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

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806 浏览:16731

摘 要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业也迅速发展.然而,当房地产商建设一幢房屋或者在同一地块上建设若干幢房屋,往往会根据多种因素得到影响而导致存在着不同的销售.此外,对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还比较笼统.于是,如何合理计算分摊完工产品的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的一个难题.对此,为了更好地使得房地产商进行成本控制,从根本上取得经济效益,本文首先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进行了概述,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房地产商成本分摊的原则,最后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具体实施方法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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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概述

(一)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概述

房地产企业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成本,一般可划分为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两大类,也就使得建筑成本构成比较复杂,既包括前期费用和房屋的建造成本,还包括与开发产品相关的配套设施费用,以及预提的商品房维修费用、白蚁防治费等其他间接费用;土地成本构成则比较简单,即取得用于开发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支出.复杂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也就使得房地产成本分摊难度大大加深.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的概述

房地产开发属于比较特殊的产业,而对于房地产会计核算制度有着一定的特殊性,特别是开发成本的核问题关乎企业的切实利益.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过程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分别为:确定成本对象、归集成本(开发成本)、分摊成本、结转产成品(开发产品)和结转销售成本.最为重要的还是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过程中的开发成本核算.然而,目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中,房产企业开发会计对于开发成本的归集与分摊却是困难重重.


对于房地产成本的分摊具有专门的要求,其分摊方式和方法都与其他行业的成本分摊具有很大的区别,成本分摊的对象既非是完全成本也非是制造成本的分摊方法,目前尚没有较规范的成本分摊具体办法来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也就使得房地产企业会计难以根据按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确定应分摊成本费用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分配方法、标准.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原则

房地产会计对于开发成本的分摊是针对房地产开核算在开发成本上的多变性的时间、空间范围所作的合理设定.对此,为了使房地产企业会计根据所面临多变的环境,比如核算的空间范围、所采用货币的币值、核算对象的状态、会计报告的时间要求等,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的成本分摊具有一定的原则.在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具体分摊过程中,房地产开发成本及费用的归集原则应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分摊原则应符合重要性则、受益性原则和配比原则.

(一)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配比原则

房地产开发成本分摊配比原则是指房地产企业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营业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入账,以正确地确定各该会计期间的损益.因此,配比是指相互配合和对比.它具体包括:因果配比,即直接配比.比如产品销售收入和相应的成本期间配比,即间接配比.比如同一期间的收入和相应的期间费用,采用了配比原则的房地产会计对于成本的分配能够与权责发生制紧密相联起来.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谨慎性原则

房地产开发成本分摊谨慎性原则,也即稳健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它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属于估计性的事项,应当注意稳妥、谨慎从事并留有余地.通俗的谨慎性就是“宁愿考虑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和负债,不去考虑可能发生的收入、收益和资产”.又或者换句话说:费用、损失和负债不得低估,收入、收益和资产不得高估.开发成本分摊时的谨慎性原则有时也被认为是一种修正性惯例,对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分摊能表现出加速折旧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物价持续上涨时的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等.

(三)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重要性原则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重要性原则要求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而重要事项应当按、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规定的原则处理、并充分准确的披露,在不影响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前提下,确定应分摊成本费用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分配方法、标准.

三、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的实施策略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关乎房地产企业的核算效果,房地产企业会计根据上述原则,结合项目开发地点、规模、周期、方式、功能设计、结构类型、装修档次、层高、施工队伍等因素和管理需要等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

对于具体的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是,通过总结,在具体实施时,主要根据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计入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而规划有两个及以上物业类型的房地产项目,根据各物业类型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最后不可售公建物业能明确受益范围的,按各期(区)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按受益范围分摊计入其他物业.

但是,不能明确受益范围的,由于不确定因素诸多,在项目总体中,因具体情况而定.国税发[2009]31文件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规定了四种分配方法,具体包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

根据国税发[2009]31文件总结可知: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而具体用这些方法是,通过总结,可得出四条方案:对于基础设施而言,属于共同成本,应该按照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对于公共配套设施费而言,也是共同成本,适用于建筑面积法来进行开发成本的分摊,而开发间接费和借款费用都是间接成本,开发间接费适用于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和预算造价法,而借款费用适用于直接成本法和预算造价法.

此外,国税发[2009]31号文还明确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熟悉房地产成本核算的会计多数知道,不同的成本分配方法计算出来的成本计算对象的成本可能会相差悬殊,如何选择科学、合理、有效的成本分配方法,是房地产业内会计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四、结束语

长期以来,建筑行业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一个行业,建筑企业会计在对于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过程中,如何实现正确划分的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再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应负担的成本,正确计算分摊,实为重要,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