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务指标每股收益中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计算的

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377 浏览:97203

作者简介:丁艳平(1993—),男,汉族,江西南昌人,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010级会计学专业本科生.

摘 要 :在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年度盈利能力分析中,每股收益无疑是最重要的财务数据之一.它是反映上市公司利用其自有资本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而市盈率、股利发放率等与企业股票和市场价值相关的重要指标的确定都直接涉及了每股收益,它的准确确定故而意义重大.而在每股收益计算中,运用传统的加权平均法加以确定分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理解复杂,完全可以回归加权本义,从另一种角度诠释、定义、计算.

关 键 词 :财务分析;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普通股;加权平均

一、前言

加权平均法通常又被称作“综合加权平均法”,它是将相关指标、要素综合计算、分析既定对象的基本方法.加权平均法的相关原理源于统计学、数学等学科基础,但却由于它具有化“时点”指标为“时期”指标、类似平均数可以描述其在存续期间的趋势变动的优势,加权平均法也被广泛运用于涉及市场预测的财产物资会计核算、财务指标数据计算及分析决策中.

比如在加权平均法在市场预测中,就是根据在基期与报告期期间的资料的重要性差异,分别予以不同的权重加以平均计算要素对象的具体运用,此方法可适用于各期间购写价相对稳定且定期进行成本计算及结转的存货、合伙企业会计中对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方法、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等;而在财务指标数据计算及分析决策中,加权平均法也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二、现行财务分析中对“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确定方法

每股收益的基本内涵是指发行在外的每股(普通股)所能分摊到的净收益额.尽管每股收益又分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但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中都包含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这一基础性变量.

由于每股收益是上市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创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的比值,公式中分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之所以采用加权平均,一则是因为当期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只在增加的以后的时期内产生收益,而减少的在其发生在前的期间内也仍会产生收益,加权平均是对各个变动时点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二则因为在这个式子中的分子“净利润”是一定期间的经营状况的体现,因而是一个“时期”指标.而将分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调整之为“时期数”,即将前后期发行的普通股根据其在当期的存续天数(1年以内)加权平均,这是为了实现计算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变量的口径保持一致.因而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适宜用加权平均法确定.

但是,在现行的财务分析中,普遍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等于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在外×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加以确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这并不能很直观、形象地反映此时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是各个变动时点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它更像是对各个变动时点普通股股数的收益增减情况,显得不够通俗易懂,不易于理解、记忆,反而将其原本定义的计算公式复杂化.


三、回归“加权平均”原始定义后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计算公式

“加权平均”的内涵本应根据观察期要素对象各时点的重要性程度、受益(占用)期间,赋予相应的权数,将不同时点的对象不可比化为可比、不可加总化为可以加总.财务会计核算中合伙企业最公平的损益分配方法就是通过这个内涵定义的“加权平均资本余额比例分析法”实现的,它根据合伙人在1个会计年度中各个增资、减资时点前后的资本乘以两相邻变动时点所占用一个年度的权重比例,加以确定各合伙人的加权平均资本余额及比例,再按这个比例公平的分配合伙企业损益.

而对于“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计算也应该参照合伙企业会计中“加权平均资本余额”的确定回归“加权平均”的原始定义.如此,检测设该年度普通股股票先后经历了“新发行—回购”阶段(反之则以下公式计算相关数据进行调换即可,阶段越少,计算方法可相应简化),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等于N,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等于N1,当期增发股数等于N2,新发行日等于T1(为方便默认T1月1日,下同),当期回购股数等于N3,回购日等于T2.则可以推导回归“加权平均”原始定义后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计算公式“N等于N1×T1/12+(N1+N2)×(T2—T1)/12+(N1+N2—N3) ×(12—T2)/12”,而按现行财务分析中对“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定义公式为“N等于N1+N2×(12—T1)/12—N3 ×(12—T2)/12”.其实将“N等于N1×T1/12+(N1+N2)×(T2—T1)/12+(N1+N2—N3) ×(12—T2)/12”依次化简可得“N等于N1×T1/12+{N1×T2/12—N1×T1/12+N2×T2)/12—N2×T1)/12}+{N1—N1×T2/12+N2×(12—T2)/12—N3×(12—T2/12}等于 N1+N2×(12—T1)/12—N3 ×(12—T2)/12”.即“N等于N1×T1/12+(N1+N2)×(T2—T1)/12+(N1+N2—N3) ×(12—T2)/12”等于“N等于N1+N2×(12—T1)/12—N3 ×(12—T2)/12”.

由此可看出,上述回归“加权平均”原始定义后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计算公式,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等于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在外×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的现行财务分析中对“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计算方法的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只是两者的计算思路有所差异,但前者相对后者,无疑更加贴近“加权平均”的原始定义,且易于理解和掌握.(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