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视同销售的处理

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993 浏览:43359

摘 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市场需求,把产品销售给需求方形成了正常的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除此以为,企业的产品或货物充当了多元角色,如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捐赠,职工福利,分红等,企业虽没有发生购销行为,也没有增加流,但实际上已形成了另一种销售――视同销售.由于视同销售的特殊性,在处理业务时难免有混淆之处,文章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分析了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核算中具体处理方法.

关 键 词 :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 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概念

视同销售,企业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二、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规定

(一)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成果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作为内部资产处置,不视同销售.资产权属发生改变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三、会计上视同销售的内容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说法,只有确认收入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及企业所得税中的异同分析

(一)税法上视同销售与会计处理方法

目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会计销售类,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别,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同时计算企业所得税.二是应税销售类,会计准则与税法有差别,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却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税法上视同销售,新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也确认收入总结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

该行为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会计上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也确认收入.具体分析:指委托方结合自己的营销策略,委托受托方代销货物.代销方式有视同写断与收取手续费两种.其中视同写断又分非包销形式的视同写断和包销形式的视同写断.非包销形式的视同写断,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按合同或协议确认收入.受托方有定价权,视为自有商品的销售,以价差方式赚取收益.受托方在卖出商品既可确认收入.非包销形式的视同写断,委托方与受托方完全按正常商品购销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也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没有定价权,按委托方的合同或协议价销售,在有权收取手续费时确认收入.企业将资产移送时,因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具体分析:上述行为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并且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出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公允价值模式下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所得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不满足的公允价值模式两个条件的,按账面价值模式换出存货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计算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增.

公允价值模式下: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举例:甲公司将自产产品对外投资,成本7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

贷:库存商品 700

账面价值模式下:举例说明,甲公司将自产产品对外投资,成本700万元,市场售价1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870

贷:库存商品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上述内容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同时,会计上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也确认收入.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

上述内容:增值税上,计算销项税额.会计上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同时企业所得税也确认收入.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举例说明:某化妆品生产厂家2013年5月份以账面成本4万元的自产化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厂职,这批化妆品不含税售价分别为6万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检测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⒈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7.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2.借:主营业务成本 4

贷:库存商品 4

⒊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8

(三)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新的会计准则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也不确认收入总结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上述1-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判断,商品的所有权并没发生转移,不能确认为收入,但是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资产权属未发生变化,属于资产的内部处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也不确认收入.企业按应税销售类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移送货物一方

借:其他应收款――内部应收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接受货物的一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内部应付款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新的会计准则不确认收入,但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总结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交际应酬,市场推广,广告样品.

上述1-2在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处理方法,根据收入准则判断,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按应税销售法,即不确认收入但计算增值税及相关税金.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会计账务处理:

捐赠赠送: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集体福利,交际应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举例分析:某服装公司2012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某单位捐赠自产货物,同类不含税售价100万元,成本7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率25% .会计处理:

借: 营业外支出 87

贷:库存商品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所得税处理:应分解为视同销售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调增所得税.本例中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成本70万元,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0-70等于30万元.捐赠业务,捐赠扣除限额等于1000×12%等于120万元,实际捐赠额等于70+70×17%等于87万元,准予全额在税前扣除87万元.应纳所得税(1000+30)×25%等于32.5万元

五、结束语

在对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准则对其进行判断,确认会计处理时是否确认收入,同时按所得税法分析是否是所得税视同销售.,但所有的视同销售行为均应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