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703 浏览:34200

对增值税实施出口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目的是提高本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我国政府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所谓“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退予退还的进项税额, 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 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 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对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财会字[1995]21 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 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值得商榷.


[例]某企业当期外购原材料100 万元, 进项税17 万元, 其中40%用于内销产品的生产, 60%用于外销产品的生产, 当期全部销售出去.内销收入额60 万元, 外销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10 万元, 企业17%征税率, 13%退税率, 上期无期末留抵额.按税法规定,“ 当期应纳税额等于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 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 上期期末留抵额.”其中: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等于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币人民币牌价×( 征税率- 退税率) 等于110×( 17%- 13%) 等于4.4( 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等于60×17%- ( 17- 4.4) 等于- 2.4( 万元)

检测如当期外汇( 折合人民币110 万元) 全部收汇并核销, 即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 则:

当期免抵退税额等于110×13%等于14.3( 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等于2.4 万元( 2.4<14.3)

当期免抵税额等于14.3- 2.4等于11.9( 万元)

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等于60×17%- 17×40%等于3.4( 万元)

当期应予抵顶的税额就是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按《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规定, 对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4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34000

但在实际工作中, 当期进项税中很难区分生产内销产品所消耗的材料与外销产品所消耗的材料, 所以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很难计算出来.实际操作中, 则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5 栏的当期免抵税额( 即上例中的当期免抵税额11.9 万元) , 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19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119000

显然, 企业当期免抵税额11.9 万元不等于当期应予抵扣进顶税额3.4 万元, 两者相差8.5 万元.将免抵税额作为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进行会计处理不妥.

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应予抵扣进顶税额的差额8.5 万元其实是出口货物的免税额.即:

出口货物的免税额等于110×17%- 17×60%等于8.5( 万元)笔者认为将“应交增值税”下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改为“出口免、抵税额”较为恰当, 这样才能提供更为准确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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