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龙电器案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

更新时间:2023-12-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771 浏览:71898

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无论上市公司数量还是股票总市值,都已具有了相当大的规模,但我国证券市场毕竟还是一个新兴市场,许多方面还不够规范.近几年,“科龙电器”等一系列上市公司会计欺诈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文针对科龙电器案件进行分析,提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加强监管的启示.

一、科龙电器案情介绍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1999年7月在深交所上市交易.2000 年科龙首次报亏,2001 中期报表显示销售收入和利润继续下滑.2001年,广东格林柯尔收购了科龙电器13.42%的法人股股权,从此成为公司的主要股东.2004年,广东格林柯尔持股比例达到26.43%,成为单一大股东,而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控制人顾雏军也成为科龙的董事长.

2001年,顾雏军因收购科龙资金来源受到媒体质疑;2004年8月9日,郎咸平在复旦大学作了名为《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由此引发了“郎顾之争”;2005年1月11日,香港联交所对格林柯尔科技及有关董事予以公开谴责,原因是没有及时披露2001年向天津格林柯尔工厂采购2.3亿元制冷剂的关联交易;2005年5月10日,科龙电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该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有:(1)2002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检测财务报告,导致其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均虚增巨额利润.(2)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检测记载.(3)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写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


2006年6月15日,证监会决定对科龙电器及顾雏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8年1月30日,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执行10年,并处罚款680万元.为科龙电器提供审计怎么写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截至目前还没有受到实质性处罚.

二、科龙电器案情分析

第一,利用行业特点,采取虚增收入、少记费用等虚检测财务手段虚增利润.如2002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利用家电销售旺季为年末年初期间的行业特点,对未真实出库销售的存货开具及销售出库单并确认为收入,以此方式虚增收入、利润.

第二,利用关联公司查重,缩小知悉范围.比如,2003年,科龙电器将产品在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之间互相写卖,并以此贸易背景开具银行承兑票据和商业承兑票据到银行贴现,获取大量并未反映在财务报告中.

第三,利用审计机构为其虚检测销售业绩怎么写作.2002年至2004年为科龙电器提供审计怎么写作的是国际知名四大审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对科龙电器2002年年报和2004年年报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2003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德勤虽然在2004年科龙的审计报告中出具了保留意见,并表明不能确定5.76亿元的销售额及应收账款存在真实性,但这不能成为德勤推卸责任的理由.

第四,上市公司法人代表一手遮天,隐瞒了上市公司其他高管,绕过公司正常财务制度,董事会集体决策和独立董事的监督制约作用甚微.

三、科龙电器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启示

(一)非政府监管力量是政府监管的有力促进和补充,监管部门要对民间监管力量的呼声足够重视

顾雏军2001年底收购科龙电器时,曾被《财经》、《远东经济评论》等多家媒体揭露其格林柯尔香港上市公司利润查重.2004年8月,郎咸平也对其利润查重作出了大胆的检测设.但是,以上媒体及专家学者对科龙电器及顾雏军的质疑呼声并没有引起证券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迟迟未见监管部门的行动,直到2005年4月科龙电器公布2004年度报告,市场为之哗然.5月10日,中国证监会才着手立案调查.

(二)不应夸大独立审计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中的作用,也应加强对审计机构的监管

事实证明,德勤2002年至2004年审计科龙电器过程中存在多处“硬伤”.德勤为科龙电器提供审计怎么写作是否保持了独立性值得质疑.证券监管部门不应夸大独立审计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中的作用,也应加强对审计机构的监管,要做到对审计过程的全程监管,督促审计机构制定完整的审计计划、确定合理的审计范围、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等.

(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内部人控制”的上市公司的监管

顾雏军通过格林柯尔收购的企业多数是上市公司,但每一类产业的上端都是一家顾雏军100%控股的私人公司;顾雏是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前进驻目标公司,或成为董事长,或委托自己的副手成为总裁.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制约作用甚微,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

(四)监管部门要积极改进监管手段

一是结合审计工作底稿审核年度报告.结合审计工作底稿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一方面可以通过审计工作底稿了解注册会计师否履行了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另一方面可以看到审计调整情况,从而了解上市公司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存在意见分歧,注册会计师是否通过审计调整帮助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

二是定期审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贷款卡信息.监管部门定期查询上市公司的贷款卡信息,就可以清楚地了解上市公司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并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比对,上市公司账外贷款、违规担保、隐瞒或有负债等违规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也就不能得逞.

三是对信息披露违规嫌疑公司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受社会舆论和媒体质疑较多的公司、股价短期或连续不正常大幅波动的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公司、未及时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调整的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大幅变动的公司、无正当理由利润大幅变动的公司、报告期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以及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等等,监管部门都要将其列为有信息披露违规嫌疑公司,对其及时采用现场监管手段.

四是全面了解公司财务核算系统.监管部门要重视会计核算软件的替代作用,要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核算系统.目前会计电算化已经在上市公司普及,许多公司的财务软件也由最初的部门级的核算型软件演进成了目前的企业级的管理型软件,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普及为会计信息的“程序理性”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条件.既定的核算程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会计人员的操纵空间,所以通过对公司财务核算系统的了解,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司的会计核算不实.

(编辑 耿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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