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质量

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334 浏览:19974

摘 要: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件多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有关.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一经被采信,将作为诉讼证据,对司法公正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质量问题的研究也就尤为重要.鉴于此,通过对司法会计鉴定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从司法行政部门、司法会计鉴定协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几方面提出质量控制措施.

关 键 词 :司法会计鉴定;规范;质量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9-0161-02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鉴定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法律事项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会计事实进行鉴别、判断,并向委托人报告的一项社会专业活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优劣程度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质量.对司法会计鉴定进行质量控制,有效地保障了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有利于防范鉴定风险,也为其工作实现规范化提供了重要保证.

一、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不科学

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是做好鉴定工作的重要条件.鉴定工作中时常出现以下几个问题:证据来源不合法.鉴定证据不是由鉴定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去收集和验证的;鉴定证据不充分.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鉴定结论;证据相关性缺失.把一些与鉴定标的不相关,或者形式上相关实际上不相关的事实或资料作为鉴定依据.

(二)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不合规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司法会计鉴定要求太笼统,超出鉴定人员的职责范围;有些鉴定机构直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启动程序不合法;有些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即予受理,而不是收到检材并进行审核后才决定受理,就容易出现当事人不愿积极提供检材或拒绝提供检材的情况.

(三)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规范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用语不准确.鉴定报告中经常会出现“基本”、“我认为”及一些或然用语,如“不排除虚增收入的可能”;二是格式不规范.受审计思维的影响,将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与审计报告混淆;三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超出了鉴定的内容.某些鉴定报告直接描述某某贪污、挪用多少公款等.

(四)司法会计鉴定重新鉴定率高

现实中,涉及财务会计问题的经济案件,常因案件双方当事人严重,拒不接受鉴定结论而要求多次重新鉴定.某一案件曾进行四次以上的重新鉴定,且重新鉴定结果相差甚远,鉴定质量成为双方当事人质疑的焦点,使得案件迟迟不能审判.

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司法会计鉴定环境的影响

司法会计鉴定环境是司法会计鉴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综合体.笔者将其分为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从法律环境来看,“无规矩不成方圆”,良好的法律环境能够鼓励、支持鉴定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目前,中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工作标准等还不完善,不能对鉴定工作进行全面的规范;从社会环境来看,如果人们能够充分认识到司法会计鉴定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则在舆论的支持下,鉴定人员必将认真完成鉴定任务.而中国司法会计发展起步较晚,大众对司法会计鉴定都不甚了解.

(二)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影响

本文使用的司法会计鉴定主体是狭义的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即司法会计鉴定的实施主体,包括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执业水平、独立性、风险意识都会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1.执业水平.司法会计鉴定人一般要懂法律,通会计,知审计,但针对某些特殊行业,如汽车、计算机等,行业知识也必不可少.在接受委托时,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应考虑其执业水平是否与委托要求相匹配,也就是说,鉴定机构及人员能否胜任被委托的鉴定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可以说鉴定人员的执业能力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质量的基本保障.

2.独立性.实务中,不管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司法会计鉴定主体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独立性缺失.比如,鉴定人存在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鉴定过程中收受贿赂;违约违法成本过低,导致鉴定人法律意识淡薄等.鉴定主体独立性的缺失将直接影响到鉴定报告的可靠性.

3.风险意识.强烈的风险意识能够敦促鉴定人员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目前中国大部分司法会计相似度检测机构没有严格的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控制程序,也没有相关制度对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做出规定.部分鉴定机构管理水平较低,没有定期对鉴定人进行有效的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培训和教育.司法会计鉴定人员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导致鉴定工作不规范,从而影响鉴定工作的质量.

(三)司法会计鉴定资料的影响

司法会计鉴定资料是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就是通过这些鉴定资料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现实中,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造成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记录不真实;委托人对司法会计鉴定方面的知识不了解,导致所送检的材料不充分;当事人不予积极配合,完整、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难以获取.司法会计鉴定资料的质量无从保证,势必影响鉴定工作的质量.

三、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控制措施

(一)司法行政部门层面

1.严格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及人员的准入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议》未对鉴定人员具体资格标准加以明确,导致其执业能力良莠不齐.对此,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鉴定主体资质标准:一方面,由各省司法厅指聘具有一定资质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执业;另一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考试制度可以借鉴当前已经成熟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和司法考试制度.只有通过系统的考试,相关人员才能取得鉴定资格.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明确是对鉴定人执业素质的一种保证.

2.切实落实司法会计鉴定人负责制.法律法规只对故意虚检测鉴定的行为做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对诸如因鉴定技术手段或方法不当等引起的错鉴行为尚无处罚规定.相关部门应尽快健全司法会计鉴定人负责制度,完善错鉴行为的处罚规定.就鉴定人员流动性大导致鉴定人负责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应当强调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在鉴定人名册公告中增加鉴定人错鉴的情况,建立鉴定人员诚信档案,并随着鉴定人名册的公告,增强社会公众对鉴定人的监督.这样可以加强鉴定人的责任心,有力地保障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 3.加大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力度.强制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明确规定出庭参加质证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被采信的必须环节.若司法会计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被法庭采信,应在鉴定人名册中进行公示,以强化社会大众对鉴定人的监督.这无形中就给司法会计鉴定人施加了压力,避免其随意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4.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从法律层面上对受理委托手续、检材交接手续、检验方法、论证方法和鉴定文书表述等进行规范,能够切实保证鉴定活动顺利进行.我们认为,应当由司法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并在司法会计鉴定协会的协助下制定专门有针对性的《司法会计鉴定准则》.

(二)司法会计鉴定协会层面

目前,各省市纷纷成立司法鉴定协会.我们认为在司法鉴定协会下设置司法会计鉴定分会,加强其对鉴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的管理.司法会计鉴定分会应当建立和健全继续教育的培训制度,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手段.同时,司法会计鉴定协会可以借鉴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行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整合行业资源,加强各地协会间的交流,组织相关的科学研究.通过这些措施,鉴定人无论在业务技能还是在风险意识上都会有较大改善.

(三)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层面

1.提高司法会计鉴定能力.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复杂性,就要求鉴定人员要有过硬的专业技术、清晰的逻辑思维及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为提高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执业能力,首先,鉴定机构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制度,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其次,强化对其任职资格的年度检查,如执业情况、诚信记录、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同时,鉴定人员要自觉地加强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加强自身的实战磨练,提高职业判断力.

2.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提高鉴定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首先应规范委托费用的支付方式,考虑由财政列支,检察机关技术部门负责支付.其次,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应努力做大做强,减少由于经济压力对独立性产生的影响.再次,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应协调好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之间的关系,如司法会计鉴定人曾为当事人提供直接影响案件鉴定意见的其他怎么写作,为避免自我评价,就不应再作为其鉴定主体.当然,加大对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中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能促进鉴定人员保持独立性.

3.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面对日益完善的法制环境,鉴定机构应客观看待鉴定业务,权衡利弊.鉴定人对超出鉴定范围的鉴定要求,或对鉴定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不熟悉,都应拒绝鉴定.同时,加快司法会计鉴定相似度检测机构体制改革,将有限责任制改革到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上来,使鉴定机构能够积极主动地建立起风险防范和质量控制机制.此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复核制度的建立,也是加强鉴定机构风险防范意识的重要表现之一.当鉴定工作基本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对形成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之后由部门经理对工作底稿中重要鉴定证据、重要程序的执行等进行再复核.主任会计师复核则作为最后一级的复核,它是对鉴定过程中发现的对涉案财务会计问题有影响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经过复核,将大大减少人为的工作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