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更新时间:2024-01-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356 浏览:95349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所有权结构形成的重要方式.通常,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长期持有并以获利为目的,因此核算方式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通过分析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及核算方法,并对二者之间的异同和利弊进行比较,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方法. 成本法收益法长期股权投资异同利弊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在证券市场购写其他单位的股票,或者用本企业的资产投资于其他单位获得股权,长期持有并以获利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在当前的会计实务中,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初始投资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权益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对比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主要分为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情况分别确定.这里以企业合并的情况下为例.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即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写方应当按照所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时,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分得利润或股利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应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这种方法下投资被动获取投资收益,不能对被投资单位产生主动影响.

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时,应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不断调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反映投资方占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动态.主要包括以下时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投资收益确认时、取得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发生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同点

1.股票股利处理方法相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后,投资企业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除权日注明股数变化.

2.投资时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己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利,成本法与权益法都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二者确认收益的时限要求是相同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

4.二者之间可以转化.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决定了使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进行核算,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也可能发生转换.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不同点

1.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显著不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投资成本所包含的内容不同.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就是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是指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中所占的份额.

3.减值测试判断资产减值的方式不同.成本法核算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迹象,要按规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这种处理不会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这个科目的余额的,影响的只是净值.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通常是直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来体现减值,当其在贷方时直接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科目余额.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利弊分析

(一)成本法的利弊分析

成本法是一种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原则为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政策.从经济意义角度来说,不将投资企业已实现但未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确认为投资方收益,这一点与谨慎性原则相一致.从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和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确认的收益与流的发生一致,不至于产生盈利巨大,但无股利可发放的尴尬,也不至于产生为未获得实际分得的利润而提前交纳税金.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公司越来越多采用了复杂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往往占有母公司资产比例较高,成本法核算的一些缺陷越来越明显. 从会计原理层面分析.成本法采用的制确认基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这一通行的会计确认基础.而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本质上是应计制的模式.从国际上看,应计制己在会计确认中得到广泛运用,从会计确认基础的角度,成本法的弊端显而易见.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分析,成本法下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较低.整体来说,成本法采用的计量方式基本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是脱钩的,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权益法的利弊分析

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是在被投资企业发生或确认时人账,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权益法强调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财务事实和经济实质关系,收益随着投资价值的增长而增加,子公司利润增加的同时,母公司也增加了;而成本法在市场繁荣时期很可能低估母公司收益,而衰退时期又可能低估母公司的损失.因此,权益法能较合理地体现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投资实务中的应用.

权益法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方法,也存在着某些理论上和技术上的缺陷.

一方面,在企业集团中,尤其是跨国企业或大型上市公司,除控股子公司外,往往还包括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存在着较为普遍的交叉持股和多层情况.在这种情形下,会计核算面临重要的技术问题.虽然现在出现一些数学分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总的来说,实务当中还是有许多困难.另一方面,存在虚增利润的可能和虚构利润的空间.如果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那么采用权益法就可能导致投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连带地虚增收益;如果,投资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话,也存在虚构利润的可能空间.

综上所述,成本法核算主要在于合理确定投资后将来可能收回的投资成本.投资企业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只有当投资企业的成本变动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始终反映的是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成本法重成本、轻权益,更好地体现了谨慎性要求.而权益法核算主要在于确定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和责任.投资企业始终站在整个集团的立场上,只要是引起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变动,均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始终反映的是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权益法重权益、轻成本,更好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信息质量要求和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

总之,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核算方式,以达到最佳效果,并根据经营状况的改变及时对核算方式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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