动起来,潜心研究租赁准则的修改意见,提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体现中国国情的真知灼见,积极为财政部门建言献策,及时向提供有说服力的参考意见.从IASB修订关联方关系及其披露准则,降低仅受国家控制的关联方的披露要求的实践看,据理力争,趋同互动,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要对出租人采用混合模式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有理有据的呼吁,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取消混合模式,采用单一的终止确认法;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生物性资产的租赁进行研究;对售后租回交易的分类标准进行认真讨论研究,这是事关金融系租赁公司生存的关键性问题.另外还要对准则趋同的路线图进行技术性规划,为我国租赁业的发展换得时间差,获得较为充足的转轨空间.

其三,积极参与,发挥影响.持续全面趋同是一个多边互动的过程,并不是一味附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充分反映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只有这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才能真正实现其高质量、权威性和全球公认性.与此同时,作为全球经济的“引擎”,应该全方位地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过程,在国际规则制定中逐步提升与大国地位相称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针对这次租赁准则的修改,要发挥政府和民间团体的综合力量.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与IASB高层趋同会谈机制的作用,充分反映租赁准则修改中所重点关切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会计准则委员会各位委员和咨询专家的作用,为租赁准则的修改提供充分理论支持;也要充分发挥租赁业协会和租赁业实务界的作用,反映租赁行业的诉求和呼声.同时还要和立法部门、税务部门、监管部门做好协调,争取各方的支持和配合.


其四,国际协调,共同发力.要加强与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AOSSG)等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协调,为扩大本地区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对国际准则制定的影响发挥更加重要作用.从前期的协调沟通情况看,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比如修改意见中短期租赁的简化会计处理问题,就是在以我国为首的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呼吁下,得到IASB的认同,形成目前的比较理想的结果.

参考文献:

[1]柏亮:《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生米已煮 熟饭能否下咽》,《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1月10日.

[2]聂伟柱:《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陈琼:金融租赁总资产突破2700亿》,《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11月29日.

(编辑余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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