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初级碳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探析

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227 浏览:47610

【摘 要】随着减排问题日益提上各国国家战略的高度,碳排放权会计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然而,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与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准则,这就导致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与列报上具有很大的自主性,信息质量不具备可比性原则.根据我国目前经济环境现状,本文将CDM项目下的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提出初级碳交易市场中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

【关 键 词 】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初级市场

近年来,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对人类社会生活影响的不断加剧, 世界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性合作步伐也逐步加快, 各国政府和组织机构为遏制气候变化做出了巨大努力.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我国已先后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并确定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目标:到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40%至45%.此外,在2011年底的南非德班气候大会上,我国表示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系统(ETS),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被赞誉为“全球减排的积极行动者”.目前,我国正在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构建中抓住机遇、不断深化参与,但我国碳交易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针对碳排放权这一新的会计实务,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规范,所以对我国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问题进行探析为构建完善的碳会计体系,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情况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05年1月1日,欧盟正式启动排放权交易体系,在该体系下,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设置一个排放量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一个企业从政府那里分配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额度—欧洲排放单位(EUA),所有企业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该上限.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度,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额度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利润;反之,企业则必须到市场上购写排放权,否则将受到重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明确的碳排放上限,碳市场交易绝大部分是以CDM项目形式,以减排方式对外出售碳排放权.CDM项目通常投资回收期长、初始投资额达、交易成本难估计、投资风险较高,这些都给参与CDM项目的企业带来了诸多会计核算难题.在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方面,上海、北京、天津相继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所,从而迈出了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第一步.

2.我国碳排放权的确认


碳排放权属于无形资产.首先,碳排放权是资产,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定义,资产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政府通过无偿分配、定价出售或公开拍卖的方式将碳排放权分配给企业后,企业便取得对排放权的控制权;企业通过碳排放保证其生产经营从而获利,同时,出售剩余的碳排放权也能直接为企业带来流入.因此,碳排放权完全符合我国资产的定义和特征.

但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形成一个区域性活全国性的成熟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无法为写卖双方提供完备的金融交易怎么写作,还不能确认为金融资产.根据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具体CDM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可见,碳排放权满足“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条件;碳排放权可以作为一国减除温室气体的资源,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可以单独出售或者转让;由于CDM项目存在风险,在交易中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综上,在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的初级阶段,在以CDM项目为主要交易方式的情况下,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

3.我国碳排放权的计量

会计计量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表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目前,在联合国注册且有合同的CDM项目,当获得经过联合国专门机构认证的一定数量的核证减排量(CERs)之后,就可以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计量.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二级明细科目“碳排放权”.本文初步认为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是比较合适的.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在公平的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结算的金额.公允价值能更好的反映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企业来讲,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价值应该是出售所获得的收益和补偿温室气体排放付出的成本两者中较大者.公允价值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机会成本,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提供更加透明且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而且碳排放权的指数受制于发达国家完成所承担减排义务的难易程度,完成减排义务越难则排放权的会越高,因此指数所反映出来的市场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充分考虑了节能经济发展与未来减排空间的关系及其不确定性风险之后所形成的共识,该市场即为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即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3.1碳排放取得时

CDM项目企业在取得碳排放权的过程中都应该在财务报表上准确反映.如果是自行研发的项目,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借:无形资产—碳排放权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政府无偿授予的项目,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

借:无形资产—碳排放权

贷: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贴

3.2碳排放权摊销时

企业应按照每期实际的碳减排量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价值进行摊销,摊销金额直接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

借:制造费用—碳排放权

贷:累计摊销

对于持有时间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但对于每个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应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碳排放权减值损失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减值准备

3.3出售碳排放权时

排放权的出售,实际上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碳排放权属于国有资产,根据《办法》规定,出售之后取得的收益应当在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之间分配,取得价款与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后,计入当期损益.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营业务支出—处置碳排放权损失)

贷:无形资产—碳排放权

(营业外收入—处置碳排放权利得) [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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