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利率法是指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具体运用到商业银行利息收入的确认上,实际利率法则是指按贷款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的方法.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将贷款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流量折现为该贷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贷款的摊余成本是指该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经过三项调整后的结果:一是扣除已偿还的本金,二是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是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其中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例]2007年12月20日,某商业银行发放给A公司2年期贷款,合同本金1000万元,年利率8%,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一次性按本金2.5%扣除手续费.
贷款初始确认金额等于1000-1000×2.5%等于975万元
设实际季利率为i,根据插入法计算:i等于2.35%
各期相关数据的计算结果如表1.
2007年12月20 发放贷款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贷款――本金 10000000
贷:吸收存款――A公司 9750000
贷款――调整 250000
2008年3月20日确认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200000
贷款――调整 29100
贷:利息收入 229100
以后各季确认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与上类似,“利息收入”金额为表中对应时期的数据②,“应收利息”金额为数据③,“贷款――调整”金额为两者差额.
2009年12月20 确认利息收入和还本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200000
贷款――调整 31200
贷:利息收入 231200
借:吸收存款 10000000
贷:贷款――本金 10000000
运用实际利率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比直线法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各会计期末的摊余成本以及各会计期间的实际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如将交易费用计入贷款的初始确认成本,使资产更能体现直接的相关成本;将包括交易费用在内的折溢价在持续期内按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使资产的期末价值更接近实际;按考虑时间价值后的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使收入的确认更准确.
但实际利率法在商业银行会计的实际运用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计算复杂.实际利率法的应用大大增加了计算的难度.首先是要计算实际利率,影响贷款实际利率的因素很多,包括交易费用、合同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和其他贷款合同条款,计算时这些因素都要考虑到,会加大计算的复杂性.其次是摊余成本的计算,计算时先要确认期初摊余成本,然后根据期初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的乘积得出本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再根据本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与应收利息之间的差额调增或调减期初摊余成本,经过调整后的摊余成本即为期末摊余成本,也就是下期据以计算应确认的利息费用或融资收益的期初摊余成本.商业银行的贷款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随着复利次数的增加,计算复杂性大大增加.
(2)税收核算与会计核算存在差异.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上的贷款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而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按合同金额和合同利率计算缴纳,同时,对本金或应收利息超过90天未收到的,应予以冲回.核算时,会计利息收入和应税利息收入应分别确认,非税利息收入还必须单独反映,在计算清缴所得税时,将非税利息收入从会计利润中予以扣除.
(3)操作性差.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数量非常巨大且每一笔贷款的金额、贷款的时间、还本付息方式等都不一样,而要对每一笔贷款都要先计算出实际利率再调整摊余成本最后再确认每季或每月的利息收入,且还要将会计利息收入和应税利息收入分别确认,费时费力不说,还可能由于计算失误造成信息失真,给会计的核算和复核工作均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为解决以上问题,实务中可以用合同利率替代实际利率.因为由于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所引起的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很小,而且复利的次数越多,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就越接近.操作中发放贷款时产生的交易费用可直接确认为损益,以后的利息收入仍然用贷款本金乘以合同利率来确认.这样计算较简单,操作也较容易,出错率也会大大降低,而且由于一般贷款的期限都较长,分摊在每年的差额也很小,结果与实际利息差别不会很大,对利润的影响也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