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财务管理的改进

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56 浏览:19929

【摘 要 】本文主要围绕着总分机构企业的财务管理措施展开,分别从授权控制、预算控制、会计核算以及审计控制等方面提出相关管理控制的对策;今年是《新办法》在总分机构实施的第一年,本文参照《原办法》介绍并分析出其中的变动,并结合相关资料提出了在财务管理方面以及税务处理上的改变及相关对策的见解.

【关 键 词 】总分机构 财务管理 税务处理

一、引言

企业为了发展或者市场经营布局的需要,成立的没有法人地位的分公司,而分公司须在总公司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但其又具有普通子公司的特性,总公司授予其经营管理权作为总公司的一个独立单位进行运作.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程序相对简单,在核算和纳税形式上分公司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税收优惠上,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总分机构企业一般涉及到跨区区域的分布,因而常常会出现因地区性而带来财务、税务方面的问题,需要企业管理者对于总分机构的财务管理予以充分考虑,达到既管理有序、高效的目的.

二、总分机构财务基础管理的措施

(一)授权控制

分公司在授权范围以外的财务事项要依据总、分公司之间的授权控制制度执行方可生效;其中两项相对重要的财务授权控制是资产管理、资金支出;对于前者,资产管理的授权是自然产生的不完全授权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用途,使资产可以保值增值或者经营资产而创造利润,应限制分公司在资产处置上的权力;而对于后者的授权使得分支机构拥有部分财务支配的权力,但会根据分公司分权程度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分权程度很大的公司可以按模拟法人的方式运作而拥有完全的资金支出审批权,但在非正常情况的大量资金支出如:资产处理、技术改造、大额合同或预算的变动等仍须报请总机构审批,而若分公司享有的财务管理分权程度非常小,则分公司应车间的方式运作而只得到生产、技术方面的授权,资金支出审批权的限额也直分小,总机构通常会在事前实行预算制度是对分支机构的资金支出的监督与了解,而事中事后的监督与控制则需要依靠健全的会计核算和控制制度对各分支机构进行合理的资金调配加以实现.


(二)预算管理

总机构须在年度预算前向分支机构协商以确定其利润目标,以量化标准实现对分公司权、责、利的分配,分公司应据此计划下一年生产经营.预算控制的核心是责、权、利体系,因而须保证企业在各个层次的责、权、利的有效性;总机构须考查分支机构的年度经营目标,并以合理的人事薪酬制度激励、约束各个分支机构的经营效益.

(三)会计核算

各分支机构须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与控制,而总机构对分支机构有两种会计核算方式,集中于总公司或者下放到分公司;前者可以保证总机构对企业的所有财务信息及时有获取与掌握,易于管理而不利于调动分支机构的积极性;而后者与之相反,能够激励分公司积极性但不利于总支机构对各个分公司财务信息的了解,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审计成本,因而在这种核算方下须由总机构集中的会计人员下放到各个分支机构进行财务核算,可利用网络平台构建总分机构的财务系统,保证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的会计算信息的了解.

总分机构在会计核算时,对往来业务的核算的内容、范围及实施方式则相对灵活.通常总分机构往来事项采用成本计价核算,若采用高于成本价的计价时,需增设“未实现利润”科目以核算转移与成本间的差值;而若有期初存货,为了调整合并会计报表的“主营业务成本”,则需增设“拨交分部商品”、“总部拨来商品”等科目作为“商品采购”科目的抵减科目.

三、总分机构税务管理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去年12月27日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于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而《新办法》中某些方面的规定,如: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费的申报、总分公司在查补税款确认的申报以及税款分摊比例的计算口径等与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主要有:

(一)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确认时间

《新办法》规定,将各省市分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以及资产总额由《原办法》规定的将这三项因素前年度改为上年度统一确定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并依旧实行按其50%在各分机构的分摊;另外,《新办法》里的“三因素”之一的营业收入即是《原办法》的经营收入,虽然名称发生了变化,但这二者的该收入的界定范围是相同.

(二)汇总清算方式

《原办法》规定总分机构的税费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清缴而各分支机构不得参与其中;总分机构的全部应纳税额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据公司的汇总计算对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已预缴的税款进行扣除,若需补缴税款则应由总机构全额就地上缴国库而不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对于多缴的税款则应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进行退还处理;而《新办法》则规定,对于应补、应退的税款部分,可分别由总、分机构进行就地税款缴库与退库,而补缴、多缴的税款按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缴库、退库.

(三)税款缴库的流程

《原办法》规定,总机构须按汇总计算的公司年度的全部应纳税额进行所得税汇算与清缴,并对所得税进行应缴、应退的申报,而分机构仅需进行预缴申报的,总分机构的税款缴库流程则是:分机构对其所分摊的预缴税款进行就地入库的,而总机构则对就地预缴税款及预缴的国库税款进行就地缴库.而《新办法》则规定各分机构与总机构涉及的汇算补缴、查补以及多缴税款应分别在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不同于《原办法》规定的由总机构统一的程式. 四、审计控制

总分机构的审计控制包括两方面,即会计审计和预算审计;前者主要是对各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体系、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以及报表的真实性等进行审计以检查控制体系、会计核算及会计系统;而后者属于管理性审计,主要是对各分支机构的预算体系进合理性审计,检查并评估预算核算统计体系的完备性、预算执行和考核系统的有效性.内部审计在实现形式上可考虑总部派出审计方式或分支公司交流审计等进行,以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五、资金管理

总分机构的成立其主要动因之一就是整合资源.而资金就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之一,被称为企业的“血液”.因此,加强总分机构的资金管理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一环.在总分机构资金管理方面,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树立资金统筹的观念.由于总分机构之间一般不是独立的法人,因此资金调拨受到银行限制较少,故企业在资金资源的流动方面相对灵活.因此企业总部应强化对资金管理的控制,树立资金集中化管理的观念,并通过合理的机制进行控制与调度,将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其次,引入科学的资金管理模式.如引入“池”,成立财务公司等模式,考虑利用第三方金融机构来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再审批方面通过ERP、OA系统等进行高效、有序的管理.最后,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必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实现资金管理带动企业整体管理,以促进企业效益的实现.应考虑根据“银企互联互控、交易数据集中、资金归集统筹,财务统一管理,稽核实时监督”的整体思路,着力于资金管理水平的提升.如在技术上,依靠网上财务不仅实现了资金的增速与增值,而且实现了财务职能升级,可以灵活选择资金结算和运作方式,实现全企业资金划拨的畅通和及时,减少资金在各环节滞留的时间,实现信息共享,并且高度透明,且能节约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总分机构的财务管理的效性,需要建立有授权控、预算管理、会计审核以及审计控制这个几个互相关联方面加强完善,从而形成有效的总分机构公司的有效财务管理体系;这四项控制管理分别代表了组织安排、事前控制、事中和事后控制以及对整个财务系统的检查监督;科学的逐级资是总分机构财务管理的核心,须保证各分支机构的责、权、利三方面分配的明确性与有效性,尽可能量化这三者,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完备对各分支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总分机构企业的财务管理在面临《新办法》的实施时,还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积累经验以更好适应市场的发展与《新办法》的各项规定;本文针对《新办法》中几个关键点对总分机构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与对策,由于今年是《新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作为总分机构的企业在仍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