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准则的变更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289 浏览:21163

[摘 要 ]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一整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债务重组》准则就是其中的一项具体准则,该准则对2001年实施的《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较大修订,而本文主要研究《债务重组》准则的此次变更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本文通过理论分析认为:在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下,债务重组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收益达到扭亏为盈、延缓或避免退市的可能性上升,即《债务重组》准则的变更增加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收益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从而给证券市场的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

[关 键 词 ]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准则 经济后果 盈余管理

一、研究背景

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制定和修订经历了一个反复的过程.我国在1998年6月首次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对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债务重组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首次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对于规范债务重组交易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受益进行利润操纵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财政部于2001年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初次修订.初次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的做法,转而采用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并不再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初次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是我国政府根据市场环境特点和首次发布的准则在具体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而做出的适当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受益进行利润操纵的问题.但是,初次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既违背了会计理论的逻辑要求,也难以从根本上防范企业利润操纵的行为,财政部于2006年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最新修订.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较初次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发生了很大变化,与首次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基本相同:使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并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最新修订引来了很多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与国际惯例相符,可以进一步改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另一种意见认为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可能为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收益进行利润操纵创造空间.本文主要研究《债务重组》准则的最新修订或再次变更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从财务会计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以期对此次修订做一个比较全面和客观的评价,为我国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尽一己之力.

二、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出台的背景及内容

我国加入WTO以来,对外经济贸易和资本往来越来越频繁,企业跨国经营和投融资现象也日益越来越多,我国开始成为国际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要能够真正地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则必须走国际趋同的道路.在多种因素的推动下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一整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此体系中,财政部再次修订了2001年发布实施的《债务重组》准则.与初次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相比,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变化很大,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再次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

1.重新修订债务重组的定义

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重新修订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重新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前提.因此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该准则:①债务人非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变动时,不必进行会计处理.②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该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③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进行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的变化,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2. 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要求企业以非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按偿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三、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的评析

从具体经济环境来看,我国在2003年作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已经由初创转向完善.但是,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相比仍然不是很完善,这种不完善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产权、生产要素市场尚不成熟,在实际操作中公允价值的取得和现值的计算可能存在不少问题,如果公允价值只能来源于双方的协商,那么公允程度就会“大打折扣”.

2. 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定仍然存在不科学的地方.

证监会在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对公司上市、增发和配股都有会计盈余的最低要求,而且都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低者作为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依据.因此,通过非经常性损益操纵会计利润已经无法达到上市、增发和配股的会计盈余要求.但是,证监会对退市的会计盈余要求没有做出类似规定,操纵非经常性损益达到延缓或避免退市仍然可能成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

3. 债务重组交易易受关联方的操纵.

我国证券市场是弱式有效的市场,上市公司在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方面有很大的空间,魏明海、谭劲松(2000)以案例分析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主要方式就包括实行资产或债务重组.同时,由于我国存在大量的国有大型企业或集团,其人事权、财权等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大多数ST公司极有可能在地方政府或控股公司的支持下进行债务重组.

4.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还不完善.

我国的股市特征决定了上市公司的进入或退出不完全是市场的选择,而是政府的行政安排(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关系不规范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很普遍,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就变得简单.当上市公司出现困难,尤其是其上市资格受到威胁时,母公司或地方政府就会成为推动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的主导或支持力量,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又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难以保证,盈余管理目的型的债务重组可以通过对准则的利用轻松过关.

因此,笔者认为: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这一规定为上市公司利用准则达到各种盈余管理目的提供了条件.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当上市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在各种盈余管理动机的推动下,上市公司仍然可能会滥用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进行盈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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