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的进一步

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024 浏览:15538

摘 要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颁布与实施对事业单位财会工作有重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会计主体、预算资金核算方式和管理方法、会计要素、记账方法以及会计报表体系的改变等方面.为了保障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事业单位需要在认清现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门的各项指导,循序渐进地完成新旧制度的过渡.

关 键 词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建工程;权责发生制;累计折旧

一、引言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而言的,通常是指为了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各方面的需要而提供各种社会怎么写作的社会组织,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包括医院、高校、测绘事业单位、地质勘查单位等.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定和发布于1997年,并于1998年开始实施,该会计制度的颁行对规范和制度化事业单位会计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必然推动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制度性变革,加之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并对其相应的会计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来的会计系统已不能满足不同事业单位的核算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在介绍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较之旧制度的主要变化的基础上,概括了其产生的积极影响,并就2013年起新制度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讨论,以供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借鉴.

二、新制度的主要变革方面及其产生的积极影响

新制度的颁行较之旧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类科目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比较实用的会计账户,并根据事业单位实践发展的需要,撤消了复杂的会计账户与会计科目,使新制度执行后的会计报告更加详尽和实用.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设置的实用性使其所涉及的会计业务内容系统工作更科学,更全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制度将“在建工程”纳入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事业单位为建造、改建、扩建及修缮固定资产以及安装设备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有利于加强事业单位对资产的管理,从而提高防范和降低财政风险的能力.第二,它规定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除文物文化资产之外)计提折旧,以反映固定资产因使用中的消耗而发生的价值减少,从而如实地反映固定资产在报告时点的实际价值,有利于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成本核算;对无形资产的摊销进行改进,采用分期摊销法,弥补了旧制度一次摊销法的不足.第三,引入权责发生制.近年来,旧制度下只采用收付实现制而产生的问题不胜枚举,因此在事业单位会计中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事项)、行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具体范围另行规定.权责发生制的引入对单位加强成本治理,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以及推进事业单位的绩效治理,评价其经营治理状况,将起到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第四,财务报告在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按年度编制的财政拨款收支表,改进了报表的披露内容;同时,还借鉴国际惯例改进了资产负债表,规定对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分类列示,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原来的收人、支出项目.这样,一方面,兼顾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体系更为完整,以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新制度下的报表结构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了其通用性.


三、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过程的总体规划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修订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通常来讲,如果事业单位所处的行业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行业制度(例如,公立医院是用于新医院会计制度),那么都适用于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新制度逐步开始施行后,国家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当务之急是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在新制度执行过程中保持谨慎严格的态度,具体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制定了《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明确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新旧制度的衔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执行新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原账编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新制度设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账,将2012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其中“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旧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然后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事业单位在此期间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以保障新制度的顺利执行.

(二)新制度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主要事项

笔者认为,为了真正地发挥新制度的优越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加强新制度的培训和学习.这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从会计科目设置、计量基础、报表结构等多个方面进行变革,范围之大,因此财政部门可以就新制度较旧制度所发生的显著变化及细则,颁发到各级事业单位,以便事业人员对新制度出台的意义和背景有更深刻的理解.事业单位也应当加强专业业务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国家政策、法规,更新财会知识,提高人员专业技能,准确判断会计事项,使财务工作由单纯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此外,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还应当做好会计软件的调整工作,在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调整方面应给予足够重视.同时,财政部门应定期与基层事业单位沟通,及时了解新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力求在实际实施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时应全面和详细的做好新旧制度的接口工作. 2.合理、适当、有步骤地引入权责发生制.在事业单位引进权责发生制的初期,应当借鉴国外近年来权责发生制改革的背景、动因、实践经验和教训等.在推进权责发生制改革过程中,既要认识到改革多带来的收益,也要兼顾其成本耗费.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至于引入权责发生制的范围,财政部门则需要进一步就单位性质以及业务范围划出标准,予以界定,以免引起会计核算模糊不清,例如,事业单位属于政府财政拨款的部分可以继续使用收付实现制,而属于非财政拨款以及盈利性的业务,则像一般企业一样进行处理,适用于权责发生制.当然,随着事业单位业务核算范围的不断拓展,必定要越来越大范围地引入权责发生制.总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采用谨慎的态度进行.政府可以通过加强事业单位配套法规制度建设,给事业单位引入权责发生制度创造一个法律上的核算框架.另外,可以采用分类改革的做法,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稳步扩大权责发生制的应用范围.会计确认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因此,财政部门需要在事业单位会计确认方法的认定上严格把关,避免一些单位为了求政绩、虚增利润等不正当目的而在新旧制度过渡阶段,随意变更会计确认方法.

3.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处理方式需要进一步明晰.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在适用本制度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但目前政府现行财政预算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都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基建拨款、基建补助款、单位自筹基建经费,必须通过预算指标的形式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下达指标,采取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形式,这些款项已不再允许直接转入单位基建账户,只能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这样基本上就断绝了基建账户的资金来源,基建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财政部门对新制度在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方面,需要结合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晰并改善,以平衡上述矛盾.

4.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单位办公、科研及其他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对于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构建节约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分类,然后报送财政部门核实.避免由于固定资产数量多,种类繁杂,而导致不规范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不同类别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做好资产备查登记工作.

首先,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从购置、使用、维修到报废处置等环节都要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强化预算管理约束机制,使资产配置通过部门预算逐渐趋于合理;通过政府采购实行监控审核,将采购计划和财务预算进行对比,以监查资产购置需求是否符合履行职能的需要、采购是否按合法程序进行.其次,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文物文化资产除外),但事业单位在新制度施行之前从来没有提过折旧,这样就造成固定资产的原值与净值严重背离.从2013年1月起统一开始提取折旧,则会计帐面仍然不能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折余价值;而一次性补提折旧,这在实务操作上会带来很大工作量以及相当大的难度.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可以制定相关办法,比如在新制度施行初期可以相应的给与补提折旧的事业单位一定的补助,以免事业单位不堪重负,同时也有利于新制度的执行.

四、结束语

新事业单位制度在开始施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所难免,关键是财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积极配合与沟通,在保证新制度顺利执行的同时,还要敢于发现问题,发现新制度尚存在的问题,逐步推进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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