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光伏反倾销事件对企业成本核算相关问题的

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215 浏览:22978

摘 要 :反倾销案件中产品成本的确定是最核心的问题.所以此类事件应诉成功与否的关键是成本核算是否准确以及能否被调查机构所认可.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中成本会计核算与国际反倾销诉讼要求存在差距及其应对的措施.

关 键 词 :反倾销 成本核算 会计准则 应对措施

1.研究背景

2012年7月欧盟光伏企业提起对华反倾销的调查申请,而在9月6日“反倾销”申诉立案调查后,欧盟又发起对中国光伏产品的一项诉讼,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期间中国商务部与欧盟委员会多次调解周旋,甚至惊动了国家总理李克强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但高层磋商却未能带来实质性进展,最终裁定欧盟委员将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性反倾销税;如果双方无法在两个月内达成妥协,该税率最高可涨至67.9%.由于最终结果尚不明朗,市场各方在此期间有机会对相关股票进行多/空交易操作,华尔街对该事件的影响及走势也极为关注.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或低于成本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通俗来说,就是按照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商品.对于进口国家来说,并不是只要存在“倾销”行为,就能够实施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通常情况下,进口国实施反倾销措施,需要根据国际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定》规定,在同时满足:

①确实存在“倾销”事实;②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③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中国出口企业及相关组织在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需要从三个方面提出抗辩:

①中国出口的产品没有对进口国构成“倾销”,也就是对产品的出口没有低于正常价值给予证明;②没有损害进口国的国内产业.或者中国出口的产品对进口国构成“倾销”行为,但是没有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③中国产品即使构成“倾销”,但是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应对反倾销调查中,只要我们能证明上述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迫使进口国主管部门无法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然而后两个方面判定起来有较大的主观性,因为其主要是依据宏观经济或产业研究人员的分析和逻辑推理,进口国主管部门拥有最终裁量权.所以,第一方面的证明举足轻重,即想办法证明中国出口产品的出口即为其正常价值.

2.反倾销应诉中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2.1 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准则的差异和衔接

在近几起“反倾销”案件中,国外反倾销机构认为中国出口产品低的主要原因是产品成本构成中人工成本偏低,没有完全反映人工实际耗费水平.而这种差异存在的原因是中国人工薪酬具有中国特色,它主要包括工资和在盈余公积金――公益金项下列支的福利待遇两项.可以看出没有完全通过成本渠道列支的福利待遇是造成人工成本较低,从而较低的主要原因.新会计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的基础上,统一了职工薪酬核算口径和列支渠道,反倾销成本归集可与之衔接,反映了国际会计成本核算的本质要求.

中国出口产品低的另一主要原因是产品成本不包含或仅包含很少的土地取得成本.因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因此在取得土地所用权的过程中,基本没有付出成本,基本由国家无偿划拨使用权,或者支付的费用很少,所以,在产品成本中难以分摊其价值.相反,国外的土地是私有制,在取得时必须付出相应的成本,其价值必然分摊到产品成本中,由出售产品所得收益来弥补.正是由于国情决定的这一差异,与国外同类产品相比,我国企业的成本要低,进而产品的相对也会较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引起国外企业的重点关注,以及反倾销调查.因此,在进行反倾销诉讼中,需要对产品成本从会计准则差异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调整.

2.2 结构的计算是“成本追溯”而不是“成本引用”

成本核算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进行,主要是为了满足企业报告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需要.在接受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无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都不会直接使用企业报表中的销售成本.确定正常价值产品结构,通常情况下,需要从受调查产品的进口国海关税则号开始.通过研究分析企业内部产品标准、工艺流程和成本报表,从产成品一直追溯到半成品、最原始的材料、人工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各个步骤的折旧和摊销进行调查,再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利润估计.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日常的成本核算与结构计算中的“成本追溯”是完全不同的.结构的“成本追溯”仅仅在应对“反倾销”时需要进行,且取材于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料.在日常会计工作中,要求企业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完整、准确的基础会计账簿,同时加强保管;在成本核算方法与业务流程方面,需要企业保持一致;在核算过程中,需要确保会计记录的完整性,以及会计凭证、会计附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2.3 产品成本核算范围的差异

据新闻报道:“目前,国内龙头光伏企业在美销售太阳能电池板的成本约为0.70美元~0.75美元,而美国的平均为0.95美元~1美元,即便税收仅增加23.75%,竞争力也已经大幅度下降.”由此可以看出产品成本的重要性,它是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各国产品的结构组成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以中国和美国为例,在产品成本构成方面,在中国主要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在美国主要包括生产费用、SG&A费用、利润,以及包装费用等;其中生产费用相当于中国的产品成本;SG&A费用是一个报表项目,相当于中国产品的管理费用与营业费用之和;利润和包装费用都与中国会计制度中所解释的大致相同.通过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以中国的产品成本组成为参照物的话,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的产品结构基本相当于中国产品“销售收入”的概念.对于SG&A费用、利润和包装费用的确定,美国和欧盟的关税法中,都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计算规则. 2.4 成本性态的划分

对于将产品成本划分为固定和变动两大部分,在欧盟的反倾销基本法、国际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以及美国反倾销调查问卷中《关于生产成本部分计算项目表》中,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固定费用被非反倾销调查产品所承担,或者在调查期间内企业不恰当地削减或调整固定费用,从而降低被调查产品的成本.由此可以看出,成本性态的划分对反倾销结构的计算尤为重要.

从整个成本核算角度看,虽然我国企业成本核算中不对成本性态进行名义划分,但仅仅是归类不同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的成本核算制度不一定要采用变动成本法.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管理规范、成本核算清晰、账簿资料完整,那么企业的投入产出关系、产品工艺流程等,就可以充分地反映出人力资源和物资消耗的性态特点,尤其是企业不同性态成本的入账时间和成本账户的明细科目组成,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都能够保证准确完成相应的成本性态划分.如果企业成本管理信息化程度足够高,能够及时的把握和控制整个生产业务流程和资源消耗,那么可以在基于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和成本制度下,对包括成本性态在内的成本结构进行分析.

3.总结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尚未完全被国际所认可,对于那些出口业务较多的企业来说,在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做账的基础上,在不增加企业成本或尽可能少地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反倾销的需求,加强应对反倾销“导向”.反倾销导向性与目前学术界中所倡导的“我国会计准则应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最终达到趋同但并不是完全照搬”的总思想是一致的.

总的来说,国家层面应尽力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建立国际化与反倾销导向的外贸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反倾销会计特别是成本会计框架,与美、欧、国际反倾销机构磋商,提高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看法;行业协会应组织本行业企业积极学习反倾销成本核算,在企业遭遇反倾销应诉时积极进行协调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反倾销成本核算革新中的能动作用;企业应加强成本筹划,将反倾销工作做在平时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证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把产品的竞争力建立在综合实力而非低成本的优势上.低成本的优势只是暂时的,努力提高企业的国际综合竞争力才是促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长远之计.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