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税法与会计处理变化

更新时间:2024-03-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617 浏览:58339

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了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增值税转型后税法内容的变化

(一)界定了增值税转型的区域和固定资产的范围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调整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摆脱经济困境,同时便于税务机关操作,新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税率征收,将征收率统一降到3%,同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一是将过去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过去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继续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恢复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需要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这里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食用盐和居民用煤炭制品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以后,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

(三)调整税务处理办法(1)调整了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办法.原有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2)调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转型改革后,企业购写设备,不论是否进口,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

(五)其他变化一是非正常损失的范围缩小.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只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属于非正常损失中的自然灾害损失则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二是延长纳税期限.增值税转型后,将增值税纳税期限由10天延长到15天,减少了纳税人等候的时间,提高了纳税怎么写作水平.由于增值税转型后,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允许全额抵扣,避免了以前将可抵扣购进货物和劳务与不可抵扣购进货物和劳务分开的复杂审查,降低征收和纳税成本,提高了征管的效率.

二、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生产设备企业购进的生产设备主要分为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两种情况.

(1)购进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

[例1]2010年1月18日,A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发生运输费6000元,款项全部付清.检测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55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420

贷:银行存款 1176000

本例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0000+6000×7%等于170420(元)

(2)购进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

[例2]2010年2月5日,B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0.4万元,支付的运输费为4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3万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5200元.检测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运输费

借:在建工程 12037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280

贷:银行存款 1408000

领用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

借:在建工程 35200

贷:原材料 30000

应付职工薪酬5200

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1238920

贷:在建工程 1238920

本例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4000+4000×7%等于204280(元),在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下,领用原材料安装设备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用转出.

(二)以其他方式取得生产设备 购进此外其他方式取得的生产设备主要接受捐赠,按照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重现等.

(1)接受捐赠的生产设备.

[例3]2010年3月10日,C公司接受M公司捐赠的一台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5.5万元.C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0

贷:营业外收入1755000

(2)接受投资者投入的生产设备.

[例4]2010年5月20日,D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一台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D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0

贷:实收资本936000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生产设备.

[例5]M公司以生产的钢材换入N公司的一台设备,钢材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设备原值为100万元,累计折旧为15万元.钢材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M公司和N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税等于公允价值.M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4)债务重组取得生产设备.

[例6]P公司于2009年1月1日销售给W公司一批材料,价值40万元,增值税额6.8万元.按购销合同约定,W公司应于2009年10月31日前支付款项,但至2010年3月31日W公司尚未支付款项.由于W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款项.2010年4月3日,经过协商,P公司同意W公司以一台设备偿还债务.该项设备的账面原价为35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6万元.P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万元.设备已于2010年5月9日运抵P公司.P公司和W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税等于公允价值.P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1200

坏账准备20000

营业外支出26800

贷:应收账款468000

(三)生产设备改变用途如企业将原用于生产的设备改用于工程建设项目.

[例7]2010年7月1日,甲公司将2009年6月16日购入的一台生产设备,用于本企业的厂房改扩建工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生产设备原值10万元,已计提折旧2万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97000

累计折旧20000

贷:固定资产――生产用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

(四)生产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失 企业生产设备因自然成被盗等原因损失.

[例8]2010年6月9日,乙公司的一台生产设备因为管理不善被盗.该设备系乙公司在2009年12月7日购入,已取得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账面原值10万元,已提折旧1万元.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53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3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等于 (100000-

10000)×17%等于15300(元)

(五)工程物资用于更新改造生产线 企业购进专用材料用于更新改造生产线设备等.

[例9]2010年4月8日,丙公司购入一批工程物资用于更新改造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款项已全部支付.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物资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如果工程物资用于建造厂房,则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本文系李朝红主持的云南省教育厅2009年度科学研究基金一般项目“增值税转型的影响分析”(项目编号09Y0298)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