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中的财务监督漫

更新时间:2023-12-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279 浏览:18110

摘 要 :企业债务重组中的财务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会计准则方面的监督,二是税收制度方面的监督.会计准则方面从重组条件、公允价值计量、优良资产注入以及约束利润操纵等角度进行监督.税收制度方面,增值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为企业重组提供了政策上的规范和指导.

关 键 词 :企业债务 重组 财务监督

企业债务重组有多种方法,因方法不同其特点也各异.总体而言,会计准则和税法制度会对企业债务重组起到较强的财务监督作用,同时二者对企业债务重组的处理办法各有千秋,使得企业债务重组的不同处理方法呈现不同特点和差异.企业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好的企业债务重组,不仅促进债务合理分解,甚至能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而一旦企业债务重组失去了有效的财务监督,不仅会使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广大股民的财产安全也会受到危害,甚至于可能搅乱股市的健康运行,其危害不可谓不重.本文即从会计准则角度与税收制度角度,对企业债务重组中的财务监督进行分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债务重组的监督

我国目前通行的企业债务重组准则是,2006年由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这一现行的准则在设计上其实是借鉴了美国会计准则的一些思路.有助于我国的企业重组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对上市公司而言是有效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手段之一,同时这一准则也能够更好的维护广大债券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保证市场的健康运行.

1.重组条件限定严格

现行准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了同时限定,债权人让渡一部分利益,而债务人存在实际财务困难,以此作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在实际的债务处理过程中,同过公允价值计量,以更为公平的办法对债务人及债权人进行会计处理,并且在资本公积中将重组收益剔除,而将其列入当期损益.这样就使得会计利润与税法利润的差额适当减小.确认重组业务的条件限制较为严格,对上市公司也有着较大程度的规范和制约.由于必须同时满足债务人的实际财务困难以及债权人的让步作为重组的必要条件,所以作为ST类型的上市公司通过债务重组来摘星是极难实现的,因为其重组收益并不在摘星的考核收益中.这一限制条件极大的保护广大股东以及债务人的利益,同时也约束了ST公司的重组行为,使其并入健康的重组轨道.


2.公允价值计量同步

按照国际上的会计惯例,我国现行的债务准则采取公允价值计量的办法.这就使得涉及债务重组的非资产和股份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一致,提高了我国公司债务重组在国际上的一致性.这样也利于吸引国际投资者对我国企业的关注,同时也使我国债务重组企业在国际市场的融资成本大幅降低.而现行准则对债务人与债权人实行平等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也实现了与国际的接轨,为跨国的合作、兼并、收购案例奠定基础,也为上市公司与国际市场同平台奠定了基石,提高了国内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

3.优良资产注入合理

通过债务重组,对于资质确实优良的企业,是可以为其带来优良的项目和资产的,从而提高企业的净利润,对其自身的盈利能力和水平也将带来不小的提高.对上市公司而言,优良资产的注入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不但使其增加活力,而且有可能吸引大股东为其带来资本优势.在现行重组准则的框架下,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企业的发展,促使其薄发内在发展活力,也从根本上维护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4.重组利润分配透明

在现行债务重组准则中规定,对于关联方的交易,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对非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予以披露,出现关联交易的公允价值明显低于正常交易下价值的情况,必然会引起广大股民的关注,对交易行为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因此,上市企业想利用关联交易的债务重组业务来隐匿债务、美化报表会更加困难.另外,因重组而在账面上体现的利润不可能长期在账目上体现,这样债权人难以作出长久的让步,而企业本身如果没有实际的增长,一样会重新回到重组边缘.所以现行准则的幕后利润操纵就极难实现了.

二、税收制度对企业债务重组的监督

企业债务重组目的在与实现不同资源的优势互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除了企业会计准则外,税收制度也对重组过程中实施了有效的监督,并且实现了结构的优化.

1.增值税政策给予指导

企业重组业务中所涉及到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国家曾先后发布过三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增值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三个公告一出台,原来的两个文件同时废止.根据该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这是一项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为企业重组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

2.企业所得税政策予以规范

企业重组业务的实施离不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范.《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重组提供了所得税处理的原则,出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资产转让和接受过程中,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自己的纳税基础及所得.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并未对企业重过程中的资金清算、资产转让所得、获得利润和受让资产入账价值等相关专业问题的处理做出具体规定.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是对企业重组相关细节问题的进一步规范.该《通知》的出台减轻了重组的难度,进一步促进了企业重组的顺利进行.《通知》规定,一方面,对于一般重组(以变现为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按照实际支出和公允价值计算计税.另一方面,对于特殊重组(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债务企业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企业按照相关资产原计税基础确定计税.这条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原本按照一般性税收原则应该纳税的债务企业不会因为企业重组产生纳税义务,同时,国家也对企业做出政策性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是防止了个别企业钻税收优惠的空子,但更多的是给予债务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对《通知》的进一步补充.因为《通知》对于可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企业作出了基本规定,而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认定标准不细致,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对什么样的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的起止时间应该如何计算等问题没有作出细致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办法》的出台,解决了《通知》的遗留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通知》和《办法》出台的基础和依据,三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对于企业重组而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有机结合使企业重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目了然,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带来了福音.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深入改革,在复杂的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监督作用.在企业改革和债务重组的进程中,为了有效的解决各类问题,我们对于财务监督结果更加依赖.面对形式各样的企业债务重组活动,坚持以企业会计监督为理念,坚持以监督管理措施为手段,坚持以企业税收政策为目标,促进企业债务重组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