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重组新旧准则的比较

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592 浏览:15133

[摘 要 ]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本文试对债务重组新准则与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进行对比,并就新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以分析.


[关 键 词 ] 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本文称之为新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该准则是在2001年版债务重组准则(本文称之为旧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成的.由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使得在会计处理上与旧准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就债务重组的新旧准则变化做以比较分析.

一、新旧准则的差异(见右表)

二、案例分析

例: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货款50万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甲企业以一台设备偿还债务,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40万元,历史成本为60万元,累计折旧10万元,计提的减值准备为7万元.乙公司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1万元.检测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1.甲公司(债务人)

借:固定资产清理4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7

累计折旧10

贷:固定资产60

借:应付账款50

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3

贷:固定资产清理43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10

2.乙公司(债权人)

借:固定资产40

坏账准备 1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9

贷:应收账款50

3.分析

对于债务人而言,按照旧准则计算,会使得资本公积增加7万元,按照新准则计算,需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显然,本案例处置固定资产损失3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万元.因此,在以非资产清偿债务的条件下,应分清是资产转让损益还是债务重组损益.资产转让损益是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债务重组损益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

对于债权人而言,按照旧准则计算,会使得固定资产增加49万元,按照新准则计算,会使得固定资产增加40万元,债务重组损失9万元.

三、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1.公允价值的使用影响

所谓公允价值就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并规定“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的,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的企业,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的企业”.

早在1998年6月财政部发布(1999年1月1日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就曾引入过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但由于当时我国的资本市场、要素市场发展及监管等所存在的问题, 公允价值的使用非但没有体现其应有的公允性, 反倒成为部分企业粉饰财务报表的手段.于是,在2001年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中不再允许使用公允价值.这样虽可抑制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但却与国际惯例脱轨,无法及时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新准则把债务重组的计量基础改回为公允价值,并规定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不仅使我国会计准则更趋同于国际惯例,有效强化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真实性,而且由于我国当前资本市场和要素市场,以及监管能力都比以前有很大的改善,也会有效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再次产生严重的利润操纵现象.

2.确认重组收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新准则确认了债务重组收益,因此有可能增加当期利润,提高每股净收益.作为债务人是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差额部分计入损益;作为债权人是一项资产的增加而另一项资产的减少,差额部分属于重组损失.

由于债务重组并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新准则对于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都记入当期损益.但债务重组损益对当期经营活动的流量并没有产生影响,因为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的流入与流出.因此,在编制流量表时,要把债务重组收益和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否则将会导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流量净额”不一致.笔者建议在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对于债务重组收益,由于使得净利润增加,而并不影响经营活动的流量,因此应作为减项予以反映;对于债务重组损失,宜作为加项予以反映.

四、新准则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定义界定问题

由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可知,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下,债权人最终做出让步才称得上是债务重组,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债务人才算得上是发生财务困难,准则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因此在确定债务重组的过程中,人的主观因素会起很大的作用.

2.公允价值的取得和运用

由于我国市场并非充分完善,公允价值的取得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不少问题.目前在实务操作中,对公允价值的判断有两种方式:对于股票、基金等投资金融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根据市场上公开认可的市场确认的,对于没有公开的市场作为依据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以资产在未来一段时间的可变现净值或者以相似度检测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国际上一般采用后者即收益现值法,通过对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做以测算,然后再折算成现值作为被评估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国内绝大多数企业都是采用重置成本法.显然,由于公允价值存在不确定性,并容易被操纵,而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健全,很容易导致部分企业操纵利润,因此不能排除某些企业通过不同的公允价值来粉饰报表的可能性.基于以上的考虑,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仍需资本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完善以及监管的加强得以解决.与此同时,会计界建议财政部包括相应的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公布具体的确认准则,使得公允价值在定性和定量方面都有章可循,不会出现太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